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用地项目呈报材料
“一书三方案”
一、建设用地项目呈报说明书
计量单位:公顷、万元
申请用地单位 |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政府 |
||||
建设用地项目名称 |
广州市番禺区2016年度第十五批次城镇建设用地 |
||||
申请用地总面积 |
42.5349 .. |
新增建设用地面积 |
16.0881 |
||
土 地 利 用 现 状 |
权 属 地 类 |
合 计 |
其 中 |
||
国有土地 |
集体土地 |
||||
总计 |
42.5349 |
1.7801 . |
40.7548 |
||
(一)农用地 |
16.0881 |
0.5160 |
15.5721 |
||
其 中 |
耕地 |
6.9089 |
0.0245 |
6.8844 |
|
其中:基本农田 |
0 |
0 |
0 |
||
林地 |
2.0849 |
0 |
2.0849 |
||
园地 |
1.7208 |
0.0109 |
1.7099 |
||
养殖水面 |
3.9873 |
0 |
3.9873 |
||
其他农用地 (不含养殖水面) |
1.3862 |
0.4806 |
0.9056 |
||
(二)建设用地 |
26.4468 |
1.2641 |
25.1827 |
||
(三)未利用地 |
0 |
0 |
0 |
||
分批次城市(村镇)建设用地 |
拟开发地块名称 |
地块编号 |
用地面积 |
开发用途 |
|
广州市番禺区2016年度第十五批次城镇建设用地 |
地块一 |
26.6878 |
商服用地 |
||
地块二 |
14.8967 |
住宅用地 |
|||
地块三 |
0.9504(CXC16地块中0.0017;CXC17地块中0.1063;CXC18地块中0.8424) |
交通用地 (乡道) |
续二:
县(市、区)人民政府审核意见 |
(公章) 主管领导(签字): 年 月 日 |
市(地、州)人 民 政 府 土 地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审 查 意 见 |
(公章) 主管领导(签字): 年 月 日 |
市(地、州) 人 民 政 府 审 核 意 见 |
(公章) 主管领导(签字): 年 月 日 |
备 注 |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政府已做好了缴纳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的准备,保证按照《关于调整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政策等问题的通知》(财综〔2006〕48号)的有关规定,及时、规范、全额一次性缴清。 |
二、农用地转用方案
计量单位:公顷
地 类 |
转 用 面 积 |
其 中 |
|||
国有土地 |
集体土地 |
||||
农 用 地 |
16.0881 |
0.5160 |
15.5721 |
||
其中:耕地 (含带K地类) |
8.1728(含可调整养殖水面1.1976,可调整果园0.0663) |
0.0245 |
8.1483(含可调整养殖水面1.1976,可调整果园0.0663) |
||
土 地 利 用 总 体 规 划 |
|||||
符 合 规 划 |
需 调 整 规 划 |
||||
规划级别 |
国 家 级 |
|
规划级别 |
国 家 级 |
|
省 级 |
|
省 级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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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 级 |
|
市 级 |
|
||
县 级 |
符合 |
县 级 |
|
||
镇 级 |
|
镇 级 |
|
||
农 用 地 转 用 计 划 |
|||||
拟使用年度计划指标 |
本项目拟使用计划指标 |
||||
本年度计划指标 |
结转计划指标 |
农用地 |
其中:耕地 |
||
16.0881 |
|
16.0881 |
8.1728 |
||
按规定安排使用2016年度省下达我市的普通用地计划指标。 |
三、补充耕地方案
方案编号:201611 计量单位:公顷、万元
补充耕地责任单位 |
广州市番禺区土地开发中心 |
|||||||||
补充耕地承担单位 |
湛江市国土资源局 |
|||||||||
对应土地开发 整 理 项 目 |
项目名称 |
湛江市徐闻县五一农场14队补充耕地项目 |
||||||||
补充面积 |
973.08 |
|||||||||
补充耕地方式 |
委托补充 |
委托湛江市徐闻县进行易地开发 |
||||||||
自行补充 |
|
|||||||||
缴纳耕地 开垦费情况 |
收费标准 |
每平方米28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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缴纳金额 |
228.8384 |
|||||||||
已 完 成 补 充 耕 地 情 况 |
||||||||||
已补充耕地面积 |
合计 |
其 中 |
||||||||
开发 |
整理 |
复垦 |
||||||||
8.1728 |
8.1728 |
|
|
|||||||
验收单位及文号 |
粤国土资耕保函〔2011〕1793号 湛国土资(验)函〔2010〕7号 |
|||||||||
计 划 补 充 耕 地 情 况 |
||||||||||
计划补充 耕地面积 |
合计 |
其 中 |
||||||||
开发 |
整理 |
复垦 |
||||||||
|
|
|
|
|||||||
补充耕地 实施计划 |
实施年度 |
完成面积 |
资金安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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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续一:
补 充 耕 地 地 块 情 况 |
||||||
序号 |
整理项目名称 |
项目编号 |
补充耕地图幅号 |
地块编号 |
补充面积 |
|
1 |
湛江市徐闻县五一农场14队 |
44082520100028 |
F49G084034 |
32/125 |
8.1728 |
|
2 |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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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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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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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合计 |
|
|
|
|
|
