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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公告(穗府征〔2016〕65号)

来源: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16-07-29 03:36:47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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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公告

  穗府征〔2016〕65号

  经广东省人民政府批准(粤国土资(建)字〔2016〕336号文),同意将番禺区石楼镇茭塘东村、茭塘西村、胜洲村、化龙镇复甦村、明经村,面积共8.0752公顷集体土地征收为国有土地。现将经依法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城市道路用地

  二、征收土地位置:番禺区石楼镇茭塘东村、茭塘西村、胜洲村、化龙镇复甦村、明经村(四至范围详见附图)。广州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公告穗府征〔2016〕65号附图.pdf

  三、被征地村及面积

  石楼镇茭塘东村集体土地3.6180公顷(合54.27亩),其中养殖水面0.7857公顷(合11.7855亩)、园地2.4669公顷(合37.0035亩)、林地0.0391公顷(合0.5865亩)、其他农用地(除养殖水面外)0.2336公顷(合3.504亩)、建设用地0.0371公顷(合0.5565亩)、未利用地0.0556公顷(合0.834亩)。

  石楼镇茭塘西村集体土地0.7259公顷(合10.8885亩),其中养殖水面0.1247公顷(合1.8705亩)、园地0.5523公顷(合8.2845亩)、其他农用地(除养殖水面外)0.0001公顷(合0.0015亩)、建设用地0.0488公顷(合0.732亩)。

  石楼镇胜洲村集体土地1.5598公顷(合23.397亩),其中水田0.0024公顷(合0.036亩)、水浇地1.1214公顷(合16.821亩)、养殖水面0.1251公顷(合1.8765亩)、其他农用地(除养殖水面外)0.2640公顷(合3.96亩)、建设用地0.0124公顷(合0.186亩)、未利用地0.0345公顷(合0.5175亩)。

  化龙镇复甦村集体土地0.0522公顷(合0.783亩),其中园地0.0450公顷(合0.675亩)、未利用地0.0072公顷(合0.108亩)。

  化龙镇明经村集体土地2.1193公顷(合31.7895亩),其中水田1.1900公顷(合17.85亩)、水浇地0.1310公顷(合1.965亩)、养殖水面0.2475公顷(合3.7125亩)、园地0.0011公顷(合0.0165亩)、其他农用地(除养殖水面外)0.5407公顷(合8.1105亩)、未利用地0.0090公顷(合0.135亩)。

  四、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一)征地补偿

  

被征地

单 位

补偿类别

地类名称

征地面积

(公顷)

补偿标准(万元/公顷)

补偿金额

(万元)

支付对象

支付

方式

石楼镇茭塘东村股份合作经济社

土地补偿费

养殖水面

0.7857

229.6548

180.4398

茭塘东村股份合作经济社

货币

园地

2.4669

133.9653

330.4790

林地

0.0391

133.9653

5.2380

其他农用地(除养殖水面)

0.2336

133.9653

31.2943

建设用地

0.0371

191.3790

7.1002

未利用地

0.0556

76.5516

4.2563

安置补助费

养殖水面

0.7857

114.8274

90.2199

茭塘东村股份合作经济社转付被安置人

货币


园地

2.4669

95.6895

236.0564


林地

0.0391

95.6895

3.7415


其他农用地(除养殖水面)

0.2336

95.6895

22.3531


青苗补助费


27.2023

茭塘东村股份合作经济社转付土地承包者和业权人


附着物补偿费



以上各项合计

938.3808万元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五十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从事开发经营,兴办企业”的规定,为壮大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经济实力,另增加4.2601万元给茭塘东村用于发展集体经济。

  

被征地

单 位

补偿类别

地类名称

征地面积

(公顷)

补偿标准(万元/公顷)

补偿金额

(万元)

支付对象

支付

方式

石楼镇茭塘西村股份合作经济社

土地补偿费

养殖水面

0.1247

229.6548

28.6380

茭塘西村股份合作经济社

货币

园地

0.5523

133.9653

73.9890

其他农用地(除养殖水面)

0.0001

133.9653

0.0134

建设用地

0.0488

191.3790

9.3393

安置补助费

养殖水面

0.1247

114.8274

14.3190

茭塘西村股份合作经济社转付被安置人

货币


园地

0.5523

95.6895

52.8493


其他农用地(除养殖水面)

0.0001

95.6895

0.0096


青苗补助费


5.6429

茭塘西村股份合作经济社转付土地承包者和业权人


附着物补偿费



以上各项合计

184.8005万元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五十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从事开发经营,兴办企业”的规定,为壮大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经济实力,另增加5.6036万元给茭塘西村用于发展集体经济。

