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 州 市 人 民 政 府
征 收 土 地 公 告
穗府征〔2014〕73号
经广州市人民政府同意并逐级报经广东省人民政府批准(粤国土资(建)字〔2014〕943号),同意将广州市番禺区南村镇坑头村地段,面积为6.6710公顷集体土地征收为国有土地。现将经依法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政府储备用地(南村镇坑头村产业园地块)。
二、征收土地位置:番禺区南村镇坑头村(四至范围详见附图)。
三、被征地村及面积:番禺区南村镇坑头村集体土地6.6710公顷(合约100.0650亩),其中水田0.7071公顷(合约10.6065亩)、其他农用地2.8511公顷(合约42.7665亩),建设用地3.1128公顷(合约46.6920亩)。
四、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一)征地补偿
被征地 单 位 |
补偿类别 |
地类名称 |
征地面积 (公顷) |
补偿标准 (万元/公顷) |
补偿金额 (万元) |
支付对象 |
支付 方式 |
南村镇坑头村股份合作经济社 |
土地补偿费 |
水田 |
0.7071 |
138.6256 |
98.0222 |
南村镇坑头村股份合作经济社 |
货币 |
其他农用地 |
2.8511 |
121.2974 |
345.8310 |
||||
建设用地 |
3.1128 |
138.6256 |
431.5138 |
||||
安置补助费 |
水田 |
0.7071 |
103.9692 |
73.5166 |
南村镇坑头村股份合作经济社转付被安置人 |
||
其他农用地 |
2.8511 |
86.6410 |
247.0222 |
||||
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 |
|
43.0725 |
南村镇坑头村股份合作经济社转付土地承包者和业权人 |
||||
|
以上各项合计 |
1238.9783万元 |
(二)根据《土地管理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从事开发经营,兴业办企业。”为壮大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经济实力,另外补偿323.6353万元给南村镇坑头村用地发展集体经济。
(三)本次征收土地所涉及的被安置农业人员由南村镇坑头村在本公告期内到市国土房管局番禺区分局领取办理安置农业人口征地农转非手续的函件。
五、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到指定的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请互相转告。
被征地单位 |
登记时间 |
登记地点 |
复核时间 |
南村镇坑头村 |
2014年9月23日至 2014年10月10日 |
南村镇规划国土建设办公室 (联系人:黎秋雯; 联系电话:34761666) |
2014年10月11日至 2014年10月16日 |
《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后被征地单位和个人抢栽抢种的农作物或抢建的建筑物,不列入补偿范围。
六、关于征地补偿安置的其他有关事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当事人对本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有争议,不影响本方案的组织实施。
特此公告。
广州市人民政府
2014年9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