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穗府番征〔2018〕9号

来源:广州市番禺区政府 发布时间:2018-10-19 01:18:00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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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 州 市 人 民 政 府  征 收 土 地 公 告

穗府番征〔2018〕9号

经广东省人民政府批准(粤府土审(02)〔2018〕64号),同意将广州市番禺区石楼镇胜洲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广州市番禺区石楼镇茭塘西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广州市番禺区石楼镇茭塘东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及广州市番禺区化龙镇明经村股份经济合作社,面积共26.9884公顷集体土地征收为国有土地。现将经依法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政府储备用地。

二、征收土地位置:番禺区石楼镇胜洲村、茭塘西村、茭塘东村及化龙镇明经村(四至范围详见附图)。穗府番征〔2018〕9号附图

三、被征地村及面积:

广州市番禺区石楼镇胜洲村股份合作经济社集体土地16.1597公顷(折合约242.3955亩),其中水田0.0118公顷(折合约0.1770亩)、水浇地3.9249公顷(折合约58.8735亩)、养殖水面11.2805亩(折合约169.2075亩)、其它农用地(不含养殖水面)0.4927公顷(折合约7.3905亩)、未利用地0.4498公顷(折合约6.7470亩)。

广州市番禺区石楼镇茭塘西村股份合作经济社集体土地9.5550公顷(折合约143.3250亩),其中水田1.5339公顷(折合约23.0085亩)、养殖水面4.9981公顷(折合约74.9715亩)、园地2.1292公顷(折合约31.9380亩)、其它农用地(不含养殖水面)0.4487公顷(折合约6.7305亩)、未利用地0.4451公顷(折合约6.6765亩)。

广州市番禺区石楼镇茭塘东村股份合作经济社集体土地0.0393公顷(折合约0.5895亩),其中养殖水面0.0393公顷(折合约0.5895亩)。

广州市番禺区化龙镇明经村股份合作经济社集体土地1.2344公顷(折合约18.5160亩),其中水田0.0001公顷(折合约0.0015亩)、水浇地0.8467公顷(折合约12.7005亩)、养殖水面0.2785公顷(折合约4.1775亩)、其他农用地(不含养殖水面)0.1091公顷(折合约1.6365亩)。

四、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一)征地补偿

被征地

单 位

补偿类别

地类名称

征地面积

(公顷)

补偿标准

(万元/公顷)

补偿金额

(万元)

支付对象

支付

方式

广州市番禺区石楼镇胜洲村股份合作经济社

土地补偿费

水田

0.0118

210.0460

2.4785

广州市番禺区石楼镇胜洲村股份合作经济社

货币

水浇地

3.9249

210.0460

824.4095

养殖水面

11.2805

252.0552

2843.3087

其它农用地(不含养殖水面)

0.4927

147.0322

72.4428

未利用地

0.4498

84.0184

37.7915

安置补助费

水田

0.0118

126.0276

1.4871

广州市番禺区石楼镇胜洲村股份合作经济社转付被安置人

水浇地

3.9249

126.0276

494.6457

养殖水面

11.2805

126.0276

1421.6543

其它农用地(不含养殖水面)

0.4927

105.0230

51.7448

(续下页)

(续上页)

被征地

单 位

补偿类别

地类名称

征地面积

(公顷)

补偿标准

(万元/公顷)

补偿金额

(万元)

支付对象

支付

方式

广州市番禺区石楼镇胜洲村股份合作经济社

按番禺区统计局提供的拟征土地前三年平均产值并结合各地类法定补偿倍数的最高倍数核算,上述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合计为5749.9629万元,折合补偿标准约23.7214万元/亩。该值低于《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番禺区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征收补偿实施意见的通知》(番府〔201767号)规定番禺区征收集体土地26万元/亩的标准,因此需按规定补足,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补偿总额应为6302.2830万元。

货币

青苗补助费

82.4766

广州市番禺区石楼镇胜洲村股份合作经济社转付土地承包者和业权人

地上附着物

以上各项合计

6384.7596万元

 

 

被征地

单 位

补偿类别

地类名称

征地面积

(公顷)

补偿标准

(万元/公顷)

补偿金额

(万元)

支付对象

支付

方式

广州市番禺区石楼镇茭塘西村股份合作经济社

土地补偿费

水田

1.5339

210.0460

322.1896

广州市番禺区石楼镇茭塘西村股份合作经济社

货币

养殖水面

4.9981

252.0552

1259.7971

园地

2.1292

147.0322

313.0610

其他农用地(不含养殖水面)

