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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家庭情况变更申报审批表

来源:番禺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发布时间:2021-06-28 11:15:28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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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家庭情况变更申报审批表.doc

申请表号



申请人现户籍所属区


户籍现

所属街(镇)


现户籍所属社区

居委会


保障

人口




变 更 类 型

根据你家庭的变化情况选择以下变更类型(可多选),并对应填报相关内容:

□家庭人员结构变更  (必填第一、二、三项)      □家庭住房情况变更    (必填第三项)

□家庭年可支配收入变更  (必填第一、二项)      □资产状况变更    (必填第二项)              

□婚姻状况变更    (必填第一项)                □账号变更     (必填第四项)  

□轮候期间领取补贴变更(必填第四、五项)      □证件情况变更(必填第五项)

□户籍变更(必填第一项)                     □放弃公共租赁住房保障            

□其他情况变更(必填第六项)


注:1.交回本表时,需同时提供相应材料:(1)家庭住房情况变更的,应提供租赁合同资料;(2)家庭人员结构变更的,应提供变更人员的相关证明材料、申请之月前12个月全家人的收入及资产的相关证明(具体按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要求提供)、住房证明、低收入证、低保证、《优抚对象抚恤补助登记证》、《残疾军人证》、《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证》;(3)家庭年可支配收入变更的,应提供申请之月前12个月收入及资产的相关证明(具体按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要求提供)、住房证明等其他证明;(4)婚姻状况变更的,应提供结婚证或离婚证明及因婚姻状况变更导致人员变更的相关证明、申请之月前12个月全家人的收入及资产的相关证明(具体按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要求提供)、住房证明等其他证明;(5)户籍变更,应提供申请人户口簿及身份证供核对;(6)账号变更,应提供申请人身份证及领取住房租赁补贴的银行账号复印件;(7)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2.如家庭情况发生变化(户籍变更情况除外),但租赁合同有效期不足一年的,无需单独进行变更申报,只需提前申请资格期满审查。


一家庭成员情况

姓名

与申请

人关系

是否本市城镇户籍

是否在本市工作或居住

婚姻

状况

身份证号码

工作单位

申请之月前12个月可支配收入(元)

联系电话



申请人

















































紧急联系人

(非家庭成员)

姓名

性别

身份证号码

工作单位

联系地址

联系电话









 二 收入资产情况

申请之月前12个月家庭可支配收入(元)


申请之月前12个月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元)



截至           年        月       日,本家庭拥有房产共计       套、建筑面积共计         平方米(m²),机动车辆共计         辆。

本家庭拥有现金共计       元、银行存款共计       元,企业股份、股票、各类基金、债券等投资类资产及有价证券价值共计      元,其他有价值的资产共计      元,合计       元。


三 住房情况

自有产权住房情况

地     址

产权人

房屋总建筑面积

(㎡)

占有份额的建筑面积

(㎡)












合   计:





承租直管房、单位公房情况

地     址

承租人

出租人

建筑面积(㎡)

使用面积(㎡)

是否属于现居住房屋
















合   计: 



——


注:若无自有产权住房情况或承租直管房住宅、单位公房情况,请在地址一栏填写“无”。


其他住房情况

地址:


四 账号变更

原领取住房租赁补贴账户变更为       银行,账号                          ,变更原因:                         。            


五 证件情况变更

持有民政部门核定的低保、低收入困难家庭、特困人员或市总工会核定的特困职工家庭证件及优抚证情况

证件名称

有效期限

持证人

人数

核定家庭成员名单


广州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证






广州市低收入困难证






广州市总工会特困职工证






优抚对象抚恤补助登记证






残疾军人证






持有三级及三级以上“残疾人证”情况

姓名


残疾类型


残疾部位


等级



姓名


残疾类型


残疾部位


等级



姓名


残疾类型


残疾部位


等级



持有其他证件、证明情况

证件名称


姓名


发证机关


人员类型



证件名称


姓名


发证机关


人员类型



证件名称


姓名


发证机关


人员类型



注:须填写人员类型包括:1、孤老;2、区以上各级政府评定的见义勇为人员家庭;3、市以上各级政府表彰的劳动模范;4、城镇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5、养老护理员;6、复员、退伍军人;7、年满16周岁的孤儿;8、原承租侨房被发还业主,已腾退原承租房屋的家庭;9、烈士遗属;10、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退休或离职人员;11、转业军人。


