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穗番国规听〔2017〕32号

来源: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17-09-21 01:04:00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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穗番国规听201732

 

 

证 告 知 书

 

广州市番禺区大石街诜村村股份合作经济社、农户和相关权利人:

因城镇(市)建设需要,拟征收你单位集体土地0.4480公顷,其中水田0.3525公顷、建设用地0.0955公顷。根据土地管理法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我局初步拟定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拟逐级上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

本次征地,拟对征收土地范围涉及被征地农民实施社会养老保险。番禺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根据《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穗府办〔201466)等有关规定,拟定了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方案,拟逐级上报有批准权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

根据《国土资源听证规定》第十九条和《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714号)的规定,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和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方案报批之前,你们对征地补偿标准、安置方案和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对象、标准以及费用筹集办法等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请你们按照《国土资源听证规定》和《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在告知后5个工作日内,向本局(地址:番禺区大龙街亚运大道石岗东村段215号,邮编:511450)书面提出听证申请;逾期未提出的,视作放弃听证。

    特此告知。

                  

附件:1.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

     2.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方案

 

 

番禺区国土资源和规划局       番禺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7年9月19

 

 

 

 

 

 

 

抄送:番禺区住房和建设局,番禺区大石街城建服务中心、劳动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诜村村)

 一、征用土地位置:广州市番禺区大石街诜村村股份合作经济社。

  二、各单位征地补偿安置

被征地单位

征地

补偿类别

补偿标准                                      (万元/公顷)

补偿金额            (万元)

支付对象

支付          方式

地类

面积       (公顷)

广州             市番禺区大石街诜村村股份合作经济社。

水田

0.3525

土地补偿费

210.0460

74.0412

广州市番禺区大石街诜村村股份合作经济社。

货币

建设用地

0.0955

210.0460

20.0594

水田

0.3525

安置补助费

126.0276

44.4247

广州市番禺区大石街诜村村股份合作经济社用于安置农业人口。

按番禺区统计局提供的拟征土地前三年平均产值并结合各地类法定补偿倍数的最高倍数核算,上述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合计为138.5253万元,折合补偿标准约20.6139万元/亩。该值低于《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番禺区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征收补偿实施意见的通知》(番府〔201767号)规定番禺区征收集体土地26万元/亩的标准,因此需按规定补足,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补偿总额应为174.7200万元。

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总额为26.8800万元,由被征地村股份合作经济社转付土地承包者。

合计

201.6000万元

  涉及到房屋拆迁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补偿安置。

  三、该项目征收土地为南浦三桥(B地块)。

  四、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地点及联系人:

大石街城建服务中心和大石街诜村村的村务公开栏,联系人:郑桂成 ,联系电话:84789926

 

 

 

 

 

 

 

 

 

关于广州市番禺区2017年度第三十八批次

城镇建设用地项目被征地农民

养老保险方案(诜村村)

 

依照国家劳动保障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714号)和《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我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工作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1041号) 有关规定精神, 拟定广州市番禺区2017年度第三十八批次城镇建设用地征地项目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方案如下:

一、对广州市番禺区2017年度第三十八批次城镇建设用地征地项目涉及的被征地农民实施社会养老保险。

二、纳入本次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的对象。广州市番禺区2017年度第三十八批次城镇建设用地征地项目征用我区大石街诜村村股份合作经济社土地面积6.72亩,其中0亩属于被征地单位留用地。征地项目中的被征地单位留用土地,不计提养老保障资金,其余部分涉及应纳入养老保障范围的被征地农民人数为12人,具体名单经村民(股东)大会或村民(股东)代表大会讨论,由村委会报镇人民政府核准、公示后确定;如村经济组织逾期未能确定名单,应向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书面说明原因,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有关情况进行核实后,形成书面说明报所在区(县级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先办理材料报送手续。

三、费用标准。根据《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穗府办〔201466)第九条的规定,用地单位应为符合纳入养老保障范围的被征地农民,按第五档的缴费标准、一次性缴纳15年个人缴费部分所需资金16200/人,费用共194,400元。被征地农民使用预存的养老保障资金参加城乡居保,相应的政府补贴在参保缴费到账后及时拨付到位。

四、筹资办法。用地单位应为符合纳入养老保障范围的被征地农民,按城乡居保办法第五档的缴费标准、将缴纳15年个人缴费部分所需资金一次性预存入“广州市财政局”专户,用于缴纳参保人参加城乡居保的个人缴费费用。单列计提的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资金列入征地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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