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穗番国规听[2017]22号

来源:广州市番禺区政府 发布时间:2017-07-17 02:35:00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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穗番国规听〔2017〕22号

听证告知书

广州市番禺区新造镇农场村股份合作经济社、农户和相关权利人:

因城镇(市)建设需要,拟征收你单位集体土地3.9013公顷,其中养殖水面0.632公顷、林地2.4903公顷、园地0.392公顷、其他农用地0.2154公顷、建设用地0.1716公顷。根据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番禺区国土资源和规划局初步拟定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拟逐级上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

本次征地,拟对征收土地范围涉及被征地农民实施社会养老保险。番禺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根据《转发广东省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障工作意见的通知》(穗人社函〔2010〕2119号)等有关规定,拟定了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方案,拟逐级上报有批准权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

根据《国土资源听证规定》第十九条,《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7〕14号)的规定,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和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方案报批之前,你们对征地补偿标准、安置方案和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对象、标准以及费用筹集办法等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请你们按照《国土资源听证规定》和《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在告知后5个工作日内,向番禺区国土资源和规划局(地址:市桥街东兴路18号,邮编:511400)书面提出听证申请;逾期未提出的,视作放弃听证。

特此告知。

番禺区国土资源和规划局      番禺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7年7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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