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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企业及爆破作业单位备案(增设事项)

来源:广州市番禺区政府 发布时间:2016-12-01 03:16:53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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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企业及爆破作业单位备案

设立事项依据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2014年国务院令第653号修订)第十二条第三款、第十九条第三款、第三十二条第三款

受理单位

分局治安大队

开始办理时间

2016.12.1

事项定性

□受理     □初审      终审

事项类别

□行政许可 □非行政许可 备案 □一般业务

审批时限

法定时限:1工作日;承诺时限:1工作日

办事对象

□面向个人  面向企业

受理地点

番禺区政务服务中心二楼220大厅区公安分局窗口

咨询电话

84690930

内 部 流 程 图



申报人应提供的材料

 

序号

业务情形

材料名称与份数

应提供资料的依据

 

1

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

《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  原件复印件各一份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2014年国务院令第653号修订)十二条

 

2

民用爆炸物品销售企业

《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  原件复印件各一份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2014年国务院令第653号修订)十九条

 

3

爆破作业单位

《民用爆破作业许可证》  原件复印件各一份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2014年国务院令第653号修订)三十二条

 

4

通用

《工商营业执照》  原件复印件各一份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2014年国务院令第653号修订)三十二条

 

该事项的审批条件

 

 

 

该事项涉及的收费项目

 

序号

收费项目名称

收费性质

收费标准

收费地点

收费依据

 

 

无收费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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