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政府关于征地补偿安置的公告
穗番府征前公〔2023〕9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有关规定,我区组织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番禺区分局、区财政局、区农业农村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有关单位编制了番禺区桥南净水厂工程项目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详见附件1)及《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方案》(详见附件2),现将有关内容和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范围、征收面积及土地现状
拟征收广州市番禺区桥南街草河村股份合作经济社属下的集体土地,面积共9.0934公顷。根据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拟征地范围内涉及现状农用地1.4662公顷(园地0.0858公顷、其他农用地1.3804公顷)、建设用地7.6272公顷。根据用地报批地类还原相关规则,拟征收土地报批地类土地总面积9.0934公顷,其中农用地7.5711公顷(耕地0.7652公顷、园地2.2882公顷、草地0.0712公顷、其他农用地4.4465公顷),建设用地1.5223公顷,不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具体范围详见《番禺区桥南净水厂工程拟征地红线图》(详见附件3)。
二、征收土地目的和用途
为组织实施市政公用设施——番禺区桥南净水厂工程建设需要,用途为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
三、补偿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征收集体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均按30万元/亩(折合450万元/公顷)的标准补偿(其中土地补偿费15万元/亩,安置补助费15万元/亩)。
(二)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根据《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番禺区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征收补偿实施意见的通知》(番府〔2017〕67号)、《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土地征收中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番府〔2018〕37号)和《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征收补偿办法的通知》(穗府办规〔2023〕3号)进行补偿。
四、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
(一)货币安置。所需费用已包含在上述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中。
(二)留用地安置。根据《印发广东省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留用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粤府办〔2009〕41号)和《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留用地管理的意见》(穗府办规〔2018〕17号)等有关规定,按实际征收土地面积为被征地村集体核定留用地指标。具体留用地指标面积以留用地指标核定书为准。
(三)社会保障安置。该项目征收广州市番禺区桥南街草河村股份合作经济社土地面积共136.4010亩,按每亩平均征收农用地综合区片地价 (30万/亩)的11%的比例计提,需计提费用 450.13万元,专款用于被征地农民缴纳养老保险费用。
五、补偿款支付方式
上述涉及的村集体的征地补偿款以银行转账等方式支付到被征地村集体股份合作经济社土地补偿款专户;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款的支付,由镇街支付给被征地村,再由被征地村支付给农户,或者由镇街直接支付给农户。
六、补偿登记期限及异议反馈渠道
(一)补偿登记期限。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征地补偿安置公告载明的办理补偿登记期限内,持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登记证明、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等证明文件到公告指定的部门办理补偿登记。补偿登记办理过程,可以向公证机构申请进行现场公证。凡未如期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内容以属地镇街的土地现状调查结果为准。
(二)异议反馈渠道。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请于本公告印发之日起30日内持不动产权属证书、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书面签名意见向我区相关部门进行异议反馈。公告期满,过半数被征收土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异议或者区人民政府认为确有必要的,我区相关部门将按《自然资源听证规定》等有关规定组织听证。
七、公告时间
2023年4月6日至2023年5月5日。
八、联系方式
(一)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番禺区分局负责解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联系电话:34588020;地址:广州市番禺区大龙街亚运大道555号。
(二)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方案》,联系电话:34624468;地址:广州市番禺区市桥街平康路48号。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政府
2023年4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