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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公告(穗府征〔2014〕35号)

来源: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14-06-13 07:39:58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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穗府征〔201435

 

经广东省人民政府批准(粤国土资(建)字〔2014〕380号),同意将番禺区新造镇曾边村、南约村,面积共9.8924公顷集体土地征收为国有土地。现将经依法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广州国际创新城CXC-03地块(政府储备用地)

二、征收土地位置:番禺区新造镇曾边村、南约村(四至范围详见附图)。

三、被征地村及面积:

新造镇曾边村集体土地1.6599公顷(合24.90亩),其中集体农用地0.5229公顷(合7.84亩),包括耕地0.4377公顷(含6.57亩),园地0.0349公顷(合0.52亩),其他农用地0.0503公顷(合0.75亩)。集体建设用地1.137公顷(合17.06亩)。

新造镇南约村集体土地8.2325公顷(合123.49亩),其中集体农用地7.1196公顷(合106.79亩),包括耕地4.3049公顷(含64.57亩),园地1.9907公顷(合29.86亩),坑塘水面0.5959公顷(合8.94亩),其他农用地0.2281公顷(合3.42亩)。集体建设用地1.1129公顷(合16.69亩)。

新造镇曾边村、南约村集体土地共9.8924公顷(合148.39亩)。

四、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一)征地补偿

1. 曾边村征地补偿方案

被征地

单 位

补偿类别

地类名称

征地面积

(公顷)

补偿标准  (万元/公顷)

补偿金额

(万元)

支付对象

支付

方式

曾边村

土地补偿费

水浇地

0.3700

138.6256

51.2915

曾边村委会

货币

旱地

0.0677

138.6256

9.3849

其他农用地

0.0503

121.2974

6.1013

园地

0.0349

121.2974

4.2333

建设用地

1.1370

138.6256

157.6173

安置补助费

水浇地

0.3700

103.9692

38.4686

曾边村委会用于安置农业人口

旱地

0.0677

103.9692

7.0387

其他农用地

0.0503

86.6410

4.3581

园地

0.0349

86.6410

3.0238

青苗补助费

 

14.9400

曾边村委会用于转付土地承包者

以上各项合计

296.4575万元

为壮大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经济实力,拟另补偿118.2130万元给被征地村用于发展集体经济。

2. 南约村征地补偿方案

被征地

单 位

补偿类别

地类名称

征地面积

(公顷)

补偿标准  (万元/公顷)

补偿金额

(万元)

支付对象

支付

方式

南约村

土地补偿费

坑塘水面

0.5959

173.2820

103.2587

南约村委会

货币

水浇地

4.3046

138.6256

596.7277

旱地

0.0003

138.6256

0.0416

其他农用地

0.2281

121.2974

27.6679

园地

1.9907

121.2974

241.4667

建设用地

1.1129

138.6256

154.2764

安置补助费

坑塘水面

0.5959

86.6410

51.6294

南约村委会用于安置农业人口

水浇地

4.3046

103.9692

447.5458

旱地

0.0003

103.9692

0.0312

其他农用地

0.2281

86.6410

19.7628

园地

1.9907

86.6410

172.4762

青苗补助费

 

74.094

南约村委会用于转付土地承包者

以上各项合计

1888.9784万元

为壮大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经济实力,拟另补偿115.7073万元给被征地村用于发展集体经济。

(二)本次征收土地所涉及的被安置农业人员由新造镇曾边村、南约村以货币补偿的形式安置。请新造镇曾边村、南约村在本公告期内到市国土房管局番禺区分局领取办理安置农业人口征地农转非手续的函件。

五、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到指定的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请互相转告。

被征地单位

登记时间

登记地点

复核时间

曾边村、南约村

2014618201471

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番禺区分局第四国土资源管理所

(联系人:鞠清航;

联系电话:84727701)

201472201478

《征地预公告》发布后被征地单位和个人抢栽抢种的农作物或抢建的建筑物,不列入补偿范围。

六、关于征地补偿安置的其他有关事项

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及相关权利人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60日内就粤国土资(建)字〔2014〕380号征地批复向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当事人对本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有争议,不影响本方案的组织实施。

特此公告。

 

                                                       广州市人民政府

                                                          2014年6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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