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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政府关于征地补偿安置的公告(穗番府征前公〔2023〕11号)

来源: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番禺区分局 发布时间:2023-04-27 13:28:22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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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政府关于征地补偿安置的公告

  穗番府征前公〔2023〕11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有关规定,我区组织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番禺区分局、区财政局、区农业农村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有关单位编制了番禺区化龙镇中心幼儿园建设工程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详见附件1)及《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方案》(详见附件2),现将有关内容和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范围和土地现状

  拟征收土地位于化龙镇水门村。拟征收土地面积共0.3288公顷。根据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征地范围土地利用现状(2021年)为农用地0.0140公顷(全部为耕地)、建设用地0.3148公顷。根据用地报批地类还原相关规则,上述0.3148公顷建设用地需进行调整,调整后,拟征收集体土地总面积0.3288公顷,其中农用地0.3288公顷(全部为耕地),不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具体范围详见《番禺区化龙镇中心幼儿园建设工程拟征地红线图》(详见附件3)。

  二、征收目的

  为组织实施公共事业——番禺区化龙镇中心幼儿园建设工程建设需要。

  三、土地补偿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征收集体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均按30万元/亩(折合450万元/公顷)的标准补偿(其中土地补偿费15万元/亩,安置补助费15万元/亩)。

  (二)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按照《关于调整我区土地征收中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番府〔2012〕117号)进行补偿。

  四、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

  (一)货币安置。所需费用已包含在上述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中。

  (二)留用地安置。根据《印发广东省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留用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粤府办〔2009〕41号)和《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留用地管理的意见》(穗府办规〔2018〕17号)等有关规定,按实际征收土地面积为被征地村集体核定留用地指标。具体留用地指标面积以留用地指标核定书为准。

  (三)社会保障安置。按《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我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政策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21〕22号)规定执行原征地社保政策,即按《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穗府办规〔2021〕8号)第九条规定计提标准(即1.62万元/人),将涉及应纳入养老保障范围的被征地农民4人所需征地社保费6.48万元一次性预存入我区“收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过渡户”,用于被征地农民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缴费。

  五、补偿款支付方式

  上述涉及的村集体的征地补偿款以银行转账等方式支付到被征地村集体股份合作经济社土地补偿款专户;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款由镇街支付给被征地村,再由村支付给农户,或者由镇街支付给农户。

  六、补偿登记期限及异议反馈渠道

  (一)补偿登记期限。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及相关权利人应当在本公告印发之日起30日内持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登记证明、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等证明文件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凡未如期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内容以属地镇街的土地现状调查确认查结果为准。

被征地农村

集体经济组织

登记时间

登记地点

复核时间

广州市番禺区化龙镇水门村股份合作经济社

2023年4月27日至2023年5月26日

化龙镇人民政府(联系人:黄慧菁;联系电话:34752381)

2023年5月29日至2023年6月2日

  (二)异议反馈渠道。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请于本公告印发之日起30日内持不动产权属证书、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书面签名意见向我区相关部门进行异议反馈。公告期满,过半数被征收土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异议或者区人民政府认为确有必要的,我区相关部门将按《自然资源听证规定》等有关规定组织听证。

  七、公告时间

  2023年4月27日至2023年5月26日。

  八、联系方式

  (一)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番禺区分局负责解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联系电话:34588020;地址:广州市番禺区大龙街亚运大道555号。

  (二)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方案》,联系电话:34624468;地址:广州市番禺区市桥街平康路48号。


  附件:1.征地补偿安置方案.pdf

  2.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方案.pdf

  3.番禺区化龙镇中心幼儿园建设工程拟征地红线图.pdf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政府

  2023年4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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