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用地项目呈报材料
“一书三方案”
编制机关 (公章):广州市番禺区国土资源和规划局
主要负责人(签字):
编 制 时 间: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二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监制
一、建设用地项目呈报说明书
计量单位:公顷、万元
申请用地单位 |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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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用地项目名称 |
广州市番禺区2015年度第十九批次城镇建设用地 |
||||
申请用地总面积 |
8.3337 |
新增建设用地面积 |
8.1223 |
||
土 地 利 用 现 状 |
权 属 地 类 |
合 计 |
其 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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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土地 |
集体土地 |
||||
总计 |
8.3337 |
0.2585 |
8.0752 |
||
(一)农用地 |
7.8944 |
0.0238 |
7.8706 |
||
其 中 |
耕地 |
2.4448 |
0 |
2.4448 |
|
其中:基本农田 |
0 |
0 |
0 |
||
林地 |
0.0391 |
0 |
0.0391 |
||
园地 |
3.0754 |
0.0101 |
3.0653 |
||
养殖水面 |
1.2830 |
0 |
1.2830 |
||
其他农用地 (不含养殖水面) |
1.0521 |
0.0137 |
1.0384 |
||
(二)建设用地 |
0.2114 |
0.1131 |
0.0983 |
||
(三)未利用地 |
0.2279 |
0.1216 |
0.1063 |
||
分批次城市(村镇)建设用地 |
拟开发地块名称 |
地块编号 |
用地面积 |
开发用途 |
|
广州市番禺区2015年度第十九批次城镇建设用地(化龙镇龙丰路工程) |
地块一 |
8.3337 |
城市道路用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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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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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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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续二:
县(市、区)人民政府审核意见 |
(公章) 主管领导(签字): 年 月 日 |
市(地、州)人 民 政 府 土 地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审 查 意 见 |
(公章) 主管领导(签字): 年 月 日 |
市(地、州) 人 民 政 府 审 核 意 见 |
(公章) 主管领导(签字): 年 月 日 |
备 注 |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政府已做好了缴纳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的准备,保证按照《关于调整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政策等问题的通知》(财综〔2006〕48号)的有关规定,及时、规范、全额一次性缴清。 |
二、农用地转用方案
计量单位:公顷
地 类 |
转 用 面 积 |
其 中 |
|||
国有土地 |
集体土地 |
||||
农 用 地 |
7.8943 |
0.0238 |
7.8705 |
||
其中:耕地 (含带K地类) |
6.3902(含可调整园地3.0392、可调整养殖水面0.9062) |
0.0101(含可调整园地0.0101) |
6.3801(含可调整园地3.0291、可调整养殖水面0.9062) |
||
土 地 利 用 总 体 规 划 |
|||||
符 合 规 划 |
需 调 整 规 划 |
||||
规划级别 |
国 家 级 |
|
规划级别 |
国 家 级 |
|
省 级 |
|
省 级 |
|
||
市 级 |
|
市 级 |
|
||
县 级 |
|
县 级 |
|
||
镇 级 |
|
镇 级 |
|
||
农 用 地 转 用 计 划 |
|||||
拟使用年度计划指标 |
本项目拟使用计划指标 |
||||
本年度计划指标 |
结转计划指标 |
农用地 |
其中:耕地 |
||
8.3336 |
|
7.8943 |
6.3902(含可调整园地3.0392、可调整养殖水面0.9062) |
||
按规定安排使用2015年度省下达我市的普通用地计划指标。 |
三、补充耕地方案
方案编号:201519 计量单位:公顷、万元
补充耕地责任单位 |
广州市番禺区土地开发中心 |
|||||||||
补充耕地承担单位 |
韶关市国土资源局 |
|||||||||
对应土地开发 整 理 项 目 |
项目名称 |
韶关市翁源县铁龙林场龙体村补充耕地项目 |
||||||||
补充面积 |
8.0466 |
|||||||||
补充耕地方式 |
委托补充 |
委托韶关市翁源县铁龙林场龙体进行易地开发 |
||||||||
自行补充 |
|
|||||||||
缴纳耕地 开垦费情况 |
收费标准 |
每平方米28元 |
||||||||
缴纳金额 |
178.9256 |
|||||||||
已 完 成 补 充 耕 地 情 况 |
||||||||||
已补充耕地面积 |
合计 |
其 中 |
||||||||
开发 |
整理 |
复垦 |
||||||||
6.3902 |
6.3902 |
|
|
|||||||
验收单位及文号 |
广东省国土资源厅:粤国土资耕保函[2012]150号 韶关市国土资源局:韶国土资(验)函[2011]3号 |
|||||||||
计 划 补 充 耕 地 情 况 |
||||||||||
计划补充 耕地面积 |
合计 |
其 中 |
||||||||
开发 |
整理 |
复垦 |
||||||||
|
|
|
|
|||||||
补充耕地 实施计划 |
实施年度 |
完成面积 |
资金安排 |
|||||||
|
|
|
||||||||
续一:
补 充 耕 地 地 块 情 况 |
||||||
序号 |
整理项目名称 |
项目编号 |
补充耕地图幅号 |
地块编号 |
补充面积 |
|
1 |
韶关市翁源县铁龙林场龙体补充耕地项目 |
44022920110026 |
G49G084091 |
1/121 |
6.3902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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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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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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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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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合计 |
|
|
|
|
|
|
