选择语言

您当前所在位置: 首页 > 政务公开 > 重点领域信息公开目录 > 征地 > 批次(或单独选址项目)用地名称 > 征地公告信息

广州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公告(穗府征〔2017〕27号)

来源: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17-03-09 08:30:54 阅读次数:-
字体大小:

 

经广东省人民政府批准(粤国土资(建)字〔201758号文),同意将番禺区新造镇曾边村、南约村,面积共13.0822公顷集体土地征收为国有土地。现将经依法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政府储备用地

二、征收土地位置:番禺区新造镇曾边村、南约村(四至范围详见附图)。

三、被征地村及面积:

新造镇曾边村集体土地11.7813公顷(合176.7195亩),其中耕地0.6401公顷(合9.6015亩),养殖水面0.6258公顷(合9.387亩),园地1.0408公顷(合15.612亩),其他农用地0.2769公顷(合4.1535亩),建设用地9.1977公顷(合137.9655亩)。

新造镇南约村集体土地1.3009公顷(合19.5135亩),其中耕地0.6726公顷(合10.089亩),园地0.2467公顷(合3.7005亩),其他农用地0.0695公顷(合1.0425亩),建设用地0.3121公顷(合4.6815亩)。

四、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一)征地补偿

被征地单位

地类名称

征地面积       (公顷)

补偿类别

补偿标准                                      (万元/公顷)

补偿金额            (万元)

支付对象

支付          方式

新造镇曾边村股份合作经济社

水浇地

0.6401

土地补偿费

200.5720

128.3861

 新造镇曾边村股份合作经济社

货币

养殖水面

0.6258

240.6864

150.6215

园地

1.0408

140.4004

146.1287

其他农用地(除养殖水面)

0.2769

140.4004

38.8769

建设用地

9.1977

200.5720

1844.8011

水浇地

0.6401

安置补助费

120.3432

77.0317

新造镇曾边村股份合作经济社转付被安置农业人口

养殖水面

0.6258

120.3432

75.3108

园地

1.0408

100.2860

104.3777

其他农用地(除养殖水面)

0.2769

100.2860

27.7692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从事开发经营,兴办企业。”为壮大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经济实力,拟另补偿1106.8807万元给被征地村用于发展集体经济。因此征地补偿费共计3700.1844万元,合20.9382万元/亩。该值低于《广州市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征收补偿试行办法》(穗府办规[2016]2号)规定的24万元/亩的标准,因此按24万元/亩补足,总额为4241.268万元。

青苗补偿费

 

3.2849

曾边村股份合作经济社转付土地承包者和业权人

附着物补偿费

以上各项合计

4244.5529

 

   

 

 

 

 

 

 

 

 

 

 

 

 

 

 

 

被征地单位

地类

面积       (公顷)

补偿类别

补偿标准                                      (万元/公顷)

补偿金额            (万元)

支付对象

支付          方式

新造镇南约村股份合作经济社

水浇地

0.6726

土地补偿费

200.5720

134.9047

 新造镇南约村股份合作经济社

货币

园地

0.2467

140.4004

34.6368

其他农用地(除养殖水面)

0.0695

140.4004

9.7578

建设用地

0.3121

200.5720

62.5985

水浇地

0.6726

安置补助费

120.3432

80.9428

新造镇南约村股份合作经济社转付被安置农业人口

园地

0.2467

100.2860

24.7406

其他农用地(除养殖水面)

0.0695

100.2860

6.9699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从事开发经营,兴办企业。”为壮大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经济实力,拟另补偿37.5591万元给被征地村用于发展集体经济。因此征地补偿费共计392.1102万元,合20.0943万元/亩。该值低于《广州市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征收补偿试行办法》(穗府办规[2016]2号)规定的24万元/亩的标准,因此按24万元/亩补足,总额为468.324万元。

青苗补偿费

 

3.5175

南约村股份合作经济社转付土地承包者和业权人

附着物补偿费

 

以上各项合计

471.8415

 

 

   

 

 

 

 

 

 

 

 

 

 

 

 

 

(二)本次征收土地所涉及的被安置农业人员由被征地村以货币补偿的形式安置。请被征地村在本公告期内到番禺区国土资源和规划局领取办理安置农业人口征地农转非手续的函件。

五、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到指定的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请互相转告。

被征地单位

登记时间

登记地点

复核时间

新造镇曾边村

201737日至

2017320

新造镇建设办

(联系人:郭炳坚,联系电话:84721018

2017321日至2017327

新造镇南约村

201737日至

2017320

新造镇建设办

(联系人:郭炳坚,联系电话:84721018

2017321日至2017327

《征地预公告》发布后被征地单位和个人抢栽抢种的农作物或抢建的建筑物,不列入补偿范围。

六、关于征地补偿安置的其他有关事项

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及相关权利人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60日内就粤国土资(建)字〔201758号征地批复向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当事人对本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有争议,不影响本方案的组织实施。

特此公告。

 

广州市人民政府

201736

 




附件: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您访问的链接即将离开“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是否继续?
放弃
继续访问继续访问
穗好办
  • 扫一扫
    添加
    “穗好办”
    小程序
手机版
智能问答
微信
  • 番禺政府网
    关注 · 微信
机构专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