|
计 划 基 本 农 田 地 块 情 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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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补划基本农田图幅号 |
补划基本农田地块编号 |
补划面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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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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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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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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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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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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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四、征收土地方案(汇总)
计量单位:公顷、万元、人
被征收土地 涉及的权属单位 |
乡(镇) |
广州市番禺区新造镇。 |
||||||
社(村) |
广州市番禺区新造镇曾边村、南约村股份合作经济社。 |
|||||||
权 属 状 况 |
地类、面积准确,无权属争议。 |
|||||||
征
地
补
偿
费
用
标
准 |
地 类 |
面 积 |
前三年平均年产值 |
土地补偿费倍 数 |
安置补助费倍 数 |
|||
耕 地 |
水 田 |
|
|
|
|
|||
水浇地 |
6.8844 |
20.0572 |
10 |
6 |
||||
旱 地 |
|
|
|
|
||||
地 类 |
面 积 |
费 用 标 准 |
||||||
林 地 |
2.0849 |
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分别按前三年平均年产值20.0572万元/公顷的7倍和5倍 |
||||||
园 地 |
1.7099 |
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分别按前三年平均年产值20.0572万元/公顷的7倍和5倍 |
||||||
养 殖 水 面 |
3.9873 |
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分别按前三年平均年产值20.0572万元/公顷的12倍和6倍 |
||||||
其他农用地 (不含养殖水面) |
0.9056 |
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分别按前三年平均年产值20.0572万元/公顷的7倍和5倍 |
||||||
建 设 用 地 |
25.1827 |
土地补偿费按前三年平均年产值20.0572万元/公顷的10倍 |
||||||
|
|
|
||||||
|
|
|
||||||
续一:
其它 费用 |
名 称 |
费 用 标 准 |
||
青苗补偿费 |
18.9824 |
|||
地上附着物补偿费 |
||||
征地总费用 |
14690.7104 |
征地费用综合标准 |
360.4658万元/公顷 (合24.0311万元/亩) |
|
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 |
244 |
需要安置的劳力人数 |
204 |
|
征地前人均耕地 |
|
征地后人均耕地 |
|
|
安
置
途
径 |
货币安置 |
支付安置补助费进行安置。 |
||
农业安置 |
|
|||
社会保险安置 |
该批次征地后有633人纳入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范围,所需计提的养老保障费用1025.46万元已预存划入“收缴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障资金过渡户”。 |
|||
留地安置 |
本批次共计三个地块,征地总面积为40.7548公顷,留用地按实际征地面积扣减安置地面积后以10%核定,共2.9694公顷。其中地块一按实际征地面积13.0822公顷的10%安排留用地,共1.3082公顷,其中曾边村1.1781公顷,南约村0.1301公顷;地块二按实际征地面积10.8486公顷的10%安排留用地,共1.0849公顷,其中曾边村0.8377公顷,南约村0.2472公顷;地块三按实际征地面积15.7391扣减拆迁安置地面积9.9758后的10%安排留用地,为0.5763公顷,留用地在本批次内一并报批。 |
|||
备 注 |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从事开发经营,兴办企业。”为壮大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经济实力,拟另补偿3030.5668万元给被征地村用于发展集体经济。因此征地补偿费共计12861.6755万元,合315.5868万元/公顷(21.0391万元/亩)。该值低于《广州市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征收补偿试行办法》(穗府办规[2016]2号)规定的24万元/亩的标准,因此按24万元/亩补足,总额为14671.728万元。 |
四、征收土地方案(一)之一
计量单位:公顷、万元、人
被征收土地 涉及的权属单位 |
乡(镇) |
广州市番禺区新造镇 |
||||||
社(村) |
广州市番禺区新造镇曾边村股份合作经济社 |
|||||||
权 属 状 况 |
地类、面积准确,无权属争议。 |
|||||||
征
地
补
偿
费
用
标
准 |
地 类 |
面 积 |
前三年平均年产值 |
土地补偿费倍 数 |
安置补助费倍 数 |
|||
耕
地 |
水浇地 |
0.6401 |
20.0572 |
10 |
6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地 类 |
面 积 |
费 用 标 准 |
||||||
林 地 |
|
|
||||||
园 地 |
1.0408 |
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分别按拟征土地前三年平均产值20.0572万元/公顷的7倍和5倍进行补偿 |
||||||
养 殖 水 面 |
0.6258 |
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分别按拟征土地前三年平均产值20.0572万元/公顷的12倍和6倍进行补偿 |