计 划 基 本 农 田 地 块 情 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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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补划基本农田图幅号 |
补划基本农田地块编号 |
补划面积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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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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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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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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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四、征收土地方案(汇总)
计量单位:公顷、万元、人
被征收土地 涉及的权属单位 |
乡(镇) |
广州市番禺区石楼镇、化龙镇 |
||||||
社(村) |
广州市番禺区石楼镇茭塘东村股份合作经济社、广州市番禺区石楼镇茭塘西村股份合作经济社、广州市番禺区石楼镇胜洲村股份合作经济社、广州市番禺区化龙镇明经村股份合作经济社、广州市番禺区化龙镇复甦村股份合作经济社 |
|||||||
权 属 状 况 |
地类、面积准确,无权属争议。 |
|||||||
征
地
补
偿
费
用
标
准 |
地 类 |
面 积 |
前三年平均年产值 |
土地补偿费倍 数 |
安置补助费倍 数 |
|||
耕 地 |
水 田 |
1.1924 |
19.1379 |
10 |
6 |
|||
水浇地 |
1.2524 |
19.1379 |
10 |
6 |
||||
旱 地 |
|
|
|
|
||||
地 类 |
面 积 |
费 用 标 准 |
||||||
林 地 |
0.0391 |
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分别按前三年平均年产值19.1379万元/公顷的7倍和5倍 |
||||||
园 地 |
3.0653 |
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分别按前三年平均年产值19.1379万元/公顷的7倍和5倍 |
||||||
养 殖 水 面 |
1.2830 |
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分别按前三年平均年产值19.1379万元/公顷的12倍和6倍 |
||||||
其他农用地 (不含养殖水面) |
1.0384 |
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分别按前三年平均年产值19.1379万元/公顷的7倍和5倍 |
||||||
建 设 用 地 |
0.0983 |
土地补偿费按前三年平均年产值19.1379万元/公顷的10倍 |
||||||
未 利 用 地 |
0.1063 |
土地补偿费分别按前三年平均年产值19.1379万元/公顷的4倍 |
||||||
|
|
|
||||||
续一:
其它 费用 |
名 称 |
费 用 标 准 |
||
青苗补偿费 |
55.0878 |
|||
地上附着物补偿费 |
0 |
|||
征地总费用 |
2235.3007 |
征地费用综合标准 |
276.8140万元/公顷 (合18.4543万元/亩) |
|
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 |
83 |
需要安置的劳力人数 |
61 |
|
征地前人均耕地 |
|
征地后人均耕地 |
|
|
安
置
途
径 |
货币安置 |
支付安置补助费进行安置。 |
||
农业安置 |
|
|||
社会保险安置 |
该批次征地后有74人纳入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范围,所需计提的养老保障费用132.48万元已预存划入“收缴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障资金过渡户”。 |
|||
留地安置 |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政府按实际征地面积的10%-15%给被征地村安排留用地。其中,复甦村按征收土地面积的15%安排留用地0.0078公顷,在经省政府批准的广州市番禺区2012年度第七十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粤国土资(建)字[2013]1436号)内安排解决;明经村按征收土地面积的15%应安排留用地0.3179公顷,根据该村集体意愿折算成货币补偿,补偿标准为570万元/公顷,补偿金额为181.2030万元,已全额预付;胜洲村按征收土地面积的15%比例安排留用地0.2340公顷,在经省政府批准的广州市番禺区2012年度第六十八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粤国土资(建)字[2014]1463号)内安排解决;茭塘东村被征收土地中有2.9330公顷面积按15%比例安排留用地0.4400公顷,0.6850公顷面积按10%安排留用地0.0685公顷,根据该村集体意愿折算成货币补偿,其中0.4400公顷补偿标准为570万元/公顷,补偿金额为250.8万元;0.0685公顷补偿标准为1000万元/公顷,补偿金额为68.50万元,已全额预付;茭塘西村被征收土地中有0.2554公顷面积按15%比例安排留用地0.0383公顷,0.4705公顷面积按10%安排留用地0.0471公顷,根据该村集体意愿折算成货币补偿,其中0.0383公顷补偿标准为570万元/公顷,补偿金额为21.831万元;0.0471公顷补偿标准为1000万元/公顷,补偿金额为47.10万元,已全额预付。 |
|||
备 注 |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从事开发经营,兴办企业。”为壮大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经济实力,拟另补偿共计11.2876万元给被征地村用于发展集体经济(茭塘东村4.2601万元+茭塘西村5.6036万元+胜洲村1.4239万元)。 |
四、征收土地方案(一)
计量单位:公顷、万元、人
被征收土地 涉及的权属单位 |
乡(镇) |
广州市番禺区石楼镇 |
||||||
社(村) |
广州市番禺区石楼镇茭塘东村股份合作经济社 |
|||||||
权 属 状 况 |
地类、面积准确,无权属争议。 |
|||||||
征
地
补
偿
费
用
标
准 |
地 类 |
面 积 |
前三年平均年产值 |
土地补偿费倍 数 |
安置补助费倍 数 |
|||
耕 地 |
水 田 |
|
|
|
|
|||
水浇地 |
|
|
|
|
||||
旱 地 |
|
|
|
|
||||
地 类 |
面 积 |
费 用 标 准 |
||||||
林 地 |
0.0391 |
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分别按前三年平均年产值19.1379万元/公顷的7倍和5倍 |
||||||
园 地 |
2.4669 |
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分别按前三年平均年产值19.1379万元/公顷的7倍和5倍 |
||||||
养 殖 水 面 |
0.7857 |
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分别按前三年平均年产值19.1379万元/公顷的12倍和6倍 |
||||||
其他农用地 (不含养殖水面) |
0.2336 |
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分别按前三年平均年产值19.1379万元/公顷的7倍和5倍 |
||||||
建 设 用 地 |
0.0371 |
土地补偿费按前三年平均年产值19.1379万元/公顷的10倍 |
||||||
未 利 用 地 |
0.0556 |
土地补偿费分别按前三年平均年产值19.1379万元/公顷的4倍 |
||||||
|
|
|
||||||
续一:
其它 费用 |
名 称 |