  

被征地

单 位

补偿类别

地类名称

征地面积

(公顷)

补偿标准(万元/公顷)

补偿金额

(万元)

支付对象

支付

方式

石楼镇胜洲村股份合作经济社

土地补偿费

水田

0.0024

191.3790

0.4593

胜洲村股份合作经济社

货币

水浇地

1.1214

191.3790

214.6124

养殖水面

0.1251

229.6548

28.7298

其他农用地(除养殖水面)

0.2640

133.9653

35.3668

建设用地

0.0124

191.3790

2.3731

未利用地

0.0345

76.5516

2.6410

安置补助费

水田

0.0024

114.8274

0.2756

胜洲村股份合作经济社转付被安置人

货币


水浇地

1.1214

114.8274

128.7674


养殖水面

0.1251

114.8274

14.3649


其他农用地(除养殖水面)

0.2640

95.6895

25.2620


青苗补助费


6.0784

胜洲村股份合作经济社转付土地承包者和业权人


附着物补偿费



以上各项合计

458.9307万元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五十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从事开发经营,兴办企业”的规定,为壮大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经济实力,另增加1.4012万元给胜洲村用于发展集体经济。

  

被征地

单 位

补偿类别

地类名称

征地面积

(公顷)

补偿标准(万元/公顷)

补偿金额

(万元)

支付对象

支付

方式

化龙镇复甦村股份合作经济社

土地补偿费

园地

0.0450

133.9653

6.0284

复甦村股份合作经济社

货币

未利用地

0.0072

76.5516

0.5512

安置补助费

园地

0.0450

95.6895

4.3060

复甦村股份合作经济社转付被安置人

货币


青苗补助费


0.3372

复甦村股份合作经济社转付土地承包者和业权人


附着物补偿费



以上各项合计

11.2228万元












  

被征地

单 位

补偿类别

地类名称

征地面积

(公顷)

补偿标准(万元/公顷)

补偿金额

(万元)

支付对象

支付

方式

化龙镇明经村股份合作经济社

土地补偿费

水田

1.19

191.3790

227.7410

明经村股份合作经济社

货币

水浇地

0.1310

191.3790

25.0706

养殖水面

0.2475

229.6548

56.8396

园地

0.0011

133.9653

0.1474

其他农用地(除养殖水面)

0.5407

133.9653

72.4350

未利用地

0.0090

76.5516

0.6890

安置补助费

水田

1.19

114.8274

136.6446

明经村股份合作经济社转付被安置人

货币


水浇地

0.1310

114.8274

15.0424


养殖水面

0.2475

114.8274

28.4198


园地

0.0011

95.6895

0.1053


其他农用地(除养殖水面)

0.5407

95.6895

51.7393


青苗补助费


15.8270

明经村股份合作经济社转付土地承包者和业权人


附着物补偿费



以上各项合计

630.7010万元












  (二)本次征收土地所涉及的被安置农业人员由被征地村以货币补偿的形式安置。请被征地村在本公告期内到番禺区国土资源和规划局领取办理安置农业人口征地农转非手续的函件。

  五、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到指定的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请互相转告。

被征地单位

登记时间

登记地点

复核时间

石楼镇茭塘东村

2016年7月26日至

2016年8月8日

石楼镇建设办

(联系人:林洁欢,联系电话:84844668)

2016年8月9日至

2016年8月15日

石楼镇茭塘西村

2016年7月26日至

2016年8月8日

石楼镇建设办

(联系人:林洁欢,联系电话:84844668)

2016年8月9日至

2016年8月15日

石楼镇胜洲村

2016年7月26日至

2016年8月8日

石楼镇建设办

(联系人:林洁欢,联系电话:84844668)

2016年8月9日至

2016年8月15日

化龙镇复甦村

2016年7月26日至

2016年8月8日

化龙镇建设办

(联系人:刘江南,联系电话:84755513)

2016年8月9日至

2016年8月15日

化龙镇明经村

2016年7月26日至

2016年8月8日

化龙镇建设办

(联系人:刘江南,联系电话:84755513)

2016年8月9日至

2016年8月15日

  《征地预公告》发布后被征地单位和个人抢栽抢种的农作物或抢建的建筑物,不列入补偿范围。

  六、关于征地补偿安置的其他有关事项

  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及相关权利人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60日内就粤国土资(建)字〔2016〕336号征地批复向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当事人对本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有争议,不影响本方案的组织实施。

  特此公告。

  广州市人民政府

  2016年7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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