||||||
其他农用地 (不含养殖水面) |
0.2769 |
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分别按拟征土地前三年平均产值20.0572万元/公顷的7倍和5倍进行补偿 |
||||||
建 设 用 地 |
9.1977 |
土地补偿费按拟征土地前三年平均产值20.0572万元/公顷的10倍进行补偿 |
||||||
未 利 用 地 |
|
|
||||||
续一:
其 它 费 用 |
名 称 |
费 用 标 准 |
||
青苗补偿费 |
3.2849 |
|||
地上附着物补偿费 |
0 |
|||
征地总费用 |
4244.5529 |
征地费用综合标准 |
360.2788 万元/公顷(24.0186 万元/亩) |
|
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 |
32 |
需要安置的劳力 人数 |
27 |
|
安
置
途
径 |
货币安置 |
支付安置补助费进行安置。 |
||
农业安置 |
|
|||
社会保险安置 |
该批次征地后有182人纳入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范围,所需计提的养老保障费用294.84万元已预存划入“收缴被征地农民保障资金过渡户”。 |
|||
留地安置 |
地块一曾边村部分按实际征地面积11.7813公顷的10%安排留用地,共1.1781公顷,在本批次内一并报批。 |
|||
备
注 |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从事开发经营,兴办企业。”为壮大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经济实力,拟另补偿1106.8807万元给被征地村用于发展集体经济。因此征地补偿费共计3700.1844万元,合314.073万元/公顷(20.9382万元/亩)。该值低于《广州市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征收补偿试行办法》(穗府办规[2016]2号)规定的24万元/亩的标准,因此按24万元/亩补足,总额为4241.268万元。 |
四、征收土地方案(一)之二
计量单位:公顷、万元、人
被征收土地 涉及的权属单位 |
乡(镇) |
广州市番禺区新造镇 |
||||||
社(村) |
广州市番禺区新造镇南约村股份合作经济社 |
|||||||
权 属 状 况 |
地类、面积准确,无权属争议。 |
|||||||
征
地
补
偿
费
用
标
准 |
地 类 |
面 积 |
前三年平均年产值 |
土地补偿费倍 数 |
安置补助费倍 数 |
|||
耕
地 |
水浇地 |
0.6726 |
20.0572 |
10 |
6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地 类 |
面 积 |
费 用 标 准 |
||||||
林 地 |
|
|
||||||
园 地 |
0.2467 |
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分别按拟征土地前三年平均产值20.0572万元/公顷的7倍和5倍进行补偿 |
||||||
养 殖 水 面 |
|
|
||||||
其他农用地 (不含养殖水面) |
0.0695 |
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分别按拟征土地前三年平均产值20.0572万元/公顷的7倍和5倍进行补偿 |
||||||
建 设 用 地 |
0.3121 |
土地补偿费按拟征土地前三年平均产值20.0572万元/公顷的10倍进行补偿 |
||||||
未 利 用 地 |
|
|
||||||
续一:
其 它 费 用 |
名 称 |
费 用 标 准 |
||
青苗补偿费 |
3.5175 |
|||
地上附着物补偿费 |
0 |
|||
征地总费用 |
471.8415 |
征地费用综合标准 |
362.7039 万元/公顷(24.1803万元/亩) |
|
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 |
19 |
需要安置的劳力 人数 |
16 |
|
安
置
途
径 |
货币安置 |
支付安置补助费进行安置。 |
||
农业安置 |
|
|||
社会保险安置 |
该批次征地后有21人纳入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范围,所需计提的养老保障费用34.02万元已预存划入“收缴被征地农民保障资金过渡户”。 |
|||
留地安置 |
地块一南约村部分按实际征地面积1.3009公顷的10%安排留用地,共0.1301公顷。在本批次内一并报批。 |
|||
备
注 |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从事开发经营,兴办企业。”为壮大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经济实力,拟另补偿37.5591万元给被征地村用于发展集体经济。因此征地补偿费共计392.1102万元,合301.4146万元/公顷(20.0943万元/亩)。该值低于《广州市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征收补偿试行办法》(穗府办规[2016]2号)规定的24万元/亩的标准,因此按24万元/亩补足,总额为468.324万元。 |
四、征收土地方案(二)之一
计量单位:公顷、万元、人
被征收土地 涉及的权属单位 |
乡(镇) |
广州市番禺区新造镇 |
||||||
村 |
广州市番禺区新造镇曾边村股份合作经济社 |
|||||||
权 属 状 况 |
地类、面积准确,无权属争议。 |
|||||||
征 地 补 偿 费 用 标 准 |
地 类 |
面 积 |
前三年平均年产值 |
土地补偿费倍 数 |
安置补助费倍 数 |
|||
耕 地 |
水浇地 |
2.8957 |
20.0572 |
10 |
6 |
|||
地 类 |
面 积 |
费 用 标 准 |
||||||
林 地 |
|
|
||||||
园 地 |
0.3606 |
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分别按拟征土地前三年平均产值20.0572万元/公顷的7倍和5倍进行补偿 |
||||||
养殖水面 |
1.2208 |
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分别按拟征土地前三年平均产值20.0572万元/公顷的12倍和6倍进行补偿 |
||||||
其他农用地 (不含养殖水面) |
0.5018 |
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分别按拟征土地前三年平均产值20.0572万元/公顷的7倍和5倍进行补偿 |
||||||
建 设 用 地 |
4.2353 |
土地补偿费按拟征土地前三年平均产值20.0572万元/公顷的10倍进行补偿 |
||||||
续一:
其 它 费 用 |
名 称 |
费 用 标 准 |
||
青苗补偿费 |
5.775 |
|||
地上附着物补偿费 |
0 |
|||
征地总费用 |
3322.887 |
征地费用综合标准 |
360.6268 万元/公顷(24.042 万元/亩) |
