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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公告(穗府征〔2017〕37号)

来源:广州市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17-03-17 16:33:40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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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公告

  穗府征〔2017〕37号

  经广东省人民政府批准(粤国土资(建)字〔2017〕109号文),同意将广州市番禺区石楼镇胜洲村股份合作经济社,面积共51.1166公顷集体土地征收为国有土地。现将经依法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政府储备用地。

  二、征收土地位置:番禺区石楼镇胜洲村(四至范围详见附图)。穗府征〔2017〕37号附图.pdf

  三、被征地村及面积:番禺区石楼镇胜洲村集体土地51.1166公顷(合766.7490亩),其中水田1.4058公顷 (合21.0870亩)、水浇地7.8870公顷 (合118.3050亩)、养殖水面32.2251公顷 (合483.3765亩)、园地4.2579公顷 (合63.8685亩)、林地0.0457公顷 (合0.6855亩)、其他农用地5.2580公顷 (合78.8700亩)、未利用地0.0371公顷 (合0.5565亩)。

  四、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一)征地补偿

被征地

单 位

补偿类别

地类名称

征地面积

(公顷)

补偿标准

(万元/公顷)

补偿金额

(万元)

支付对象

支付

方式

广州市番禺区石楼镇胜洲村股份合作经济社

土地补偿费

水田

1.4058

200.5720  

281.9641  

广州市番禺区石楼镇胜洲村股份合作经济社

货币

水浇地

7.8870

200.5720  

1581.9114  

养殖水面

32.2251  

240.6864  

7756.1433  

园地

4.2579  

140.4004  

597.8109  

林地

0.0457  

140.4004  

6.4163  

其他农用地

5.2580  

140.4004  

738.2253  

未利用地

0.0371  

80.2288  

2.9765  

安置补助费

水田

1.4058

120.3432  

169.1785  

广州市番禺区石楼镇胜洲村股份合作经济社转付被安置人

水浇地

7.8870

120.3432  

949.1468  

养殖水面

32.2251  

120.3432  

3878.0717  

园地

4.2579  

100.2860  

427.0078  

林地

0.0457  

100.2860  

4.5831  

其他农用地

5.2580  

100.2860  

527.3038  

征地补偿费(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共计16920.7395万元,合22.0682万元/亩。该值低于《广州市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征收补偿试行办法》(穗府办规〔2016〕2号)规定的24万元/亩的标准,因此按24万元/亩补足,总额为18401.976万元。

青苗补助费


10.3200

广州市胜洲村股份合作经济社转付土地承包者和业权人

附着物补偿费


以上各项合计

18412.2960万元










  (二)本次征收土地所涉及的被安置农业人员由石楼镇胜洲村以货币补偿的形式安置。请石楼镇胜洲村在本公告期内到番禺区国土资源和规划局领取办理安置农业人口征地农转非手续的函件。

  五、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到指定的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请互相转告。

被征地单位

登记时间

登记地点

复核时间

广州市番禺区石楼镇

胜洲村股份合作经济社

2017年3月17日至

2017年3月31日

石楼镇建设办

(联系人:陈结欢,

联系电话:84844668)

2017年4月1日至

2017年4月10日

  《征地预公告》发布后被征地单位和个人抢栽抢种的农作物或抢建的建筑物,不列入补偿范围。

  六、关于征地补偿安置的其他有关事项

  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及相关权利人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60日内就粤国土资(建)字〔2017〕109号征地批复向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当事人对本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有争议,不影响本方案的组织实施。

  特此公告。

  广州市人民政府

  2017年3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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