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三同时”检查批准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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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事项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 第四十八条; 《防治海洋工程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第十六条; 《海洋工程环境保护设施管理办法》(国海环字〔2005〕178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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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单位 |
番禺区农业局(海洋与渔业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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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始办理时间 |
长期受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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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定性 |
□受理 □初审 ■终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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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类别 |
■行政许可 □非行政许可 □备案 □一般业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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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时限 |
法定时限: 20 工作日;承诺时限:20 工作日 (现场检查不计入时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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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对象 |
□面向个人 ■面向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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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地点 |
市桥街清河东路319号行政办公中心西副楼412-413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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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电话 |
8462237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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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 部 流 程 图 申请人提出申请—窗口受理—业务科室开展现场检查并形成检查报告—领导审核—局办公会议审定—通知申请人审批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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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人应提供的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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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材料名称与份数 |
应提供资料的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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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海洋工程环保设施“三同时”检查申请,原件1份。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 第四十八条; 《防治海洋工程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第十六条 《海洋工程环境保护设施管理办法》第五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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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海洋工程环保设施“三同时”落实情况报告表,原件1份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 第四十八条; 《防治海洋工程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第十六条 《海洋工程环境保护设施管理办法》第五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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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以上材料均需提供电子文件,采用PDF格式,涉及宗海坐标的文件应提供word或Excel格式,以光盘为存储介质。复印件应标注与原件一致字样并加盖公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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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事项的审批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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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请人条件 市或者受委托的区海洋主管部门核准海洋工程建设环境影响报告的项目单位。 (二)许可条件 1、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经主管部门核准; 2、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生产工艺符合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要求,主体工程已建设完毕; 3、环境保护设施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要求建成,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 4、相关人员通过岗位培训,岗位职责明确、操作规程及规章制度健全; 5、污染物拟处理方式符合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要求; 6、防治海洋工程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的应急预案已报海洋主管部门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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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事项涉及的收费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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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收费项目名称 |
收费性质 |
收费标准 |
收费地点 |
收费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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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涉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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