|
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 |
60 |
需要安置的劳力人数 |
50 |
|
安
置
途
径 |
货币安置 |
支付安置补助费进行安置。 |
||
农业安置 |
|
|||
社会保险安置 |
该批次征地后有143人纳入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范围,需计提的养老保障费用231.66万元已预存划入“收缴被征地农民保障资金过渡户”。 |
|||
留地安置 |
地块二涉及曾边村部分按实际征地面积8.3765公顷的10%安排留用地,共0.8377公顷。在本批次内一并报批。 |
|||
备
注 |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从事开发经营,兴办企业。”为壮大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经济实力,拟另补偿509.6896万元给被征地村用于发展集体经济。因此征地补偿费共计2936.7592万元,合318.7215万元/公顷(21.2481万元/亩)。该值低于《广州市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征收补偿试行办法》(穗府办规[2016]2号)规定的24万元/亩的标准,因此按24万元/亩补足,总额为3317.112万元。 |
四、征收土地方案(二)之二
计量单位:公顷、万元、人
被征收土地 涉及的权属单位 |
乡(镇) |
广州市番禺区新造镇 |
||||||
村 |
广州市番禺区新造镇南约村股份合作经济社 |
|||||||
权 属 状 况 |
地类、面积准确,无权属争议。 |
|||||||
征 地 补 偿 费 用 标 准 |
地 类 |
面 积 |
前三年平均年产值 |
土地补偿费倍 数 |
安置补助费倍 数 |
|||
耕 地 |
水浇地 |
2.2956 |
20.0572 |
10 |
6 |
|||
地 类 |
面 积 |
费 用 标 准 |
||||||
林 地 |
|
|
||||||
园 地 |
0.0618 |
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分别按拟征土地前三年平均产值20.0572万元/公顷的7倍和5倍进行补偿 |
||||||
养殖水面 |
0.1089 |
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分别按拟征土地前三年平均产值20.0572万元/公顷的12倍和6倍进行补偿 |
||||||
其他农用地 (不含养殖水面) |
0.0471 |
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分别按拟征土地前三年平均产值20.0572万元/公顷的7倍和5倍进行补偿 |
||||||
建 设 用 地 |
0.2059 |
土地补偿费按拟征土地前三年平均产值20.0572万元/公顷的10倍进行补偿 |
||||||
续一:
其 它 费 用 |
名 称 |
费 用 标 准 |
||
青苗补偿费 |
4.515 |
|||
地上附着物补偿费 |
0 |
|||
征地总费用 |
983.463 |
征地费用综合标准 |
361.6604 万元/公顷(24.1107 万元/亩) |
|
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 |
48 |
需要安置的劳力人数 |
41 |
|
安
置
途
径 |
货币安置 |
支付安置补助费进行安置。 |
||
农业安置 |
|
|||
社会保险安置 |
该批次征地后有44人纳入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范围,需计提的养老保障费用71.28万元已预存划入“收缴被征地农民保障资金过渡户”。 |
|||
留地安置 |
地块二南约村部分按实际征地面积2.4721公顷的10%安排留用地,共0.2472公顷,在本批次内一并报批。 |
|||
备
注 |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从事开发经营,兴办企业。”为壮大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经济实力,拟另补偿24.7787万元给被征地村用于发展集体经济。因此征地补偿费共计868.2963万元,合319.3095万元/公顷(21.2873万元/亩)。该值低于《广州市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征收补偿试行办法》(穗府办规[2016]2号)规定的24万元/亩的标准,因此按24万元/亩补足,总额为978.948万元。 |
征收土地方案(三)
计量单位:公顷、万元、人
被征收土地 涉及的权属单位 |
乡(镇) |
广州市番禺区新造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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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 |
广州市番禺区新造镇曾边村股份合作经济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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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 属 状 况 |
地类、面积准确,无权属争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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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 地 补 偿 费 用 标 准 |
地 类 |
面 积 |
前三年平均年产值 |
土地补偿费倍 数 |
安置补助费倍 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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耕
地 |
水浇地 |
0.3804 |
20.0572 |
10 |
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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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 类 |
面 积 |
费 用 标 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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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 地 |
2.0849 |
