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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经营延续(增设事项)

来源:广州市番禺区政府 发布时间:2017-07-10 01:09:11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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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延续《食品经营许可证》

设立事项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2.《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3. 《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食品经营

许可的实施细则(试行)》

受理单位

广州市番禺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开始办理时间

201611

事项定性

■受理     ■初审      ■终审

事项类别

■行政许可 □非行政许可 □备案 □一般业务

审批时限

法定时限:20工作日;承诺时限:20 工作日

办事对象

□面向个人  ■面向企业

受理地点

广州市番禺区市桥街清河东路319号番禺区政务服务中心2

咨询电话

84622408

内 部 流 程 图

食品经营许可审批流程图

 

申报人应提供的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与份数

应提供资料的依据

1

食品经营许可延续申请书

《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三十条

2

食品经营许可证正本、副本

《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三十条

3

与延续食品经营许可事项有关的其他材料

《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三十条

该事项的审批条件

一、《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申请食品经营许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销售、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

  (二)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经营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

  (三)有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四)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 食品经营者需要延续依法取得的食品经营许可的有效期的,应当在该食品经营许可有效期届满30个工作日前,向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该事项涉及的收费项目

序号

收费项目名称

收费性质

收费标准

收费地点

收费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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