费 用 标 准 |
||
青苗补偿费 |
27.2023 |
|||
地上附着物补偿费 |
0 |
|||
征地总费用 |
942.6409 |
征地费用综合标准 |
260.5420万元/公顷 (合17.3695万元/亩) |
|
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 |
51 |
需要安置的劳力人数 |
35 |
|
征地前人均耕地 |
|
征地后人均耕地 |
|
|
安
置
途
径 |
货币安置 |
支付安置补助费进行安置。 |
||
农业安置 |
|
|||
社会保险安置 |
该批次征地后有43人纳入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范围,所需计提的养老保障费用69.66万元已预存划入“收缴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障资金过渡户”。 |
|||
留地安置 |
茭塘东村被征收土地中有2.9330公顷面积按15%比例安排留用地0.4400公顷,0.6850公顷面积按10%安排留用地0.0685公顷,根据该村集体意愿折算成货币补偿,其中0.4400公顷补偿标准为570万元/公顷,补偿金额为250.8万元;0.0685公顷补偿标准为1000万元/公顷,补偿金额为68.50万元,已全额预付. |
|||
备
注 |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从事开发经营,兴办企业。”为壮大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经济实力,拟另补偿4.2601万元给被征地村用于发展集体经济。 |
四、征收土地方案(二)
计量单位:公顷、万元、人
被征收土地 涉及的权属单位 |
乡(镇) |
广州市番禺区石楼镇 |
||||||
社(村) |
广州市番禺区石楼镇茭塘西村股份合作经济社 |
|||||||
权 属 状 况 |
地类、面积准确,无权属争议。 |
|||||||
征
地
补
偿
费
用
标
准 |
地 类 |
面 积 |
前三年平均年产值 |
土地补偿费倍 数 |
安置补助费倍 数 |
|||
耕 地 |
水 田 |
|
|
|
|
|||
水浇地 |
|
|
|
|
||||
旱 地 |
|
|
|
|
||||
地 类 |
面 积 |
费 用 标 准 |
||||||
林 地 |
|
|
||||||
园 地 |
0.5523 |
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分别按前三年平均年产值19.1379万元/公顷的7倍和5倍 |
||||||
养 殖 水 面 |
0.1247 |
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分别按前三年平均年产值19.1379万元/公顷的12倍和6倍 |
||||||
其他农用地 (不含养殖水面) |
0.0001 |
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分别按前三年平均年产值19.1379万元/公顷的7倍和5倍 |
||||||
建 设 用 地 |
0.0488 |
土地补偿费按前三年平均年产值19.1379万元/公顷的10倍 |
||||||
未 利 用 地 |
|
|
||||||
|
|
|
||||||
续一:
其它 费用 |
名 称 |
费 用 标 准 |
||
青苗补偿费 |
5.6429 |
|||
地上附着物补偿费 |
0 |
|||
征地总费用 |
190.4041 |
征地费用综合标准 |
262.3007万元/公顷 (合17.4867万元/亩) |
|
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 |
5 |
需要安置的劳力人数 |
3 |
|
征地前人均耕地 |
|
征地后人均耕地 |
|
|
安
置
途
径 |
货币安置 |
支付安置补助费进行安置。 |
||
农业安置 |
|
|||
社会保险安置 |
该批次征地后有7人纳入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范围,所需计提的养老保障费用11.34万元已预存划入“收缴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障资金过渡户”。 |
|||
留地安置 |
茭塘西村被征收土地中有0.2554公顷面积按15%比例安排留用地0.0383公顷,0.4705公顷面积按10%安排留用地0.0471公顷,根据该村集体意愿折算成货币补偿,其中0.0383公顷补偿标准为570万元/公顷,补偿金额为21.831万元;0.0471公顷补偿标准为1000万元/公顷,补偿金额为47.10万元,已全额预付。 |
|||
备
注 |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从事开发经营,兴办企业。”为壮大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经济实力,拟另补偿5.6036万元给被征地村用于发展集体经济。 |
四、征收土地方案(三)
计量单位:公顷、万元、人
被征收土地 涉及的权属单位 |
乡(镇) |
广州市番禺区石楼镇 |
||||||
社(村) |
广州市番禺区石楼镇胜洲村股份合作经济社 |
|||||||
权 属 状 况 |
地类、面积准确,无权属争议。 |
|||||||
征
地
补
偿
费
用
标
准 |
地 类 |
面 积 |
前三年平均年产值 |
土地补偿费倍 数 |
安置补助费倍 数 |
|||
耕 地 |
水 田 |
0.0024 |
19.1379 |
10 |
6 |
|||
水浇地 |
1.1214 |
19.1379 |
10 |
6 |
||||
旱 地 |
|
|
|
|
||||
地 类 |
面 积 |
费 用 标 准 |
||||||
林 地 |
|
|
||||||
园 地 |
|
|
||||||
养 殖 水 面 |
0.1251 |
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分别按前三年平均年产值19.1379万元/公顷的12倍和6倍 |
||||||
其他农用地 (不含养殖水面) |
0.2640 |
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分别按前三年平均年产值19.1379万元/公顷的7倍和5倍 |
||||||
建 设 用 地 |
0.0124 |
土地补偿费按前三年平均年产值19.1379万元/公顷的10倍 |
||||||
未 利 用 地 |
0.0345 |
土地补偿费分别按前三年平均年产值19.1379万元/公顷的4倍 |
||||||
|
|
|
||||||
续一:
其它 费用 |
名 称 |
费 用 标 准 |
||
青苗补偿费 |
6.0784 |
|||
地上附着物补偿费 |
0 |
|||
征地总费用 |
460.3319 |
征地费用综合标准 |
295.1413万元/公顷 (合19.6761万元/亩) |
|
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 |
10 |
需要安置的劳力人数 |
8 |
|
征地前人均耕地 |
|
征地后人均耕地 |
|
|
安
置
途
径 |
货币安置 |
支付安置补助费进行安置。 |
||
农业安置 |
|
|||
社会保险安置 |
该批次征地后有8人纳入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范围,所需计提的养老保障费用23.04万元已预存划入“收缴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障资金过渡户”。 |
|||
留地安置 |
胜洲村按征收土地面积的15%比例安排留用地0.2340公顷,在经省政府批准的广州市番禺区2012年度第六十八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粤国土资(建)字[2014]1463号)内安排解决。 |
|||
备
注 |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从事开发经营,兴办企业。”为壮大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经济实力,拟另补偿1.4239万元给被征地村用于发展集体经济。 |
四、征收土地方案(四)
计量单位:公顷、万元、人
被征收土地 涉及的权属单位 |
乡(镇) |
广州市番禺区化龙镇 |
||||||
社(村) |
广州市番禺区化龙镇明经村股份合作经济社 |
