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 州 市 人 民 政 府
征 收 土 地 公 告
穗府征〔2013〕20 号
经广州市人民政府同意并经广东省人民政府批准(粤国土资(建)字〔2012〕958号),同意将广州市番禺区石楼镇胜洲村和化龙镇明经村、复甦村地段,面积为29.2319公顷集体土地征收为国有土地。现将经依法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广州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工业用地(村经济发展用地)
二、征收土地位置:番禺区石楼镇胜洲村和化龙镇明经村、复甦村(四至范围详见附图)。
三、被征地村及面积:番禺区石楼镇胜洲村集体土地3.5531公顷(合53.29亩),其中园地1.9616公顷(合29.42亩),养殖水面1.2654公顷(合18.98亩),其他农用地0.3261公顷(合4.89亩);化龙镇明经村集体土地11.7433公顷(合176.14亩),其中园地9.0949公顷(合136.42亩),养殖水面2.2382公顷(合33.57亩),其他农用地0.4102公顷(合6.15亩);复甦村集体土地13.9355公顷(合209.03亩),其中园地6.5124公顷(合97.68亩),养殖水面7.0082公顷(合105.12亩),其他农用地0.3872公顷(合5.81亩),未利用地0.0277公顷(合0.42亩)。
四、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一)征地补偿
被征地 单 位 |
补偿类别 |
地类名称 |
征地面积 (公顷) |
补偿标准 (万元/公顷) |
补偿金额 (万元) |
支付对象 |
支付 方式 |
胜洲村股份合作经济社 |
土地补偿费 |
养殖水面 |
1.2654 |
99.5205 |
125.9332 |
胜洲村股份合作经济社 |
货币 |
其他农用地 |
0.3261 |
56.8825 |
18.5494 |
||||
园地 |
1.9616 |
64.8705 |
127.2500 |
||||
安置补助费 |
养殖水面 |
1.2654 |
34.1295 |
43.1875 |
胜洲村股份合作经济社转付被安置人 |
||
其他农用地 |
0.3261 |
34.1295 |
11.1296 |
||||
园地 |
1.9616 |
34.1295 |
66.9484 |
||||
青苗补助费 |
|
21.3199 |
胜洲村股份合作经济社转付土地承包者和业权人 |
||||
以上各项合计 |
414.3180万元 |
||||||
被征地 单 位 |
补偿类别 |
地类名称 |
征地面积 (公顷) |
补偿标准 (万元/公顷) |
补偿金额 (万元) |
支付对象 |
支付 方式 |
明经村股份 合作 经济社 |
土地补偿费 |
养殖水面 |
2.2382 |
99.5205 |
222.7467 |
明经村股份合作经济社 |
货币 |
其他农用地 |
0.4102 |
56.8825 |
23.3332 |
||||
园地 |
9.0949 |
64.8705 |
589.9908 |
||||
安置补助费 |
养殖水面 |
2.2382 |
34.1295 |
76.3886 |
明经村股份合作经济社转付被安置人 |
||
其他农用地 |
0.4102 |
34.1295 |
13.9999 |
||||
园地 |
9.0949 |
34.1295 |
310.4044 |
||||
青苗补助费 |
|
88.0751 |
明经村股份合作经济社转付土地承包者和业权人 |
||||
以上各项合计 |
1324.9387万元 |
||||||
被征地 单 位 |
补偿类别 |
地类名称 |
征地面积 (公顷) |
补偿标准 (万元/公顷) |
补偿金额 (万元) |
支付对象 |
支付 方式 |
复甦村村股份 合作 经济社 |
土地补偿费 |
养殖水面 |
7.0082 |
99.5205 |
697.4595 |
复甦村村股份合作经济社 |
货币 |
其他农用地 |
0.3872 |
56.8825 |
22.0249 |
||||
园地 |
6.5124 |
64.8705 |
422.4627 |
||||
未利用地 |
0.0277 |
39.6000 |
1.0969 |
||||
安置补助费 |
养殖水面 |
7.0082 |
34.1295 |
239.1864 |
复甦村村股份合作经济社转付被安置人 |
||
其他农用地 |
0.3872 |
34.1295 |
13.2150 |
||||
园地 |
6.5124 |
34.1295 |
222.2650 |
||||
青苗补助费 |
|
104.3091 |
复甦村村股份合作经济社转付土地承包者和业权人 |
||||
以上各项合计 |
1722.0195万元 |
(二)本次征收土地所涉及的被安置农业人员由石楼镇胜洲村和化龙镇明经村、复甦村以货币补偿的形式安置。请石楼镇胜洲村和化龙镇明经村、复甦村在本公告期内到广州市国土房管局番禺区分局领取办理安置农业人口征地农转非手续的函件。
五、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到指定的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请互相转告。
被征地单位 |
登记时间 |
登记地点 |
复核时间 |
石楼镇胜洲村 |
2013年3月4日至 2013年3月18日
|
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番禺区分局石楼国土资源管理所 (联系人:叶家华; 联系电话:34862177) |
2013年3月19日至 2013年3月23日 |
化龙镇明经村、复甦村 |
2013年3月4日至 2013年3月18日
|
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番禺区分局化龙国土资源管理所 (联系人:何能方; 联系电话:84752622) |
2013年3月19日至 2013年3月23日 |
《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后被征地单位和个人抢栽抢种的农作物或抢建的建筑物,不列入补偿范围。
六、关于征地补偿安置的其他有关事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当事人对本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有争议,不影响本方案的组织实施。
特此公告。
广州市人民政府
2013年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