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穗府番征〔2018〕8号

来源:广州市番禺区政府 发布时间:2018-10-19 01:00:00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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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 州 市 人 民 政 府  征 收 土 地 公 告

穗府番征〔2018〕8号

经广东省人民政府批准(粤府土审(02)〔2018〕63号),同意将广州市番禺区石楼镇茭塘西村股份合作经济社、石楼镇胜洲村股份合作经济社、石楼镇茭塘东村股份合作经济社和化龙镇明经村股份经济合作社,面积共41.6810公顷集体土地征收为国有土地。现将经依法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政府储备用地。

二、征收土地位置:番禺区石楼镇胜洲村、茭塘东村、茭塘西村和化龙镇明经村地段(四至范围详见附图)。穗府番征〔2018〕8号附图

三、被征地村及面积:

广州市番禺区石楼镇茭塘西村股份合作经济社集体土地0.9145公顷(折合约13.7175亩),全部为养殖水面。

广州市番禺区石楼镇胜洲村股份合作经济社集体土地2.3594公顷(折合约35.3910亩),其中水浇地0.0070公顷(折合约0.1050亩)、养殖水面2.2924公顷(折合约34.3860亩)、其他农用地(不含养殖水面)0.0600公顷(折合约0.9000亩)。

广州市番禺区石楼镇茭塘东村股份合作经济社集体土地2.5377公顷(折合约38.0655亩),其中养殖水面   2.4784公顷(折合约37.1760亩)、其他农用地(不含养殖水面)  0.0593公顷(折合约0.8895亩)。

广州市番禺区化龙镇明经村股份合作经济社集体土地35.8694公顷(折合约538.0410亩),其中水浇地16.1400公顷(折合约242.1  000亩)、养殖水面17.2805公顷(折合约  259.2075亩)、园地 0.1187公顷(折合约1.7805亩)、林地0.3112公顷(折合约4.6680 亩),其他农用地(不含养殖水面)2.0190公顷(折合约30.2850亩)。

四、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一)征地补偿

被征地

单 位

补偿类别

地类名称

征地面积

(公顷)

补偿标准

(万元/公顷)

补偿金额

(万元)

支付对象

支付

方式

广州市番禺区石楼镇茭塘西村股份合作经济社

土地补偿费

养殖水面

0.9145

252.0552

230.5045

广州市番禺区石楼镇茭塘西村股份合作经济社

货币

安置补助费

养殖水面

0.9145

126.0276

115.2522

广州市番禺区石楼镇茭塘西村股份合作经济社转付被安置人

按番禺区统计局提供的拟征土地前三年平均产值并结合各地类法定补偿倍数的最高倍数核算,上述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合计为345.7567万元,折合补偿标准约25.2055万元/亩。该值低于《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番禺区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征收补偿实施意见的通知》(番府〔201767号)规定番禺区征收集体土地26万元/亩的标准,因此需按规定补足,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补偿总额应为356.6550万元。

青苗补助费

4.8012

广州市番禺区石楼镇茭塘西村股份合作经济社转付土地承包者和业权人

以上各项合计

361.4562万元

 

 

被征地

单 位

补偿类别

地类名称

征地面积

(公顷)

补偿标准

(万元/公顷)

补偿金额

(万元)

支付对象

支付

方式

广州市番禺区石楼镇胜洲村股份合作经济社

土地补偿费

水浇地

0.0070

210.0460

1.4703

广州市番禺区石楼镇胜洲村股份合作经济社

货币

养殖水面

2.2924

252.0552

577.8113

其他农用地(不含养殖水面)

0.0600

147.0322

8.8219

安置补助费

水浇地

0.0070

126.0276

0.8822

广州市番禺区石楼镇胜洲村股份合作经济社转付被安置人

养殖水面

2.2924

126.0276

288.9057

其他农用地(不含养殖水面)

0.0600

105.0230

6.3014

按番禺区统计局提供的拟征土地前三年平均产值并结合各地类法定补偿倍数的最高倍数核算,上述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合计为884.1928万元,折合补偿标准约24.9835万元/亩。该值低于《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番禺区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征收补偿实施意见的通知》(番府〔201767号)规定番禺区征收集体土地26万元/亩的标准,因此需按规定补足,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补偿总额应为920.1660万元。

货币

青苗补助费

12.3867

广州市番禺区石楼镇胜洲村股份合作经济社转付土地承包者和业权人

以上各项合计

932.5527万元

 

 

被征地

单 位

补偿类别

地类名称

征地面积

(公顷)

