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穗府番征〔2018〕1号

来源:广州市番禺区政府 发布时间:2018-07-18 02:26:00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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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 州 市 人 民 政 府  征 收 土 地 公 告

穗府番征〔2018〕1号

经广东省人民政府批准(粤府土审(02)〔2018〕35号),同意将广州市番禺区石楼镇胜洲村股份合作经济社、石楼镇茭塘东村股份合作经济社、石楼镇茭塘西村股份合作经济社和化龙镇明经村股份经济合作社,面积共35.3066公顷集体土地征收为国有土地。现将经依法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政府储备用地。

二、征收土地位置:番禺区石楼镇胜洲村、茭塘东村、茭塘西村和化龙镇明经村地段(四至范围详见附图)。穗府番征[2018]1号征收土地公告的附图

三、被征地村及面积:

广州市番禺区石楼镇胜洲村股份合作经济社集体土地8.2008公顷(折合约123.0120亩),其中水田6.8345公顷(折合约102.5175亩)、水浇地0.3566公顷(折合约5.3490亩)、其他农用地(不含养殖水面)0.1656公顷(折合约2.484亩),未利用地0.8441公顷(折合约12.6615亩)。

广州市番禺区石楼镇茭塘东村股份合作经济社集体土地14.3214公顷(折合约214.8210亩),其中水田7.9681公顷(折合约119.5215亩)、养殖水面5.4696公顷(折合约82.044亩)、园地0.0185公顷(折合约0.2775亩)、其他农用地(不含养殖水面)0.4498公顷(折合约6.7470亩),未利用地0.4154公顷(折合约6.2310亩)。

广州市番禺区石楼镇茭塘西村股份合作经济社集体土地7.5064公顷(折合约112.5960亩),其中水田1.5889公顷(折合约23.8335亩)、养殖水面2.4790公顷(折合约37.1850亩)、园地2.5695公顷(折合约38.5425亩)、其他农用地(不含养殖水面)0.3046公顷(折合约4.5690亩),建设用地0.1043公顷(折合约1.5645亩),未利用地0.4601公顷(折合约6.9015亩)

广州市番禺区化龙镇明经村股份合作经济社集体土地5.2780公顷(折合约79.1700亩),其中水田5.1660公顷(折合约77.4900亩)、其他农用地(不含养殖水面)0.1120公顷(折合约1.6800亩)。

四、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一)征地补偿

被征地

单 位

补偿类别

地类名称

征地面积

(公顷)

补偿标准

(万元/公顷)

补偿金额

(万元)

支付对象

支付

方式

广州市番禺区石楼镇胜洲村股份合作经济社

土地补偿费

水田

6.8345

210.0460

1435.5594

广州市番禺区石楼镇胜洲村股份合作经济社

货币

水浇地

0.3566

210.0460

74.9024

其他农用地(不含养殖水面)

0.1656

147.0322

24.3485

未利用地

0.8441

84.0184

70.9199

安置补助费

水田

6.8345

126.0276

861.3356

广州市番禺区石楼镇胜洲村股份合作经济社转付被安置人

水浇地

0.3566

126.0276

44.9414

其他农用地(不含养殖水面)

0.1656

105.0230

17.3918

 

广州市番禺区石楼镇胜洲村股份合作经济社

按番禺区统计局提供的拟征土地前三年平均产值并结合各地类法定补偿倍数的最高倍数核算,上述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合计为2529.3990万元,折合补偿标准约20.5622万元/亩。该值低于《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番禺区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征收补偿实施意见的通知》(番府〔201767号)规定番禺区征收集体土地26万元/亩的标准,因此需按规定补足,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补偿总额应为3198.3120万元。

货币

青苗补助费

 

38.6229

广州市石楼镇胜洲村股份合作经济社转付土地承包者和业权人

附着物补偿费

 

以上各项合计

3236.9349万元

 

被征地

单 位

补偿类别

地类名称

征地面积

(公顷)

补偿标准

(万元/公顷)

补偿金额

(万元)

支付对象

支付

方式

广州市番禺区石楼镇茭塘东村股份合作经济社

土地补偿费

水田

7.9681

210.0460

1673.6675

广州市番禺区石楼镇茭塘东村股份合作经济社

货币

养殖水面

5.4696

252.0552

1378.6411

园地

0.0185

147.0322

2.7201

其他农用地

(不含养殖水面)

0.4498

147.0322

66.1351

未利用地

0.4154

84.0184

34.9012

安置补助费

水田

7.9681

126.0276

1004.2005

广州市番禺区石楼镇茭塘东村股份合作经济社转付被安置人

养殖水面

5.4696

126.0276

689.3206

园地

0.0185

105.0230

1.9429

其他农用地

(不含养殖水面)

0.4498

105.0230

47.2393

按番禺区统计局提供的拟征土地前三年平均产值并结合各地类法定补偿倍数的最高倍数核算,上述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合计为4898.7683万元,折合补偿标准约22.8040万元/亩。该值低于《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番禺区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征收补偿实施意见的通知》(番府〔201767号)规定番禺区征收集体土地26万元/亩的标准,因此需按规定补足,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补偿总额应为5585.3460万元。

