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穗府征〔2017〕186号

来源: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17-12-01 00:26:00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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穗府征〔2017186

经广东省人民政府批准(粤国土资(建)字〔2017575号文),同意将番禺区沙湾镇福涌村股份合作经济社、西村股份合作经济社、沙湾南村股份合作经济社以及沙湾北村股份合作经济社,面积共11.6457公顷集体土地征收为国有土地。现将经依法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道路用地。

二、征收土地位置:番禺区沙湾镇福涌村、西村、沙湾南村、沙湾北村地段(四至范围详见附图)。

三、被征地村及面积:番禺区沙湾镇沙湾南村股份合作经济社,面积0.0899公顷(折合约1.3485亩)、水浇地0.0029公顷(折合约0.0435亩)、养殖水面0.0842公顷(折合约1.2630亩)、建设用地0.0028公顷(折合约0.0420亩)。

番禺区沙湾镇福涌村股份合作经济社,面积1.5822公顷(折合约23.7330亩),其中水田0.0154公顷(折合约0.2310亩)、水浇地   0.4308公顷(折合约6.4620亩)、其他农用地(不含养殖水面)0.2020公顷(折合约3.0300亩)、建设用地0.9340公顷(折合约14.0100亩)。

番禺区沙湾镇西村股份合作经济社,面积5.7937 公顷(折合约86.9055亩),其中旱地1.3594  公顷(折合约20.3910亩)、水浇地3.7243公顷(折合约55.8645亩)、养殖水面0.0802公顷(折合约1.2030亩)、园地0.1073公顷(折合约1.6095亩)、其他农用地(不含养殖水面)0.2106公顷(折合约3.1590亩)、建设用地  0.2903公顷(折合约4.3545亩)、未利用地0.0216公顷(折合约0.3240亩)。

番禺区沙湾镇沙湾北村股份合作经济社,面积 4.1799公顷(折合约62.6985亩)、旱地0.0052 公顷(折合约0.0780亩)、养殖水面0.7841公顷(折合约11.7615亩)、建设用地3.1602 公顷(折合约47.4030亩)、未利用地0.2304公顷(折合约3.4560亩)。

四、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一)征地补偿

 

被征地

单 位

补偿类别

地类名称

征地面积

(公顷)

补偿标准

(万元/公顷)

补偿金额

(万元)

支付对象

支付

方式

沙湾镇沙湾南村股份合作经济社

土地补偿费

水浇地

0.0029

200.5720

0.5817

沙湾镇沙湾南村股份合作经济社

货币

养殖水面

0.0842

240.6864

20.2658

建设用地

0.0028

200.5720

0.5616

安置补助费

水浇地

0.0029

120.3432

0.3490

沙湾镇沙湾南村股份合作经济社转付被安置人

养殖水面

0.0842

120.3432

10.1329

青苗补助费

 

0.8088

沙湾镇沙湾南村股份合作经济社转付土地承包者和业权人

附着物补偿费

 

 

被征地

单 位

补偿类别

地类名称

征地面积

(公顷)

补偿标准

(万元/公顷)

补偿金额

(万元)

支付对象

支付

方式

沙湾镇沙湾南村股份合作经济社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从事开发经营,兴办企业。”为壮大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经济实力,拟另补偿0.3370万元给被征地村用于发展集体经济。

按番禺区统计局提供的拟征土地前三年平均产值并结合各地类法定补偿倍数的最高倍数核算,上述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另外增加补偿的0.3370万元三项费用合计为32.2280万元,折合补偿标准为约23.8991万元/亩。该补偿标准不符合《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征收补偿试行办法的通知》(穗府办规〔20162号)规定番禺区征收集体土地24万元/亩的标准,因此需按规定补足,土地部分的补偿总额应为32.3640万元。

货币

 

各项征地补偿费用合计

33.1728万元

 

 

被征地

单 位

补偿类别

地类名称

征地面积

(公顷)

补偿标准

(万元/公顷)

补偿金额

(万元)

支付对象

支付

方式

沙湾镇福涌村股份合作经济社

土地补偿费

水田

0.0154

200.5720

3.0888

沙湾镇福涌村股份合作经济社

货币

水浇地

0.4308

200.5720

86.4064

其他农用地(不含养殖水面)

0.2020

140.4004

28.3609

建设用地

0.9340

200.5720

187.3342

安置补助费

水田

0.0154

120.3432

1.8533

沙湾镇福涌村股份合作经济社转付被安置人

水浇地

0.4308

120.3432

51.8439

其他农用地(不含养殖水面)

0.2020

100.2860

20.2578

青苗补助费

 

26.7912

沙湾镇福涌村股份合作经济社转付土地承包者和业权人

附着物补偿费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从事开发经营,兴办企业。”为壮大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经济实力,拟另补偿112.4005万元给被征地村用于发展集体经济。

