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犬只经营场所和经营活动备案(增设事项)

来源:广州市番禺区政府 发布时间:2016-12-01 01:44:40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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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犬只经营场所和经营活动备案

设立事项依据

《广州市养犬管理条例》(2009年广州市人大常委会公告第44号)第三十二条第二款

受理单位

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治安管理大队

开始办理时间

2016121

事项定性

□受理     □初审      √终审

事项类别

□行政许可 □非行政许可 √备案 □一般业务

审批时限

法定时限: 1 工作日;承诺时限:1 工作日

办事对象

□面向个人  √面向企业

受理地点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二楼220大厅公安窗口

咨询电话

84690930

内 部 流 程 图

 

申报人应提供的材料

序号

业务情形

材料名称与份数

应提供资料的依据

1

通用

经营单位营业执照  原件复印件各一份

《广州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

2

通用

单位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原件复印件各一份

《广州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

3

经营场所

从业人员名册  原件一份

《广州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

4

经营场所

执业兽医师资格证明  原件复印件各一份

《广州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

5

经营场所

动物诊疗许可证  原件复印件各一份

《广州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

6

经营活动备案

参加活动的犬只数量清单  原件一份

《广州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

7

经营活动备案

参加活动的犬只免疫证明  原件复印件各一份

《广州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

8

经营活动备案

活动方案和安全防护预案  原件一份

《广州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

9

 

 

 

该事项的审批条件

根据《广州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

该事项涉及的收费项目

序号

收费项目名称

收费性质

收费标准

收费地点

收费依据

 

无收费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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