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分别按拟征土地前三年平均产值20.0572万元/公顷的7倍和5倍进行补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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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 殖 水 面 |
2.0318 |
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分别按拟征土地前三年平均产值20.0572万元/公顷的12倍和6倍进行补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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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农用地 (不含养殖水面) |
0.0103 |
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分别按拟征土地前三年平均产值20.0572万元/公顷的7倍和5倍进行补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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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 设 用 地 |
11.2317 |
土地补偿费按拟征土地前三年平均产值19.1379万元/公顷的10倍进行补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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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一:
其 它 费 用 |
名 称 |
费 用 标 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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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苗补偿费 |
1.8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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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上附着物补偿费 |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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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总费用 |
5667.966 |
征地费用综合标准 |
360.1201 万元/公顷(24.008 万元/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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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 |
85 |
需要安置的劳力人数 |
7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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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前人均耕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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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后人均耕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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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
置
途
径 |
货币安置 |
支付安置补助费进行安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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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安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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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安置 |
该批次征地后有243人纳入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范围,需计提的养老保障费用393.66万元已预存划入“收缴被征地农民保障资金过渡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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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地安置 |
地块三按实际征地面积扣减安置区面积后的10%安排留用地,为0.5763公顷,在本批次内一并报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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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
注 |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从事开发经营,兴办企业。”为壮大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经济实力,拟另补偿1351.6587万元给被征地村用于发展集体经济。因此征地补偿费共计4964.3254万元,合315.414万元/公顷(21.0276万元/亩)。该值低于《广州市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征收补偿试行办法》(穗府办规[2016]2号)规定的24万元/亩的标准,因此按24万元/亩补足,总额为5666.076万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