按番禺区统计局提供的拟征土地前三年平均产值并结合各地类法定补偿倍数的最高倍数核算,上述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另外增加补偿的112.4005万元三项费用合计为491.5458万元,折合补偿标准为约20.7115万元/亩。该补偿标准不符合《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征收补偿试行办法的通知》(穗府办规〔20162号)规定番禺区征收集体土地24万元/亩的标准,因此需按规定补足,土地部分的补偿总额应为569.5920万元。

 

各项补偿费用合计

596.3832万元

 

被征地

单 位

补偿类别

地类名称

征地面积

(公顷)

补偿标准

(万元/公顷)

补偿金额

(万元)

支付对象

支付

方式

沙湾镇西村股份合作经济社

土地补偿费

旱地

1.3594

200.5720

272.6576

沙湾镇西村股份合作经济社

货币

水浇地

3.7243

200.5720

746.9903

养殖水面

0.0802

240.6864

19.3030

园地

0.1073

140.4004

15.0650

其他农用地(不含养殖水面)

0.2106

140.4004

29.5683

建设用地

0.2903

200.5720

58.2261

未利用地

0.0216

80.2288

1.7329

安置补助费

旱地

1.3594

120.3432

163.5945

沙湾镇西村股份合作经济社转付被安置人

水浇地

3.7243

120.3432

448.1942

养殖水面

0.0802

120.3432

9.6515

园地

0.1073

100.2860

10.7607

其他农用地(不含养殖水面)

0.2106

100.2860

21.1202

青苗补助费

 

2.9911

沙湾镇西村股份合作经济社转付土地承包者和业权人

附着物补偿费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从事开发经营,兴办企业。”为壮大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经济实力,拟另补偿34.9356万元给被征地村用于发展集体经济。

按番禺区统计局提供的拟征土地前三年平均产值并结合各地类法定补偿倍数的最高倍数核算,上述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另外增加补偿的34.9356万元三项费用合计为1831.7999万元,折合补偿标准为约21.0781万元/亩。该补偿标准不符合《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征收补偿试行办法的通知》(穗府办规〔20162号)规定番禺区征收集体土地24万元/亩的标准,因此需按规定补足,土地部分的补偿总额应为2085.7320万元。

 

各项补偿费用合计

2088.7231万元

 

被征地

单 位

补偿类别

地类名称

征地面积

(公顷)

补偿标准

(万元/公顷)

补偿金额

(万元)

支付对象

支付

方式

沙湾镇沙湾北村股份合作经济社

土地补偿费

旱地

0.0052

200.5720

1.0430

沙湾镇沙湾北村股份合作经济社

货币

养殖水面

0.7841

240.6864

188.7222

建设用地

3.1602

200.5720

633.8476

未利用地

0.2304

80.2288

18.4847

安置补助费

旱地

0.0052

120.3432

0.6258

沙湾镇沙湾北村股份合作经济社转付被安置人

养殖水面

0.7841

120.3432

94.3611

青苗补助费

 

45.2362

沙湾镇沙湾北村股份合作经济社转付土地承包者和业权人

附着物补偿费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从事开发经营,兴办企业。”为壮大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经济实力,拟另补偿380.3086万元给被征地村用于发展集体经济。

按番禺区统计局提供的拟征土地前三年平均产值并结合各地类法定补偿倍数的最高倍数核算,上述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另外增加补偿的380.3086万元三项费用合计为1317.3930万元,折合补偿标准为约21.0116万元/亩。该补偿标准不符合《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征收补偿试行办法的通知》(穗府办规〔20162号)规定番禺区征收集体土地24万元/亩的标准,因此需按规定补足,土地部分的补偿总额应为1504.7640万元。

 

各项补偿费用合计

1550.0002万元

(二)本次征收土地所涉及的被安置农业人员由沙湾镇福涌村、西村、沙湾南村、沙湾北村以货币补偿的形式安置。请沙湾镇福涌村、西村、沙湾南村、沙湾北村在本公告期内到番禺区国土房管分局领取办理安置农业人口征地农转非手续的函件。

五、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到指定的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请互相转告。

被征地单位

登记时间

登记地点

复核时间

沙湾镇福涌村股份合作经济社

2017126

20171219

沙湾镇规划建设办公室

(联系人:李炽威,

联系电话:84731009

20171220

20171226

沙湾镇西村股份合作经济社

沙湾镇沙湾南村股份合作经济社

沙湾镇沙湾北村股份合作经济社

《征地预公告》发布后被征地单位和个人抢栽抢种的农作物或抢建的建筑物,不列入补偿范围。

六、关于征地补偿安置的其他有关事项

本《公告》的公告期限自发布之日起1个自然月,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及相关权利人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60日内就粤国土资(建)字〔2017575号征地批复向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当事人对本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有争议,不影响本方案的组织实施。

特此公告。

                                                          广州市人民政府

                                                        2017年12月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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