六 其他情况变更



                  申请人签名:

共同申请家庭成员签名:        年         月          日

日期:



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初审意见

经审查,该家庭情况变更后:


□符合 / □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条件。    


□符合 / □不符合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条件。

□仅变更住房租赁补贴银行账号或户籍。

□其他情况变更:                                                  。



经办人:

复核人:

盖章:





日期: 

日期: 






区住房保障部门意见

1.□变更情况无需会区民政复核。

□已会区民政局复核,该家庭申请之月前12个月可支配收入为        元,资产净值为         元。

2. 经审核,该家庭自有产权人均建筑面积      平方米,承租直管房住宅、单位公房建筑面积     平方米;

3. 经审核,

□(1)该家庭原领取租赁补贴:

□1)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现继续发放租赁补贴,每月补贴金额   元。(人均保障建筑面积标准15㎡-人均自有产权建筑面积  ㎡)×家庭保障人口共  人(1人户按1.5人计算,2人及以上户按实际人数计算)×补贴标准(每平方米建筑面积30元)×该家庭收入补贴系数   _×该家庭区域补贴系数  =该家庭每月应补贴金额  元。)

□2)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原因:                                                         ,

给予6个月的过渡期,每月应发放过渡期租赁补贴       元,过渡期满停发租赁补贴。

□(2)该家庭原承租公共租赁住房(廉租住房),按照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政策给予以下保障或处理:

□1)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继续轮候公共租赁住房;其中,属于双特困家庭或持有《优抚对象抚恤补助登记证》(含《残疾军人证》)的优抚对象的,轮候期间租赁补贴:(人均保障建筑面积标准15m2-人均自有产权建筑面积         m2)×家庭保障人口共    人(1人户按1.5人计算,2人及以上户按实际人数计算)×补贴标准(每平方米建筑面积30元)×该家庭收入补贴系数       ×该家庭区域补贴系数         =该家庭每月应补贴金额         元,银行账号:                          。

□2)符合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条件,按优惠租金1元/m²承租。

□3)符合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条件(属于无收入或低收入的孤寡老人),免交租金。

□4)符合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条件,享受租金减免,按对应的分档租金标准计算的租金减免额=承租公共租赁住房建筑面积×公布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1-收入档次缴交系数____);如按分档计租的租金超出核定的家庭月可支配收入的15%,可按该家庭经核定的月可支配收入的15%封顶计租(核定的家庭月可支配收入×15%),但不得低于同期同地段公布的公共租赁住房项目租金标准×0.1×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建筑面积。

□5)符合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条件,属于原廉租住房保障对象,且属于(   )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或等于民政部门公布的低收入困难家庭标准的住户(不持有双特困证件)/(    )烈士遗属/(    )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退休或离职人员/(   )转业复员军人/(   )三级以上(含三级)残疾人家庭,承租公共租赁住房需缴纳的月租金=____元/m²×承租公共租赁住房建筑面积。

□6)符合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条件,属于原廉租住房保障对象,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高于民政部门公布的低收入困难家庭标准,且低于或等于公共租赁住房收入准入线标准,承租公共租赁住房需缴纳的月租金=_____元/m²×承租公共租赁住房建筑面积。

□(3)不符合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条件,原因:                                ,按照以下方式处理:

□1)轮候公租房的,取消轮候资格,并注销轮候号。若属双特困家庭或持有《优抚对象抚恤补助登记证》(含《残疾军人证》)的优抚对象轮候公租房的,按规定停发补贴。

□2)原按优惠租金标准计租的,给予6个月的过渡期,过渡期内按公房成本租金标准的50%计租;如过渡期内的租金超出核定的家庭月可支配收入的15%的,可按该家庭经核定的月可支配收入的15%封顶计租,但不得低于同期同地段公布的公共租赁住房项目租金标准×0.1×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建筑面积。 6个月过渡期满(或2年续租期满),属于(  )符合住房困难标准难以退出,且家庭可支配收入或者家庭资产净值在公共租赁住房收入或资产限额1.5倍以内,可按公共租赁住房项目租金标准或按该家庭月可支配收入的20%计租,但不得低于同期同地段公布的公共租赁住房项目租金标准×0.1×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建筑面积,租期2年/(   )符合住房困难标准难以退出,且家庭可支配收入或者家庭资产净值在公共租赁住房收入或资产限额1.5倍至3倍以内,按公共租赁住房项目租金标准的1.5倍计租,租期2年/(   )家庭可支配收入或者家庭资产净值在公共租赁住房收入或资产限额3倍以上,拒不腾退的,按公共租赁住房项目租金标准的2倍收取超出6个月过渡期外的租金/(   )因购买、受赠、继承或通过其他途径获得住房,不再符合住房困难标准,拒不腾退的,按公共租赁住房项目租金标准的2倍收取超出6个月过渡期外的租金。

□3)原按租金核减方式计租的,给予6个月的过渡期,过渡期内可核减的租金为原租金减免额的50%;如过渡期内的租金超出核定的家庭月可支配收入的15%的,可按该家庭经核定的月可支配收入的15%封顶计租,但不得低于同期同地段公布的公共租赁住房项目租金标准×0.1×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建筑面积。6个月过渡期满(或2年续租期满),属于(  )符合住房困难标准难以退出,且家庭可支配收入或者家庭资产净值在公共租赁住房收入或资产限额1.5倍以内,可按公共租赁住房项目租金标准或按该家庭月可支配收入的20%计租,但不得低于同期同地段公布的公共租赁住房项目租金标准×0.1×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建筑面积,租期2年/(   )符合住房困难标准难以退出,且家庭可支配收入或者家庭资产净值在公共租赁住房收入或资产限额1.5倍至3倍以内,按公共租赁住房项目租金标准的1.5倍计租,租期2年/(   )家庭可支配收入或者家庭资产净值在公共租赁住房收入或资产限额3倍以上,拒不腾退的,按公共租赁住房项目租金标准的2倍收取超出6个月过渡期外的租金/(   )因购买、受赠、继承或通过其他途径获得住房,不再符合住房困难标准,拒不腾退的,按公共租赁住房项目租金标准的2倍收取超出6个月过渡期外的租金。

□4)属于原廉租住房保障对象,(   )未退回原租住的直管房住宅或单位公房的/(   )已享受经适房、安居房等购房优惠政策的/(   )自有产权住房人均建筑面积大于15平方米/(   )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高于公共租赁住房收入线3倍以上/(   )家庭资产净值高于公共租赁住房资产准入限额3倍以上,应在6个月内腾退租住的公共租赁住房,腾退期内租金按公共租赁住房项目租金标准收取。超出6个月腾退期外的租金按公共租赁住房项目租金标准的2倍收取。

□5)属于原廉租住房保障对象,不属于第4)项情况,属于(    )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高于公共租赁住房收入准入线标准,且低于或等于收入收入准入线标准1.5倍/(     )家庭资产净值高于公共租赁住房资产准入限额,且低于或等于资产准入线标准1.5倍,给予2年过渡期,过渡期月租金按____元/㎡计租。

□6)属于原廉租住房保障对象,不属于第4)项情况,属于(    )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高于公共租赁住房收入准入线标准1.5倍,且低于或等于收入收入准入线标准2倍/(   )家庭资产净值高于公共租赁住房资产准入限额1.5倍,且低于或等于资产准入线标准2倍,给予2年过渡期,过渡期月租金月租金按____元/㎡计租。

□7)属于原廉租住房保障对象,不属于第4)项情况,属于(    )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高于公共租赁住房收入准入线标准2倍,且低于或等于收入收入准入线标准3倍/(   )家庭资产净值高于公共租赁住房资产准入限额2倍,且低于或等于资产准入线标准3倍,给予2年过渡期,过渡期月租金按____元/㎡计租。

□(4)仅变更住房租赁补贴银行账号或户籍,已重新录入系统。

□(5)其他情况变更:                                                 。

   经办人:              复核人:               盖章:

   日期:                日期:


市住房

保障部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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