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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收回一批市级行政权力事项的决定

来源: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时间:2022-04-26 10:25:03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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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市人民政府令

  第188号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收回一批市级行政权力事项的决定》已经2022年3月24日市人民政府第16届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

  市 长:郭永航

  2022年3月29日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收回一批市级行政权力事项的决定

  为深化“放管服”改革,进一步完善政府职能,确保行政权力事项规范有序运行,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本市行政权力事项实施情况,市政府决定收回24项原调整由区实施的市级行政权力事项。

  各区和市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协调配合,自本决定公布之日起30日内完成调整交接工作,并及时向社会公布调整事项的承接部门、交接日期等内容。自交接之日起,各承接部门负责办理相关事项,原实施部门对在交接日期前已受理的申请,应继续完成办理。各区应当主动配合市有关部门做好衔接落实,严格依法规范办事,确保行政权力事项规范有序收回。

  附件:收回事项清单

  附件                                                                                                   


                                                                                                             收回事项清单

序号

事项类别

事项

名称

原调整情况

决 定

收回后

市级实

施单位

备  注

1

行政许可

古树后续资源迁移、修剪和古树名木修剪审批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下放、委托和收回一批市级行政权力事项的决定》(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78号)委托黄埔区、南沙区实施

不再委托黄埔区、南沙区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实施

市林业

园林局

1. 该事项已并入“砍伐、迁移城市树木”事项,作为其中一种情形。

2. 事项范围是:区管绿地范围内的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

2

行政许可

古典名园恢复、保护规划和工程设计审批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下放、委托和收回一批市级行政权力事项的决定》(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78号)委托区级实施

不再委托区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实施

市林业

园林局

3

行政许可

建设工程临时占用林地审批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下放、委托和收回一批市级行政权力事项的决定》(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78号)委托区级实施

不再委托越秀区、海珠区、荔湾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实施

市林业

园林局

事项范围是:临时占用生态公益林林地或其他林地面积20公顷以上。

4

行政许可

古树名木迁移审核审批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下放、委托和收回一批市级行政权力事项的决定》(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78号)委托黄埔区、南沙区实施

不再委托黄埔区、南沙区政府实施

市政府

事项范围是:区管绿地范围内的古树名木。

5

行政许可

海域使用权的审核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保留下放取消行政许可备案事项的决定》(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42号)委托区级实施

不再委托越秀区、海珠区、荔湾区、天河区、白云区、花都区、从化区、增城区政府实施

市政府(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实施)

具体指“海域使用权转让审批”。

6

行政许可

海域使用权的审核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保留下放取消行政许可备案事项的决定》(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42号)委托区级实施

不再委托越秀区、海珠区、荔湾区、天河区、白云区、花都区、从化区、增城区政府实施

市政府(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实施)

具体指“海域使用权续期审核、审批”。

7

行政许可

海域使用权的审核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保留下放取消行政许可备案事项的决定》(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42号)委托区级实施

不再委托越秀区、海珠区、荔湾区、天河区、白云区、花都区、从化区、增城区政府实施

市政府(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实施)

具体指“海域使用权初始审核、审批”。

8

行政许可

海域使用权的审核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保留下放取消行政许可备案事项的决定》(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42号)委托区级实施

不再委托越秀区、海珠区、荔湾区、天河区、白云区、花都区、从化区、增城区政府实施

市政府(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实施)

具体指“海域使用权收回”。

9

行政许可

海域使用权的审核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保留下放取消行政许可备案事项的决定》(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42号)委托区级实施

不再委托越秀区、海珠区、荔湾区、天河区、白云区、花都区、从化区、增城区政府实施

市政府(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实施)

具体指“海域使用权变更审核、审批”。

10

其他行政权力

控制性详细规划审批权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将一批市级行政职权事项调整由区实施的决定》(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57号)委托黄埔区(除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以外区域)和增城区实施

重点片区、市级储备用地不再委托黄埔区(除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以外区域)和增城区实施

市政府(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实施)

1. 本次收回事项的范围,具体指重点片区、市级储备用地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审批权。

2. 纳入核查整改的黄埔区76个城市更新项目和增城区3个城市更新项目应落实整改任务,妥善解决问题,按原权限完成规划编制审查审批工作,其余城市更新项目按新的事权分工执行。

11

其他行政权力

基础设施类、公共服务设施类、产业区块内工业用地控制性详细规划局部修正审批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将一批市级行政职权事项调整由区实施的决定》(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57号)委托区级实施

“因控制性详细规划的信息错漏需要更正控制性详细规划相关信息的”情形和跨区项目不再委托区级实施

市政府(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实施)

1. 本次收回事项的范围,具体指因控制性详细规划的信息错漏需要更正控制性详细规划相关信息的情形和跨区项目。

2. 保留区级实施的具体情形包括:

(1)因道路交通、市政、水利等工程实施需要,在保持蓝线、绿线等规划控制线等级、走向基本不变和总量不减少,保持规划单元划定的历史文化保护紫线、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线、生态红线以及其他各类保护区边界等强制性要求,不增加原规划确定的总建筑面积的前提下,对蓝线、绿线等规划控制线进行微调,或对道路及市政设施的线位、部分技术参数以及沿线用地规划控制指标进行修正的。

(2)非重要地区用地调整建筑密度、绿地率,且与周边景观协调但不增加原规划确定的总建筑面积的。

(3)工业产业区块内的工业用地申请提高容积率符合《广州市工业用地规划控制指标表》要求的,经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核查不属于政府储备用地计划的(土地储备机构作为申请主体的无需核查),并征询区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生态环境等部门意见的,工业用地申请调整建筑密度、绿地率、建筑限高等其他指标的,以及根据市政府批准的新型产业用地选址方案调整选址用地控规的。

12

其他行政权力

控制性详细规划初审权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将一批市级行政职权事项调整由区实施的决定》(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57号)委托区级实施

不再委托区级实施

市规划

和自然

资源局

由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会同所在区政府同步审查。

13

行政许可

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工程许可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将一批市级行政职权事项调整由区实施的决定》(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57号)委托越秀区、花都区、番禺区、南沙区实施

不再委托越秀区、花都区、番禺区、南沙区实施

市文化广电旅游局

14

行政许可

接收卫星传送的境内电视节目许可证核发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取消、调整和保留行政审批、备案事项的决定》(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90号)直接下放至区级实施

不再下放区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实施

市文化广电旅游局

具体指“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境内卫星电视节目审批”。

15

行政许可

建设单位征求市级文保单位建设控制地带内建设工程的意见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将一批市级行政职权事项调整由区实施的决定》(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57号)直接下放至黄埔区、天河区、南沙区实施

不再下放黄埔区、天河区、南沙区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实施

市文化广电旅游局

具体指“省级以下文物保护单位建设控制地带内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核”。

16

行政许可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下放、委托和收回一批市级行政权力事项的决定》(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78号)委托黄埔区、南沙区实施

不再委托黄埔区、南沙区发展改革部门实施

市发展

改革委

事项范围是:仅包括企业投资电网工程和城市快速轨道交通项目相关事项,年综合能源消费量1000吨标准煤以上,5000吨标准煤以下。

17

其他行政权力

市投区建项目审批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将一批市级行政职权事项调整由区实施的决定》(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57号)直接下放至区级实施

不再下放各行政区实施;不再调整由广州开发区、南沙开发区(自贸区南沙片区)、增城开发区、广州空港经济区实施

市发展

改革委

具体指“政府投资项目建议书审批”。

18

其他行政权力

市投区建项目审批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将一批市级行政职权事项调整由区实施的决定》(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57号)直接下放至区级实施

不再下放各行政区实施;不再调整由广州开发区、南沙开发区(自贸区南沙片区)、增城开发区、广州空港经济区实施

市发展

改革委

具体指“政府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

19

其他行政权力

商品房屋建设项目备案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将一批市级行政职权事项调整由区实施的决定》(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57号)、《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向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南沙新区片区下放第一批市级管理权限的决定》(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35号)直接下放至黄埔区、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南沙新区片区管委会实施

不再下放黄埔区、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南沙新区片区管委会实施

市发展

改革委

该事项已并入“企业投资项目备案”事项,作为其中一种情形。

20

其他行政权力

实施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管理的价格和收费审批(指子项设有高中部的完全中学的民办学历教育收费审批)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将一批市级行政职权事项调整由区实施的决定》(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57号)下放至各行政区实施

不再下放越秀区、海珠区、荔湾区、天河区、白云区、黄埔区、南沙区发展改革部门实施

市发展

改革委

具体指“制定和调整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管理的价格和收费(含相关成本监审)-教育收费”。

21

行政处罚

线路经营者不服从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调度、指挥的行政处罚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下放、委托和收回一批市级行政权力事项的决定》(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78号)直接下放至花都区、番禺区、南沙区、从化区、增城区实施

不再下放花都区、番禺区、南沙区、从化区、增城区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实施

市交通

运输局

22

行政许可

市投区建项目审批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将一批市级行政职权事项调整由区实施的决定》(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57号)直接下放至区级实施

不再下放区级水务行政主管部门实施

市水务局

1. 具体指“水利工程初步设计文件审批”。

2. 本次收回事项的范围:市投区建项目的中型水库新建、扩建、改建工程初步设计及概算的审批权,其他审批权限不变。

23

行政处罚

房地产中介服务分支机构不备案进行经营的行政处罚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下放、委托和收回一批市级行政权力事项的决定》(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78号)直接下放至区级实施

不再下放区房屋管理部门(不含南沙区)、南沙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实施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具体指“房地产中介服务分支机构不备案进行经营的”。

24

行政处罚

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不备案进行经营的行政处罚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下放、委托和收回一批市级行政权力事项的决定》(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78号)直接下放至区级实施

不再下放区房屋管理部门(不含南沙区)、南沙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实施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具体指“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不备案进行经营的”。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秘书处 2022年3月3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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