0.4487

147.0322

65.9733

未利用地

0.4451

84.0184

37.3966

安置补助费

水田

1.5339

126.0276

193.3137

广州市番禺区石楼镇茭塘西村股份合作经济社转付被安置人

养殖水面

4.9981

126.0276

629.8985

园地

2.1292

105.0230

223.6150

其他农用地(不含养殖水面)

0.4487

105.0230

47.1238

按番禺区统计局提供的拟征土地前三年平均产值并结合各地类法定补偿倍数的最高倍数核算,上述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合计为3092.3686万元,折合补偿标准约21.5759万元/亩。该值低于《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番禺区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征收补偿实施意见的通知》(番府〔201767号)规定番禺区征收集体土地26万元/亩的标准,因此需按规定补足,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补偿总额应为3726.4500万元。

青苗补助费

47.8267

广州市番禺区石楼镇茭塘西村股份合作经济社转付土地承包者和业权人

以上各项合计

3774.2767万元

 

 

被征地

单 位

补偿类别

地类名称

征地面积

(公顷)

补偿标准

(万元/公顷)

补偿金额

(万元)

支付对象

支付

方式

广州市番禺区石楼镇茭塘东村股份合作经济社

土地补偿费

养殖水面

0.0393

252.0552

9.9058

广州市番禺区石楼镇茭塘东村股份合作经济社

货币

安置补助费

养殖水面

0.0393

126.0276

4.9529

广州市番禺区石楼镇茭塘东村股份合作经济社转付被安置人

按番禺区统计局提供的拟征土地前三年平均产值并结合各地类法定补偿倍数的最高倍数核算,述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合计为14.8587万元,折合补偿标准约25.2056万元/亩。该值低于《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番禺区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征收补偿实施意见的通知》(番府〔201767号)规定番禺区征收集体土地26万元/亩的标准,因此需按规定补足,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补偿总额应为15.3270万元。

青苗补助费

0.2061

广州市番禺区石楼镇茭塘东村合作经济社转付土地承包者和业权人

以上各项合计

15.5331万元

 

 

被征地

单 位

补偿类别

地类名称

征地面积

(公顷)

补偿标准

(万元/公顷)

补偿金额

(万元)

支付对象

支付

方式

广州市番禺区化龙镇明经村股份合作经济社

土地补偿费

水田

0.0001

210.0460

0.0210

广州市番禺区化龙镇明经村股份合作经济社

货币

水浇地

0.8467

210.0460

177.8459

养殖水面

0.2785

252.0552

70.1974

其他农用地(不含养殖水面)

0.1091

147.0322

16.0412

安置补助费

水田

0.0001

126.0276

0.0126

广州市番禺区化龙镇明经村股份合作经济社转付被安置人

水浇地

0.8467

126.0276

106.7076

养殖水面

0.2785

126.0276

35.0987

其他农用地(不含养殖水面)

0.1091

105.0230

11.4580

按番禺区统计局提供的拟征土地前三年平均产值并结合各地类法定补偿倍数的最高倍数核算,上述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合计为417.3824万元,折合补偿标准约22.5417万元/亩。该值低于《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番禺区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征收补偿实施意见的通知》(番府〔201767号)规定番禺区征收集体土地26万元/亩的标准,因此需按规定补足,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补偿总额应为481.4160万元。

青苗补助费

10.1320

广州市番禺区化龙镇明经村股份合作经济社转付土地承包者和业权人

地上附着物

以上各项合计

491.5480万元

特此公告。

(二)本次征收土地所涉及的被安置农业人员由广州市番禺区石楼镇胜洲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广州市番禺区石楼镇茭塘西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广州市番禺区石楼镇茭塘东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及广州市番禺区化龙镇明经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以货币补偿的形式安置。请广州市番禺区石楼镇胜洲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广州市番禺区石楼镇茭塘西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广州市番禺区石楼镇茭塘东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及广州市番禺区化龙镇明经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在本公告期内到广州市番禺区国土资源和规划局领取办理安置农业人口征地农转非手续的函件。

五、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到指定的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请互相转告。

《征地预公告》发布后被征地单位和个人抢栽抢种的农作物或抢建的建筑物,不列入补偿范围。

六、关于征地补偿安置的其他有关事项

本《公告》的公告期限自发布之日起为1个自然月,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及相关权利人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60日内就粤府土审(02)〔2018〕64号征地批复向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当事人对本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有争议,不影响本方案的组织实施。

广州市人民政府

2018年10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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