|||||||
权 属 状 况 |
地类、面积准确,无权属争议。 |
|||||||
征
地
补
偿
费
用
标
准 |
地 类 |
面 积 |
前三年平均年产值 |
土地补偿费倍 数 |
安置补助费倍 数 |
|||
耕 地 |
水 田 |
1.1900 |
19.1379 |
10 |
6 |
|||
水浇地 |
0.1310 |
19.1379 |
10 |
6 |
||||
旱 地 |
|
|
|
|
||||
地 类 |
面 积 |
费 用 标 准 |
||||||
林 地 |
|
|
||||||
园 地 |
0.0011 |
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分别按前三年平均年产值19.1379万元/公顷的7倍和5倍 |
||||||
养 殖 水 面 |
0.2475 |
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分别按前三年平均年产值19.1379万元/公顷的12倍和6倍 |
||||||
其他农用地 (不含养殖水面) |
0.5407 |
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分别按前三年平均年产值19.1379万元/公顷的7倍和5倍 |
||||||
建 设 用 地 |
|
|
||||||
未 利 用 地 |
0.0090 |
土地补偿费分别按前三年平均年产值19.1379万元/公顷的4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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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一:
其它 费用 |
名 称 |
费 用 标 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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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苗补偿费 |
15.827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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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上附着物补偿费 |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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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总费用 |
630.7010 |
征地费用综合标准 |
297.5987万元/公顷 (合19.8399万元/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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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 |
16 |
需要安置的劳力人数 |
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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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前人均耕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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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后人均耕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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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
置
途
径 |
货币安置 |
支付安置补助费进行安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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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安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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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安置 |
该批次征地后有14人纳入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范围,所需计提的养老保障费用22.68万元已预存划入“收缴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障资金过渡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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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地安置 |
明经村按征收土地面积的15%应安排留用地0.3179公顷,根据该村集体意愿折算成货币补偿,补偿标准为570万元/公顷,补偿金额为181.2030万元,已全额预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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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
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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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征收土地方案(五)
计量单位:公顷、万元、人
被征收土地 涉及的权属单位 |
乡(镇) |
广州市番禺区化龙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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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村) |
广州市番禺区化龙镇复甦村股份合作经济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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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 属 状 况 |
地类、面积准确,无权属争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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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
地
补
偿
费
用
标
准 |
地 类 |
面 积 |
前三年平均年产值 |
土地补偿费倍 数 |
安置补助费倍 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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耕 地 |
水 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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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浇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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旱 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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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 类 |
面 积 |
费 用 标 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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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 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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园 地 |
0.0450 |
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分别按前三年平均年产值19.1379万元/公顷的7倍和5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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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 殖 水 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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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农用地 (不含养殖水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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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 设 用 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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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 利 用 地 |
0.0072 |
土地补偿费分别按前三年平均年产值19.1379万元/公顷的4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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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一:
其它 费用 |
名 称 |
费 用 标 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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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苗补偿费 |
0.337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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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上附着物补偿费 |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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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总费用 |
11.2228 |
征地费用综合标准 |
214.9962万元/公顷 (合14.3331万元/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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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 |
1 |
需要安置的劳力人数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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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前人均耕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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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后人均耕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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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
置
途
径 |
货币安置 |
支付安置补助费进行安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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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安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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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安置 |
该批次征地后有2人纳入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范围,所需计提的养老保障费用5.76万元已预存划入“收缴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障资金过渡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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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地安置 |
复甦村按征收土地面积的15%安排留用地0.0078公顷,在经省政府批准的广州市番禺区2012年度第七十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粤国土资(建)字[2013]1436号)内安排解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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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
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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