选择语言

您当前所在位置: 首页 > 政务公开 > 重点领域信息公开目录 > 征地 > 批次(或单独选址项目)用地名称 > 征地公告信息

广州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公告(穗府征〔2014〕63号)

来源: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14-08-25 07:53:50 阅读次数:-
字体大小:

 广 州 市 人 民 政 府

征 收 土 地 公 告

穗府征〔201463

经广州市人民政府同意并经广东省人民政府批准(粤国土资(建)字2014751号),同意将广州市番禺区化龙镇草堂村、水门村地段,面积为7.2747公顷集体土地征收为国有土地。现将经依法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政府储备用地

二、征收土地位置:番禺区化龙镇草堂村、水门村(四至范围详见附图)。

三、被征地村及面积:

番禺区化龙镇草堂村集体土地6.5495公顷(合98.2425亩),其中园地0.0462公顷(合0.693亩)、坑塘水面0.0375公顷(合0.5625亩)、其他农用地0.0008公顷(合0.012亩)、建设用地0.0045公顷(合0.0675亩)、未利用地6.4605公顷(合96.9075亩);

化龙镇水门村集体土地0.7252公顷(合10.878亩),其中园地0.0327公顷(合0.4905亩)、坑塘水面0.0009公顷(合0.0135亩)、建设用地0.001公顷(合0.015亩)、未利用地0.6906公顷(合10.359亩)。

四、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一)征地补偿

被征地

 

补偿类别

地类名称

征地面积

(公顷)

补偿标准  (万元/公顷)

补偿金额

(万元)

支付对象

支付

方式

化龙镇草堂村股份合作经济社

土地补偿费

园地

0.0462

122.9151

5.6787

草堂村股份合作经济社

货币

坑塘水面

0.0375

210.7116

7.9017

其他农用地

0.0008

122.9151

0.0983

建设用地

0.0045

175.5930

0.7902

未利用地

6.4605

70.2372

453.7674

安置补助费

园地

0.0462

87.7965

4.0562

草堂村股份合作经济社转付被安置人

坑塘水面

0.0375

105.3558

3.9509

其他农用地

0.0008

87.7965

0.0702

青苗补助费

 

0.6350

草堂村股份合作经济社转付土地承包者和业权人

附着物补偿费

以上各项合计

476.9486万元

为壮大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经济实力,拟另补0.4741万元给草堂村用于发展集体经济。

被征地

单 位

补偿类别

地类名称

征地面积

(公顷)

补偿标准  (万元/公顷)

补偿金额

(万元)

支付对象

支付

方式

化龙镇水门村股份合作经济社

土地补偿费

园地

0.0327

122.9151

4.0193

水门村股份合作经济社

货币

坑塘水面

0.0009

210.7116

0.1896

建设用地

0.0010

175.5930

0.1756

未利用地

0.6906

70.2372

48.5058

安置补助费

园地

0.0327

87.7965

2.8709

水门村股份合作经济社转付被安置人

坑塘水面

0.0009

105.3558

0.0948

青苗补助费

 

0.2500

水门村股份合作经济社转付土地承包者和业权人

附着物补偿费

以上各项合计

56.106万元

为壮大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经济实力,拟另补偿0.1054万元给水门村用于发展集体经济。

(二)本次征收土地所涉及的被安置农业人员由化龙镇草堂村、水门村以货币补偿的形式安置。请化龙镇草堂村、水门村在本公告期内到市国土房管局番禺区分局领取办理安置农业人口征地农转非手续的函件。

五、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到指定的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请互相转告。

 

被征地单位

登记时间

登记地点

复核时间

化龙镇草堂村

201491

2014915

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番禺区分局化龙国土资源管理所

(联系人:何能方;

联系电话:84752622

2014916

2014922

化龙镇复甦村

201491

2014915

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番禺区分局化龙国土资源管理所

(联系人:何能方;

联系电话:84752622

2014916

2014922

《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后被征地单位和个人抢栽抢种的农作物或抢建的建筑物,不列入补偿范围。

六、关于征地补偿安置的其他有关事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当事人对本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有争议,不影响本方案的组织实施。

特此公告。

广州市人民政府

2014825



附件: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您访问的链接即将离开“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是否继续?
放弃
继续访问继续访问
穗好办
  • 扫一扫
    添加
    “穗好办”
    小程序
手机版
智能问答
微信
  • 番禺政府网
    关注 · 微信
机构专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