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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公告(穗府征〔2012〕48号)

来源: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12-08-06 09:28:25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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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 州 市 人 民 政 府

征 收 土 地 公 告

穗府征〔201248

 

经广州市人民政府同意并经广东省人民政府批准(粤国土资(建)字2012278号),同意将广州市番禺区地段,面积为0.3553公顷集体土地征收为国有土地。现将经依法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医疗卫生用地

二、征收土地位置:番禺区(四至范围详见附图)。

三、被征地村及面积:番禺区集体土地0.3553公顷(合5.33亩),全为建设用地。

四、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一)征地补偿

被征地

单 位

补偿类别

地类名称

征地面积

(公顷)

补偿标准 

(万元/公顷)

补偿金额

(万元)

支付对象

支付

方式

经济合作社

土地补偿费

建设用地

0.3553

95.03845

33.7672

经济合作社

货币

以上各项合计

33.7672万元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五十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从事开发经营,兴办企业的规定,为壮大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经济实力,另增加补偿24.9357万元给南村村用于发展集体经济。

(二)本次征收土地所涉及的被安置农业人员由村以货币补偿的形式安置。请石在本公告期内到市国土房管局番禺区分局领取办理安置农业人口征地农转非手续的函件。

五、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到指定的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请互相转告。

 

被征地单位

登记时间

登记地点

复核时间

镇石

201289

2012819

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番禺区分局国土资源管理所

(联系人:麦兆绵;

联系电话:84552668

2012819

2012824

 

《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后被征地单位和个人抢栽抢种的农作物或抢建的建筑物,不列入补偿范围。

六、关于征地补偿安置的其他有关事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当事人对本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有争议,不影响本方案的组织实施。

特此公告。

 

 

                                                                                     一二年八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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