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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公告(穗府征〔2015〕8号)

来源: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15-01-23 09:06:05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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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 州 市 人 民 政府

征 收 土 地 公 告

穗府征20158

经广州市人民政府同意并经广东省人民政府批准(粤国土资(建)字20141463号),同意将广州市番禺区石楼镇胜洲村、化龙镇复甦村地段,面积为23.0113公顷集体土地征收为国有土地。现将经依法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政府储备用地

二、征收土地位置:番禺区石楼镇胜洲村化龙镇复甦村(四至范围详见附图)。

三、被征地村及面积:

番禺区石楼镇胜洲村集体土地16.8212公顷(合252.318亩),其中耕地10.8837公顷(合163.2555亩)、园地1.6534公顷(合24.801亩)、林地1.3922公顷(合20.883亩)、养殖水面0.6508公顷(合9.762亩)、其他农用地2.2411公顷(合33.6165亩);

番禺区化龙镇复集体土地6.1901公顷(合92.8515亩),其中耕地0.3363公顷(合5.0445亩)、园地5.3422公顷(合80.133亩)、其他农用地0.5116公顷(合7.674亩)。

四、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一)征地补偿

被征地

单 位

补偿类别

地类名称

征地面积

(公顷)

补偿标准  (万元/公顷)

补偿金额

(万元)

支付对象

支付

方式

石楼镇胜洲村股份合作经济社

土地补偿费

水田

4.4986

138.6256

623.6211

胜洲村股份合作经济社

货币

水浇地

6.3851

138.6256

885.1383

养殖水面

0.6508

173.2820

112.7719

其他农用地

2.2411

121.2974

271.8396

园地

1.6534

121.2974

200.5531

林地

1.3922

121.2974

168.8702

安置补助费

水田

4.4986

103.9692

467.7158

胜洲村股份合作经济社转付被安置人

水浇地

6.3851

103.9692

663.8537

养殖水面

0.6508

86.6410

56.3860

其他农用地

2.2411

86.6410

194.1712

园地

1.6534

86.6410

143.2522

林地

1.3922

86.6410

120.6216

青苗补助费

 

148.4492

胜洲村股份合作经济社转付土地承包者和业权人

附着物补偿费

以上各项合计

4057.2439万元

 

被征地

单 位

补偿类别

地类名称

征地面积

(公顷)

补偿标准  (万元/公顷)

补偿金额

(万元)

支付对象

支付

方式

化龙镇复股份合作经济社

土地补偿费

水田

0.3363

138.6256

46.6198

复甦村股份合作经济社

货币

其他农用地

0.5116

121.2974

62.0558

园地

5.3422

121.2974

647.9950

安置补助费

水田

0.3363

103.9692

34.9648

复甦村股份合作经济社转付被安置人

其他农用地

0.5116

86.6410

44.3255

园地

5.3422

86.6410

462.8536

青苗补助费

 

45.34

复甦村股份合作经济社转付土地承包者和业权人

附着物补偿费

以上各项合计

1344.1545万元

(二)本次征收土地所涉及的被安置农业人员由石楼镇胜洲村、化龙镇复以货币补偿的形式安置。请石楼镇胜洲村、化龙镇复在本公告期内到市国土房管局番禺区分局领取办理安置农业人口征地农转非手续的函件。

五、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到指定的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请互相转告。

 

被征地单位

登记时间

登记地点

复核时间

石楼镇胜洲村

2015126

201526

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番禺区分局石楼国土资源管理所

(联系人:陈善贵;

联系电话:54645852

201529

2015213

化龙镇复甦村

2015126

201526

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番禺区分局化龙国土资源管理所

(联系人:何能方;

联系电话:84752622

201529

2015213

《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后被征地单位和个人抢栽抢种的农作物或抢建的建筑物,不列入补偿范围。

六、关于征地补偿安置的其他有关事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当事人对本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有争议,不影响本方案的组织实施。

特此公告。

 

 

广州市人民政府

   2015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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