听证告知书
广州市番禺区新造镇曾边村股份合作经济社、农户和相关权利人:
因城镇(市)建设需要,拟征收你单位集体土地15.7391公顷,其中水浇地0.3804公顷、养殖水面2.0318公顷、林地2.0849公顷、其他农用地(不含养殖水面)0.0103公顷、建设用地11.2317公顷。根据土地管理法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番禺区国土资源和规划局初步拟定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拟逐级上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
本次征地,拟对征收土地范围涉及被征地农民实施社会养老保险。番禺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根据《转发广东省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障工作意见的通知》(穗府办〔2010〕2119号)等有关规定,拟定了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方案,拟逐级上报有批准权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
根据《国土资源听证规定》第十九条,《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7〕14号)的规定,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和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方案报批之前,你们对征地补偿标准、安置方案和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对象、标准以及费用筹集办法等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请你们按照《国土资源听证规定》和《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在告知后5个工作日内,向番禺区国土资源和规划局(地址:市桥街东兴路18号,邮编:511400)书面提出听证申请;逾期未提出的,视作放弃听证。
特此告知。
番禺区国土资源和规划局 番禺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6年12月2日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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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征用土地位置:番禺区新造镇曾边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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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各单位征地补偿安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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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征地单位 |
征地 |
补偿类别 |
补偿标准 (万元/公顷) |
补偿金额 (万元) |
支付对象 |
支付 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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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类 |
面积 (公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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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造镇曾边村股份合作经济社 |
水浇地 |
0.3804 |
土地补偿费 |
200.5720 |
76.2976 |
新造镇曾边村股份合作经济社 |
货币 |
养殖水面 |
2.0318 |
240.6864 |
489.026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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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地 |
2.0849 |
140.4004 |
292.72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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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农用地(除养殖水面) |
0.0103 |
140.4004 |
1.446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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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用地 |
11.2317 |
200.5720 |
2252.76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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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浇地 |
0.3804 |
安置补助费 |
120.3432 |
45.7786 |
新造镇曾边村股份合作经济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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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殖水面 |
2.0318 |
120.3432 |
244.513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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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地 |
2.0849 |
100.2860 |
209.086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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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农用地(除养殖水面) |
0.0103 |
100.2860 |
1.03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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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土地管理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从事开发经营,兴办企业。”为壮大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经济实力,拟另补偿1351.6587万元给被征地村用于发展集体经济。因此征地补偿费共计4964.3254万元,合21.0276万元/亩。该值低于《广州市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征收补偿试行办法》(穗府办规[2016]2号)规定的24万元/亩的标准,因此按24万元/亩补足,总额为5666.076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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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总额为1.89万元,由村民委员会转付土地承包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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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
5667.96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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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到房屋拆迁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补偿安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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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该项目征收土地为政府储备用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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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地点及联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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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造镇建设办及曾边村村务公开栏,联系人:郭炳坚,联系电话:84721018。 |
关于广州国际创新城CXC-18地块项目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方案
依照国家劳动保障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7〕14号,下称劳社部发〔2007〕14号)和《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我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工作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10〕41号) 有关规定精神, 拟定广州国际创新城CXC-18地块征地项目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方案如下:
一、对广州国际创新城CXC-18地块征地项目涉及的被征地农民实施社会养老保险。
二、纳入本次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的对象。广州国际创新城CXC-18地块征地项目征用我区新造镇曾边村股份合作经济社土地面积236.0865亩,其中0亩属于被征地单位留用地。征地项目中的被征地单位留用土地,不计提养老保障资金,其余部分涉及应纳入养老保障范围的被征地农民人数为243人,具体名单经村民(股东)大会或村民(股东)代表大会讨论,由村委会报镇人民政府核准、公示后确定;如村经济组织逾期未能确定名单,应向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书面说明原因,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有关情况进行核实后,形成书面说明报所在区(县级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先办理材料报送手续。
三、费用标准。根据《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穗府办〔2014〕66号)第九条的规定,用地单位应为符合纳入养老保障范围的被征地农民,按第五档的缴费标准、一次性缴纳15年个人缴费部分所需资金:16200元/人(第五档),费用共3,061,800元。
四、筹资办法。用地单位应为符合纳入养老保障范围的被征地农民,按城乡居保办法第五档的缴费标准、将缴纳15年个人缴费部分所需资金一次性预存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开设的“收缴被征地农民保障资金过渡户”,用于缴纳参保人参加城乡居保的个人缴费费用。单列计提的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资金列入征地成本。
广州市番禺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6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