青苗补助费

 

73.0062

广州市石楼镇茭塘东村股份合作经济社转付土地承包者和业权人

附着物补偿费

 

以上各项合计

5658.3522万元

 

被征地

单 位

补偿类别

地类名称

征地面积

(公顷)

补偿标准

(万元/公顷)

补偿金额

(万元)

支付对象

支付

方式

广州市番禺区石楼镇茭塘西村股份合作经济社

土地补偿费

水田

1.5889

210.0460

333.7421

广州市番禺区石楼镇茭塘西村股份合作经济社

货币

养殖水面

2.4790

252.0552

624.8448

园地

2.5695

147.0322

377.7992

其他农用地

(不含养殖水面)

0.3046

147.0322

44.7860

建设用地

0.1043

210.0460

21.9078

未利用地

0.4601

84.0184

38.6569

安置补助费

水田

1.5889

126.0276

200.2453

广州市番禺区石楼镇茭塘西村股份合作经济社转付被安置人

养殖水面

2.4790

126.0276

312.4224

园地

2.5695

105.0230

269.8566

其他农用地

(不含养殖水面)

0.3046

105.0230

31.9900

按番禺区统计局提供的拟征土地前三年平均产值并结合各地类法定补偿倍数的最高倍数核算,上述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合计为2256.2511万元,折合补偿标准约20.0385万元/亩。该值低于《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番禺区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征收补偿实施意见的通知》(番府〔201767号)规定番禺区征收集体土地26万元/亩的标准,因此需按规定补足,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补偿总额应为2927.4960万元。

青苗补助费

 

36.4454

广州市石楼镇茭塘西村股份合作经济社转付土地承包者和业权人

附着物补偿费

 

以上各项合计

2963.9414万元

 

被征地

单 位

补偿类别

地类名称

征地面积

(公顷)

补偿标准

(万元/公顷)

补偿金额

(万元)

支付对象

支付

方式

广州市番禺区化龙镇明经村股份合作经济社

土地补偿费

水田

5.1660

210.0460

1085.0976

广州市番禺区化龙镇明经村股份合作经济社

货币

其他农用地(不含养殖水面)

0.1120

147.0322

16.4676

安置补助费

水田

5.1660

126.0276

651.0586

广州市番禺区化龙镇明经村股份合作经济社转付被安置人

其他农用地(不含养殖水面)

0.1120

105.0230

11.7626

(续下表)

被征地

单 位

补偿类别

地类名称

征地面积

(公顷)

补偿标准

(万元/公顷)

补偿金额

(万元)

支付对象

支付

方式

广州市番禺区化龙镇明经村股份合作经济社

按番禺区统计局提供的拟征土地前三年平均产值并结合各地类法定补偿倍数的最高倍数核算,上述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合计为1764.3864万元,折合补偿标准约22.286万元/亩。该值低于《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番禺区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征收补偿实施意见的通知》(番府〔201767号)规定番禺区征收集体土地26万元/亩的标准,因此需按规定补足,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补偿总额应为2058.4200万元。

 

青苗补助费

 

52.7095

广州市化龙镇明经村股份合作经济社转付土地承包者和业权人

附着物补偿费

 

以上各项合计

2111.1295万元

(二)本次征收土地所涉及的被安置农业人员由广州市番禺区石楼镇胜洲村、茭塘东村、茭塘西村和化龙镇明经村以货币补偿的形式安置。请广州市番禺区石楼镇胜洲村、茭塘东村、茭塘西村和化龙镇明经村股份合作经济社在本公告期内到广州市番禺区国土资源和规划局领取办理安置农业人口征地农转非手续的函件。

五、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到指定的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请互相转告。

被征地单位

登记时间

登记地点

复核时间

广州市番禺区石楼镇胜洲村股份合作经济社

2018719日至

201881

石楼镇建设办

(联系人:陈洁欢,联系电话:84844668

201882日至

201888

广州市番禺区石楼镇茭塘东村股份合作经济社

2018719日至

201881

石楼镇建设办

(联系人:陈洁欢,联系电话:84844668

201882日至

201888

广州市番禺区石楼镇茭塘西村股份合作经济社

2018719日至

201881

石楼镇建设办

(联系人:陈洁欢,联系电话:84844668

201882日至

201888

广州市番禺区化龙镇明经村股份合作经济社

2018719日至

201881

化龙镇建设办

(联系人:刘江南,联系电话:84755513

201882日至

201888

《征地预公告》发布后被征地单位和个人抢栽抢种的农作物或抢建的建筑物,不列入补偿范围。

六、关于征地补偿安置的其他有关事项

本《公告》的公告期限自发布之日起为1个自然月,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及相关权利人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60日内就粤府土审(02)〔201835号征地批复向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当事人对本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有争议,不影响本方案的组织实施。

特此公告。

                                                            广州市人民政府

                                                        20187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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