穗番国规听〔2016〕3号
听 证 告知书
广州市番禺区沙湾镇西村股份合作经济社、农户和相关权利人:
因城镇(市)建设需要,拟征收你单位集体土地5.7937公顷,其中旱地1.3594 公顷、水浇地3.7243公顷、养殖水面0.0802公顷、园地0.1073公顷、其他农用地(不含养殖水面)0.2106公顷、建设用地0.2903公顷、未利用地0.0216公顷。根据土地管理法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我局初步拟定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拟逐级上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
本次征地,拟对征收土地范围涉及被征地农民实施社会养老保险。番禺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根据《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穗府办〔2014〕66号)等有关规定,拟定了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方案,拟逐级上报有批准权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
根据《国土资源听证规定》第十九条,《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7〕14号)的规定,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和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方案报批之前,你们对征地补偿标准、安置方案和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对象、标准以及费用筹集办法等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请你们按照《国土资源听证规定》和《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在告知后5个工作日内,向本局(地址:市桥街东兴路18号,邮编:511400)书面提出听证申请;逾期未提出的,视作放弃听证。
随文注销《听证告知书》(穗番国土听告字〔2016〕9号)。
特此告知。
番禺区国土资源和规划局 番禺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6年9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