补偿标准

(万元/公顷)

补偿金额

(万元)

支付对象

支付

方式

广州市番禺区石楼镇茭塘东村股份合作经济社

土地补偿费

养殖水面

2.4784

252.0552

624.6936

广州市番禺区石楼镇茭塘东村股份合作经济社

货币

其他农用地(不含养殖水面)

0.0593

147.0322

8.7190

安置补助费

养殖水面

2.4784

126.0276

312.3468

广州市番禺区石楼镇茭塘东村股份合作经济社转付被安置人

其他农用地(不含养殖水面)

0.0593

105.0230

6.2279

按番禺区统计局提供的拟征土地前三年平均产值并结合各地类法定补偿倍数的最高倍数核算,上述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合计为951.9873万元,折合补偿标准约25.0092万元/亩。该值低于《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番禺区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征收补偿实施意见的通知》(番府〔201767号)规定番禺区征收集体土地26万元/亩的标准,因此需按规定补足,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补偿总额应为989.7030万元。

青苗补助费

13.3232

广州市番禺区石楼镇茭塘东村股份合作经济社转付土地承包者和业权人

以上各项合计

1003.0262万元

 

 

被征地

单 位

补偿类别

地类名称

征地面积

(公顷)

补偿标准

(万元/公顷)

补偿金额

(万元)

支付对象

支付

方式

广州市番禺区化龙镇明经村股份合作经济社

土地补偿费

水浇地

16.1400

210.0460

3390.1424

广州市番禺区化龙镇明经村股份合作经济社

货币

养殖水面

17.2805

252.0552

4355.6399

园地

0.1187

147.0322

17.4527

林地

0.3112

147.0322

45.7564

其他农用地

(不含养殖水面)

2.0190

147.0322

296.8580

安置补助费

水浇地

16.1400

126.0276

2034.0855

广州市番禺区化龙镇明经村股份合作经济社用于安置农业人口

养殖水面

17.2805

126.0276

2177.8199

园地

0.1187

105.0230

12.4662

林地

0.3112

105.0230

32.6832

其他农用地

(不含养殖水面)

2.0190

105.0230

212.0414

按番禺区统计局提供的拟征土地前三年平均产值并结合各地类法定补偿倍数的最高倍数核算,上述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合计为12574.9456万元,折合补偿标准约23.3717万元/亩。该值低于《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番禺区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征收补偿实施意见的通知》(番府〔201767号)规定番禺区征收集体土地26万元/亩的标准,因此需按规定补足,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补偿总额应为13989.0660万元。

青苗补助费

308.3140

广州市番禺区化龙镇明经村股份合作经济社转付土地承包者和业权人

附着物补偿费

以上各项合计

14297.3800万元

 《征地预公告》发布后被征地单位和个人抢栽抢种的农作物或抢建的建筑物,不列入补偿范围。

(二)本次征收土地所涉及的被安置农业人员由广州市番禺区石楼镇茭塘西村股份合作经济社、广州市番禺区石楼镇胜洲村股份合作经济社、广州市番禺区石楼镇茭塘东村股份合作经济社和广州市番禺区化龙镇明经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以货币补偿的形式安置。请广州市番禺区石楼镇茭塘西村股份合作经济社、广州市番禺区石楼镇胜洲村股份合作经济社、广州市番禺区石楼镇茭塘东村股份合作经济社和广州市番禺区化龙镇明经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在本公告期内到广州市番禺区国土资源和规划局领取办理安置农业人口征地农转非手续的函件。

五、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到指定的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请互相转告。

被征地单位

登记时间

登记地点

复核时间

广州市番禺区石楼镇胜洲村股份合作经济社

2018年10月24日至

2018年11月6日

石楼镇建设办

(联系人:陈洁欢,联系电话:84844668)

2018年11月7日至

2018年11月13日

广州市番禺区石楼镇茭塘东村股份合作经济社

广州市番禺区石楼镇茭塘西村股份合作经济社

广州市番禺区化龙镇明经村股份合作经济社

2018年10月24日至

2018年11月6日

化龙镇建设办

(联系人:刘江南,联系电话:84755513)

2018年11月7日至

2018年11月13日

六、关于征地补偿安置的其他有关事项

本《公告》的公告期限自发布之日起为1个自然月,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及相关权利人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60日内就粤府土审(02)〔2018〕63 号征地批复向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当事人对本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有争议,不影响本方案的组织实施。

特此公告。

广州市人民政府

2018年10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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