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用地项目呈报材料
“一书三方案”
编制机关(公章):广州市番禺区国土资源和规划局(代章)
主要负责人(签字):
编 制 时 间: 年 月 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监制
一、建设用地项目呈报说明书
计量单位:公顷、万元
申请用地单位 |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政府 |
||||
建设用地项目名称 |
广州市番禺区2015年度第十三批次城镇建设用地 |
||||
申请用地总面积 |
12.1962 |
新增建设用地面积 |
11.3446 |
||
土 地 利 用 现 状 |
权 属 地 类 |
合 计 |
其 中 |
||
国有土地 |
集体土地 |
||||
总计 |
12.1962 |
0 |
12.1962 |
||
(一)农用地 |
11.1706 |
0 |
11.1706 |
||
其 中 |
耕地 |
7.0372 |
0 |
7.0372 |
|
其中:基本农田 |
0 |
0 |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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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地 |
0 |
0 |
0 |
||
园地 |
0.6646 |
0 |
0.6646 |
||
其它农用地 (不含养殖水面) |
0.3552 |
0 |
0.3552 |
||
养殖水面 |
3.1136 |
0 |
3.1136 |
||
(二)建设用地 |
0.8516 |
0 |
0.8516 |
||
(三)未利用地 |
0.1740 |
0 |
0.1740 |
||
分批次城市(村镇)建设用地 |
拟开发地块名称 |
地块编号 |
用地面积 |
开发用途 |
|
广州市番禺区2015年度第十三批次 城镇建设用地
|
地块一 |
0.1829 |
工矿仓储用地 |
||
地块二 |
10.3871 |
工矿仓储用地 |
|||
地块三 |
1.6262 |
公共管理与 公共服务用地 |
续一:
县(市)人民政 府 审 核 意 见 |
(公章) 主管领导(签字): 年 月 日 |
市(地、州)人 民 政 府 土 地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审 查 意 见 |
(公章) 主管领导(签字): 年 月 日 |
市(地、州) 人 民 政 府 审 核 意 见 |
(公章) 主管领导(签字): 年 月 日 |
备 注 |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政府已做好了缴纳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的准备,保证按照《关于调整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政策等问题的通知》(财综〔2006〕48号)的有关规定,及时、规范、全额一次性缴清。 |
二、农用地转用方案
计量单位:公顷
地 类 |
转 用 面 积 |
其 中 |
|||
国有土地 |
集体土地 |
||||
农 用 地 |
11.1706 |
0 |
11.1706 |
||
其中:耕地 (含带K地类) |
10.0766(含可调整养殖水面3.0394公顷) |
0 |
10.0766(含可调整养殖水面3.0394公顷) |
||
土 地 利 用 总 体 规 划 |
|||||
符 合 规 划 |
需 调 整 规 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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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划级别 |
国 家 级 |
|
规划级别 |
国 家 级 |
|
省 级 |
|
省 级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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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 级 |
|
市 级 |
|
||
县 级 |
|
县 级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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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 级 |
符合 |
乡 级 |
|
||
农 用 地 转 用 计 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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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使用年度计划指标 |
本项目拟使用计划指标 |
||||
本年度计划指标 |
结转计划指标 |
农用地 |
其中:耕地 |
||
11.1706 |
0 |
11.1706 |
10.0766(含可调整坑塘水面3.3094公顷) |
||
使用2015年度省下达广州市的普通用地计划指标以及2013年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番禺区获省政府奖励的新增用地指标150亩,获市政府奖励新增用地指标175亩。 |
三、补充耕地方案
方案编号:201518 计量单位:公顷、万元
补充耕地责任单位 |
广州市番禺区土地开发中心 广州市番禺区石楼镇人民政府 |
|||||||||
补充耕地承担单位 |
韶关市国土资源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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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应土地开发 整 理 项 目 |
项目名称 |
韶关市翁源县江尾镇白莲村补充耕地项目 |
||||||||
补充面积 |
9.0733、116.8007 |
|||||||||
补充耕地方式 |
委托补充 |
委托韶关市翁源县江尾镇白莲村进行易地开发 委托韶关市乳源县大布镇埕头村补进行易地开发 |
||||||||
自行补充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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缴纳耕地 开垦费情况 |
收费标准 |
每平方米28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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缴纳金额 |
282.144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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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 完 成 补 充 耕 地 情 况 |
||||||||||
已补充耕地面积 |
合计 |
其 中 |
||||||||
开发 |
整理 |
复垦 |
||||||||
10.0766 |
10.0766 |
|
|
|||||||
验收单位及文号 |
