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非主要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核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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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事项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15年修订)第三十一条;《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16年第5号)第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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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单位 |
番禺区农业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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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始办理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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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定性 |
□受理 □初审 ■终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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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类别 |
■行政许可 □非行政许可 □备案 □一般业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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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时限 |
法定时限: 20 工作日;承诺时限: 20 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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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对象 |
□面向个人 ■面向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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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地点 |
市桥街清河东路319号行政办公中心西副楼412-413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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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电话 |
8462237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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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 部 流 程 图 申请人提出申请—窗口受理—业务科室审核—领导审批—发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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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人应提供的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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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材料名称与份数 |
应提供资料的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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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16年第5号)第十一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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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单位性质、股权结构等基本情况,公司章程、营业执照复印件,设立分支机构、委托生产种子、委托代销种子以及以购销方式销售种子等情况说明。 |
同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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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种子生产、加工贮藏、检验专业技术人员的基本情况及其企业缴纳的社保证明复印件,企业法定代表人和高级管理人员名单及其种业从业简历。 |
同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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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种子检验室、加工厂房、仓库和其他设施的自有产权或自有资产的证明材料;办公场所自有产权证明复印件或租赁合同;种子检验、加工等设备清单和购置发票复印件;相关设施设备的情况说明及实景照片。 |
同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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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品种审定证书复印件;生产经营授权品种种子的,提交植物新品种权证书复印件及品种权人的书面同意证明。 |
同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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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委托种子生产合同复印件或自行组织种子生产的情况说明和证明材料。 |
同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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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种子生产地点检疫证明。 |
同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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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农业部规定的其他材料。 |
同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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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事项的审批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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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基本设施。生产经营非主要农作物种子的,具有办公场所100平方米以上、检验室50平方米以上、加工厂房100平方米以上、仓库100平方米以上; 2、检验仪器。具有净度分析台、电子秤、样品粉碎机、烘箱、生物显微镜、电子天平、扦样器、分样器、发芽箱等检验仪器,满足种子质量常规检测需要; 3、加工设备。具有与其规模相适应的种子加工、包装等设备; 4、人员。具有种子生产、加工贮藏和检验专业技术人员各2名以上; 5、品种。生产经营登记作物种子的,应当具有1个以上的登记品种。生产经营授权品种种子的,应当征得品种权人的书面同意; 6、生产环境。生产地点无检疫性有害生物,并具有种子生产的隔离和培育条件; 7、农业部规定的其他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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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事项涉及的收费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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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收费项目名称 |
收费性质 |
收费标准 |
收费地点 |
收费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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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涉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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