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立集体户口申办须知
一、申办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准予设立集体户口:
(一)经教育部或省、市政府批准,具有高等学历教育招生资格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及列入国家招生计划的全日制普通中等职业学校,设有专职集体户口管理人员,准予设立学校学生集体户口。
(二)国家机关、群众团体、事业单位、部队的单位办公场所、宿舍的产权为本单位拥有或合法租用(使用),有20人以上的本市户籍在职人员,设有专职集体户口管理人员,准予设立工作单位集体户口。
(三)社会保险纳入我市行政区域内社保部门管理的依法登记的企业、民办非企业(不包括个体工商户)的单位办公场所、宿舍的产权为本单位拥有,有20人以上的本市户籍在职人员,设有专职集体户口管理人员,准予设立工作单位集体户口。
(四)经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备案的省、市、区公共人力资源机构,单位办公场所的产权为本单位拥有的,设有专职集体户口管理人员,准予设立人力资源市场集体户口。
二、所需审核材料
1.单位申请书面报告并加盖单位公章;
2.单位职工社会保险清单(设立学校学生集体户口和人力资源市场集体户口免予提供);
3.单位房产证或土地使用证原件及复印件;
4.组织机构代码证;或企业营业执照、企业税务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
5.专职集体户口管理人员的居民身份证、联系电话。
三、注意事项
1.凡符合集体户口设立条件的,由专职集体户口管理人员,向拟设立单位集体所在地址的公安机关咨询窗口指引提供申请,经核准后予以办理。
2.除申办条件之外的特殊情形,可到所在户籍办理窗口咨询,并以现场解释为准。
咨询电话:12345 投诉电话:12345
设立集体户口申办流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