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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公告(穗府征〔2017〕159号)

来源:广州市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17-09-23 16:46:19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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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公告

  穗府征〔2017〕159号

  经广东省人民政府批准(粤国土资(建)字〔2017〕446号文),同意将广州市番禺区沙湾镇紫坭村股份合作经济社,面积共5.4916公顷集体土地征收为国有土地。现将经依法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番禺区取水口优化整合工程—紫坭取水泵站及原水预处理工程(供应设施用地)

  二、征收土地位置:番禺区沙湾镇紫坭村(四至范围详见附图)。穗府征〔2017〕159号附图.pdf

  三、被征地村及面积:广州市番禺区沙湾镇紫坭村股份合作经济社,集体土地5.4916公顷(折合约82.3740亩),其中耕地4.1252公顷(折合约61.8780亩),建设用地1.3664公顷(合20.4960亩)。

  四、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一)征地补偿

被征地

单 位

补偿类别

地类名称

征地面积

(公顷)

补偿标准

(万元/公顷)

补偿金额

(万元)

支付对象

支付

方式

广州市番禺区沙湾镇紫坭村股份合作经济社

土地补偿费

水浇地

4.1252

200.5720

827.3996

广州市番禺区沙湾镇紫坭村股份合作经济社

货币

建设用地

1.3664

200.5720

274.0616

安置补助费

水浇地

4.1252

120.3432

496.4398

广州市番禺区沙湾镇紫坭村股份合作经济社转付被安置人

青苗补助费


0

广州市番禺区沙湾镇紫坭村股份合作经济社转付土地承包者和业权人

附着物补偿费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从事开发经营,兴办企业。”为壮大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经济实力,拟另补偿164.4369万元给被征地村用于发展集体经济。

   按番禺区统计局提供的拟征土地前三年平均产值并结合各地类法定补偿倍数的最高倍数核算,上述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另外增加补偿的164.4369万元三项费用合计为1762.3379万元,折合补偿标准为320.9152万元/公顷(约21.3943万元/亩)。该补偿标准不符合《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征收补偿试行办法的通知》(穗府办规〔2016〕2号)规定番禺区征收集体土地24万元/亩的规定,因此需按规定补足,土地部分的补偿总额应为1976.9760元。


以上各项合计

1976.9760万元

  (二)本次征收土地所涉及的被安置农业人员由广州市番禺区沙湾镇紫坭村股份合作经济社以货币补偿的形式安置。请广州市番禺区沙湾镇紫坭村股份合作经济社在本公告期内到广州市番禺区国土资源和规划局领取办理安置农业人口征地农转非手续的函件。

  五、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到指定的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请互相转告。

被征地单位

登记时间

登记地点

复核时间

广州市番禺区沙湾镇紫坭 

村股份合作经济社

2017年9月28日至

2017年10月17日

广州市番禺区沙湾镇人民政府规划建设办公室

(联系人:黄勇麒,联系

电话:84737080)

2017年10月18日至

2017年10月24日

  《征地预公告》发布后被征地单位和个人抢栽抢种的农作物或抢建的建筑物,不列入补偿范围。

  六、关于征地补偿安置的其他有关事项

  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及相关权利人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60日内就粤国土资(建)字〔2017〕446号征地批复向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当事人对本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有争议,不影响本方案的组织实施。

  特此公告。

  广州市人民政府

  2017年9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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