广东省国土资源厅:粤国土资耕保函[2012]150号; 韶关市国土资源局:韶国土资(验)函[2011]3号、7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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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 划 补 充 耕 地 情 况 |
||||||||||
计划补充 耕地面积 |
合计 |
其 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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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 |
整理 |
复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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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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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补充耕地 实施计划 |
实施年度 |
完成面积 |
资金安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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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一:
补 充 耕 地 地 块 情 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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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整理项目名称 |
项目编号 |
补充耕地图幅号 |
地块编号 |
补充面积 |
|
1 |
韶关市翁源县江尾镇白莲村补充耕地项目 |
44022920110034 |
G50G086003 |
134/131 |
8.4883 |
|
2 |
韶关市乳源县大布镇埕头村补充耕地项目 |
44023220110006 |
G49G084082 |
1/131 |
1.5883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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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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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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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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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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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计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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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计 划 基 本 农 田 地 块 情 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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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补划基本农田图幅号 |
补划基本农田地块编号 |
补划面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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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征收土地方案(汇总)
计量单位:公顷、万元、人
被征收土地 涉及的权属单位 |
乡(镇) |
广州市番禺区石楼镇,广州市番禺区石碁镇 |
||||||
村 |
广州市番禺区石楼镇赤山东村股份合作经济社 广州市番禺区石碁镇石碁村股份合作经济社 广州市番禺区石楼镇石二村股份合作经济社
|
|||||||
权 属 状 况 |
地类、面积准确,无权属争议。 |
|||||||
征 地 补 偿 费 用 标 准 |
地 类 |
面 积 |
前三年平均年产值 |
土地补偿费倍 数 |
安置补助费倍 数 |
|||
耕 地 |
水田 |
3.0764 |
19.1379 |
10 |
6 |
|||
水浇地 |
3.9608 |
19.1379 |
10 |
6 |
||||
地 类 |
面 积 |
费 用 标 准 |
||||||
林 地 |
|
|
||||||
园 地 |
0.6646 |
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分别按拟征土地前三年平均产值19.1379万元/公顷的7倍和5倍进行补偿 |
||||||
养殖水面 |
3.1136 |
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分别按拟征土地前三年平均产值19.1379万元/公顷的12倍和6倍进行补偿 |
||||||
其他农用地 (不含养殖水面) |
0.3552 |
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分别按拟征土地前三年平均产值19.1379万元/公顷的7倍和5倍进行补偿 |
||||||
建 设 用 地 |
0.8516 |
土地补偿费按拟征土地前三年平均产值19.1379万元/公顷的10倍进行补偿 |
||||||
未利用地 |
0.1740 |
土地补偿费按拟征土地前三年平均产值19.1379万元/公顷的10倍进行补偿 |
||||||
续一:
其 它 费 用 |
名 称 |
费 用 标 准 |
||
青苗补偿费 |
92.9320 |
|||
地上附着物补偿费 |
255.4380 |
|||
|
|
|||
|
|
|||
征地总费用 |
4084.0729 |
征地费用综合标准 |
334.8644万元/公顷 |
|
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 |
483 |
需要安置的劳力人数 |
356 |
|
安 置 途 径 |
货币安置 |
支付安置补助费进行安置 |
||
农业安置 |
|
|||
社会保险安置 |
该批次征地后有656人纳入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范围,所需计提的养老保障费用1673.82万元已预存划入“收缴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障资金过渡户”。 |
|||
留地安置 |
