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3年第12号)第四十二条、四十三条、四十六条的规定:
进入货运站经营的经营业户及车辆,经营手续必须齐全。货运站经营者应当公平对待使用货运站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禁止无证经营的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进站从事经营活动。货运站经营者不得垄断货源、抢装货物、扣押货物。货运站经营者不得超限、超载配货,不得为无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证照不全者提供服务;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为运输车辆装卸国家禁运、限运的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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