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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公告(穗府番征〔2025〕4号)

来源: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番禺区分局 发布时间:2025-02-24 17:13:25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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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公告

穗府番征〔2025〕4号


  经广东省人民政府批复(粤府土审(02)〔2024〕245号),同意将广州市番禺区南村镇市头村、化龙镇莘汀村、新造镇思贤村、秀发村、崇德村、北约村、南约村、曾边村股份合作经济社属下的集体土地28.7785公顷征收为国有土地。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土地用途:交通运输用地(南大干线(市新路至新化快速路))。

  二、征收土地范围:南村镇市头村、化龙镇莘汀村、新造镇思贤村、秀发村、崇德村、北约村、南约村、曾边村地段(四至范围详见附图)。

  三、被征收土地情况:征收集体土地面积共28.7785公顷,国土变更调查成果现状为农用地0.8113公顷(其中耕地0.4951公顷、林地0.0911公顷、草地0.1427公顷、其他农用地0.0824公顷)、建设用地27.9672公顷。根据用地报批地类还原规则,经批复的地类及各村的征地情况如下:

被征地

村集体

征地

面积

其中经批复的地类(单位:公顷)

农用地

其中

建设

用地

未利

用地

耕地

园地

林地

草地

其他农用地

广州市番禺区南村镇市头村股份合作经济社

5.8710

5.7327

4.2665

0.0221

0.2225

0.2569

0.9647

0.1383

0

广州市番禺区化龙镇莘汀村股份合作经济社

0.0840

0.0840

0

0

0

0.0379

0.0461

0

0

广州市番禺区新造镇思贤村股份合作经济社

5.9410

5.1973

2.5478

0.9143

0

0.0653

1.6699

0.7437

0

广州市番禺区新造镇秀发村股份合作经济社

0.6843

0.6843

0.4723

0

0

0

0.2120

0

0

广州市番禺区新造镇崇德村股份合作经济社

1.4082

1.2250

1.1112

0.0394

0

0

0.0744

0.1832

0

广州市番禺区新造镇北约村股份合作经济社

2.4914

1.8793

1.1620

0.0005

0

0.3889

0.3279

0.6121

0

广州市番禺区新造镇南约村股份合作经济社

7.9684

7.9684

6.4021

0.8506

0.0352

0.3256

0.3549

0

0

广州市番禺区新造镇曾边村股份合作经济社

4.3302

4.3302

2.3921

0.5311

0.7173

0.0041

0.6856

0

0

合计

28.7785

27.1012

18.3540

2.3580

0.9750

1.0787

4.3355

1.6773

0

  四、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1)征地补偿

被征地村集体

征地补偿(单位:万元)

农村村民住宅补偿

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

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

补偿方式

广州市番禺区南村镇市头村股份合作经济社

2641.9500

913.3862

货币

不涉及

广州市番禺区化龙镇莘汀村股份合作经济社

37.8000

14.5270

货币

不涉及

广州市番禺区新造镇思贤村股份合作经济社

2673.4500

343.4195

货币

按《番禺区南大干线工程项目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及《南大干线国有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的标准进行补偿安置。

广州市番禺区新造镇秀发村股份合作经济社

307.9350

29.0915

货币

广州市番禺区新造镇崇德村股份合作经济社

633.6900

83.5250

货币

广州市番禺区新造镇北约村股份合作经济社

1121.1300

41.3900

货币

广州市番禺区新造镇南约村股份合作经济社

3585.7800

281.2770

货币

广州市番禺区新造镇曾边村股份合作经济社

1948.5900

350.0240

货币

合计

12950.3250

2056.6402

/

/

  (2)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

被征地村集体

穗人社审字〔2024〕225号

穗人社审字〔2024〕226号

已预存征地社保费(万元)

保障人数

已预存征地社保费(万元)

广州市番禺区南村镇市头村股份合作经社

2.6200

98

158.7600

广州市番禺区化龙镇莘汀村股份合作经社

0

2

3.2400

广州市番禺区新造镇思贤村股份合作经济社

0

117

189.5400

广州市番禺区新造镇秀发村股份合作经济社

0

17

27.5400

广州市番禺区新造镇崇德村股份合作经济社

1.3400

73

118.2600

广州市番禺区新造镇北约村股份合作经济社

0.0900

179

289.9800

广州市番禺区新造镇南约村股份合作经济社

0

150

243.0000

广州市番禺区新造镇曾边村股份合作经济社

0

82

132.8400

合计

4.0500

718

1163.16

  备注:1.根据《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广州市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成果的批复》(粤自然资函〔2024〕103号)的规定,本次征收集体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均按30万元/亩(折合450万元/公顷)的标准补偿(其中土地补偿费标准为15万元/亩,安置补助费标准为15万元/亩)。

  2.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根据《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番禺区土地征收中青苗及地上附着物包干补偿办法的通知》(番府〔2015〕12号)和《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土地征收中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番府〔2018〕37号)进行补偿。

  3.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人数及征地社保费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我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政策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21〕22 号)、《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穗府办规﹝2021﹞8号)和《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关于进一步完善我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政策意见的通知》(穗府办规〔2022〕3号)规定确定,专款用于被征地农民的基本养老保险补贴。

  4.上述涉及村集体的征地补偿款由属地街道以银行转账方式支付到被征地村集体股份合作经济社土地补偿款专户,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款由属地街道以银行转账方式支付给被征地村,再由村支付给农户。

  5.根据《印发广东省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留用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粤府办〔2009〕41号)等有关规定,落实留用地安置。

  五、批准时间及工作安排

  (一)批准时间:2024年11月18日经广东省人民政府批准。

  (二)公示时间:2025年2月24日至2025年3月7日。

  (三)工作安排:按规定在本公告期满之日起三个月内足额支付征收土地补偿费用,并落实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按规定办理产权注销等批后实施手续;按规定办理土地交付。

  六、其他有关事项

  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及相关权利人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60日内就《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广州市番禺区2023年度第五十四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的批复》(粤府土审(02)〔2024〕245号)征地批复向广东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特此公告。


  附件:1.征地批准文件.pdf

  2.征收土地公告附图.pdf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政府

  2025年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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