留用地按实际征地面积的10%安排,其中涉及到赤山东村的留用地已进行货币化补偿,18.3万元补偿款已经补偿到位;涉及到石碁镇石碁村留用地1.0387公顷,已在广州市番禺区2014年第五十三批次城镇建设用地(已经省政府批准,粤国土资(建)字[2015]1190号)范围内落实;涉及到石楼镇石二村的留用地0.1617公顷,番禺区政府承诺在用地批准后六个月依法办理用地报批手续。 |
|||
备
注 |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从事开发经营,兴办企业。”为壮大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经济实力,拟另补偿97.7870万元于发展集体经济(石楼镇赤山东村股份合作经济社补偿21.0019万元;石碁镇石碁村股份合作经济社补偿72.4331万元;石楼镇石二村股份合作经济社补偿4.3520万元)。
|
四、征收土地方案(一)
计量单位:公顷、万元、人
被征收土地 涉及的权属单位 |
乡(镇) |
广州市番禺区石楼镇 |
||||||
社(村) |
广州市番禺区石楼镇赤山东村股份合作经济社 |
|||||||
权 属 状 况 |
地类、面积准确,无权属争议。 |
|||||||
征
地
补
偿
费
用
标
准 |
地 类 |
面 积 |
前三年平均年产值 |
土地补偿费倍 数 |
安置补助费倍 数 |
|||
耕
地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地 类 |
面 积 |
费 用 标 准 |
||||||
林 地 |
|
|
||||||
园 地 |
0 |
|
||||||
养 殖 水 面 |
0 |
|
||||||
其他农用地 (不含养殖水面) |
0 |
|
||||||
建 设 用 地 |
0.1829 |
土地补偿费按拟征土地前三年平均产值19.1379万元/公顷的10倍进行补偿 |
||||||
未 利 用 地 |
|
|
||||||
续一:
其 它 费 用 |
名 称 |
费 用 标 准 |
||
青苗补偿费 |
1.6440 |
|||
地上附着物补偿费 |
|
|||
征地总费用 |
57.6491 |
征地费用综合标准 |
315.1946万元/公顷 |
|
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 |
13 |
需要安置的劳力 人数 |
9 |
|
安
置
途
径 |
货币安置 |
支付安置补助费进行安置。 |
||
农业安置 |
|
|||
社会保险安置 |
该批次征地后有49人纳入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范围,所需计提的养老保障费用79.3800万元已预存划入“收缴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障资金过渡户”。 |
|||
留地安置 |
按实际征地面积的10%安排留用地,面积为0.0183公顷。根据被征地村集体意愿折算成货币补偿,折算补偿标准为1000万元/公顷,留用地补偿总额为18.3万元,已全额支付。 |
|||
备
注 |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从事开发经营,兴办企业。”为壮大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经济实力,拟另补偿21.0019万元给被征地村用于发展集体经济。 |
四、征收土地方案(二)
计量单位:公顷、万元、人
被征收土地 涉及的权属单位 |
乡(镇) |
广州市番禺区石碁镇 |
||||||
村 |
广州市番禺区石碁镇石碁村股份合作经济社
|
|||||||
权 属 状 况 |
地类、面积准确,无权属争议。 |
|||||||
征 地 补 偿 费 用 标 准 |
地 类 |
面 积 |
前三年平均年产值 |
土地补偿费倍 数 |
安置补助费倍 数 |
|||
耕 地 |
水田 |
3.0764 |
19.1379 |
10 |
6 |
|||
水浇地 |
2.3725 |
19.1379 |
10 |
6 |
||||
地 类 |
面 积 |
费 用 标 准 |
||||||
林 地 |
|
|
||||||
园 地 |
0.6646 |
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分别按拟征土地前三年平均产值19.1379万元/公顷的7倍和5倍进行补偿 |
||||||
养殖水面 |
3.1136 |
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分别按拟征土地前三年平均产值19.1379万元/公顷的12倍和6倍进行补偿 |
||||||
其他农用地 (不含养殖水面) |
0.3552 |
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分别按拟征土地前三年平均产值19.1379万元/公顷的7倍和5倍进行补偿 |
||||||
建 设 用 地 |
0.6308 |
土地补偿费按拟征土地前三年平均产值19.1379万元/公顷的10倍进行补偿 |
||||||
未利用地 |
0.1740 |
土地补偿费按拟征土地前三年平均产值19.1379万元/公顷的4倍进行补偿 |
||||||
续一:
其 它 费 用 |
名 称 |
费 用 标 准 |
||
青苗补偿费 |
91.2880 |
|||
地上附着物补偿费 |
255.4380 |
|||
征地总费用 |
3528.4708 |
征地费用综合标准 |
339.6974万元/公顷 |
|
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 |
329 |
需要安置的劳力人数 |
227 |
|
安
置
途
径 |
货币安置 |
支付安置补助费进行安置。 |
||
农业安置 |
|
|||
社会保险安置 |
该批次征地后有485人纳入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范围,需计提的养老保障费用1396.8万元已预存划入“收缴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障资金过渡户”。 |
|||
留地安置 |
番禺区人民政府按实际征地面积的10%安排留用地,折合面积1.0387公顷。已在广州市番禺区2014年第五十三批次城镇建设用地(已经省政府批准,粤国土资(建)字[2015]1190号)范围内落实。 |
|||
备
注 |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从事开发经营,兴办企业。”为壮大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经济实力,拟另补偿72.4331万元给被征地村用于发展集体经济。 |
征收土地方案(三)
计量单位:公顷、万元、人
被征收土地 涉及的权属单位 |
乡(镇) |
广州市番禺区石楼镇 |
||||||
村 |
广州市番禺区石楼镇石二村股份合作经济社 |
|||||||
权 属 状 况 |
地类、面积准确,无权属争议。 |
|||||||
征
地
补
偿
费
用
标
准 |
地 类 |
面 积 |
前三年平均年产值 |
土地补偿费倍 数 |
安置补助费倍 数 |
|||
耕
地 |
水 田 |
|
|
|
|
|||
水浇地 |
1.5883 |
19.1379 |
10 |
6 |
||||
旱 地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地 类 |
面 积 |
费 用 标 准 |
||||||
林 地 |
|
|
||||||
园 地 |
|
|
||||||
养 殖 水 面 |
|
|
||||||
其他农用地 |
|
|
||||||
建 设 用 地 |
0.0379 |
土地补偿费按拟征土地前三年平均产值19.1379万元/公顷的10倍进行补偿 |
||||||
未 利 用 地 |
|
|
||||||
续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