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实施时间
自2021年3月1日起实施。
二、适用范围
本通知收费标准适用于番禺区行政区域内,由区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城市道路临时泊位。
三、收费标准及累进式加价的阶梯式收费方式
收费标准对全天准停泊位分三个收费阶梯,其中:
(一)重点区域全天准停泊位收费标准为:停车时长1小时以内,每半小时4元;2~3小时,每半小时6元;3小时以上,每半小时10元。重点区域设置每个自然日的最高限价,即以收费时段内连续停放8小时的收费总额132元为限。
(二)非重点区域全天准停泊位收费标准为:停车时长1小时以内,每半小时2元;2~3小时,每半小时3元/;3小时以上,每半小时4元。非重点区域设置每个自然日的最高限价,即以收费时段内连续停放4小时的收费总额24元为限。
累进式加价阶梯收费标准,是指按停车时长设置若干个收费阶梯,随着阶梯升高,收费标准也逐步升高的一种收费方式。例如重点区域的收费标准设置三个阶梯,第一个阶梯是停车时长在1小时以内(含1小时)的,收费标准为每半小时4元;第二个阶梯是停车时长在2至3小时(含3小时)的部分,该阶梯收费标准为每半小时6元;第三个阶梯是停车时长超过3小时的部分,该阶梯收费标准为每半小时10元。
四、重点区域和非重点区域的划分
本收费标准对重点区域和非重点区域规定不同的收费额度,根据《广州市停车场条例》第八条相关要求,结合我区城市道路相关交通运行指标、道路路网分布以及城区重点商业繁华区域布局情况,目前划区分重点区域或非重点区域具体如下:
重点区域:西环路以东,东环路以南,番禺大道以西,市桥水道以北区域。
非重点区域:重点区域以外的城市道路路段。
重点区域和非重点区域的划分根据我区泊位规划进行动态调整。
五、“计费周期”及“收费时段”
(一)计费周期:是指两次计算城市道路临时泊位停车费的时间间隔。本收费标准以一个自然日(0:00:00~24:00:00)即24小时为一个计费周期。通俗来讲,就是在一个自然日内,无论车辆停放时间多长,当日费用当日结算,次日停车时长及费用另行起算。
(二)收费时段,即一个计费周期内车辆停放在临时泊位上须按规定支付停车费的时间段。为体现《广州市停车场条例》第八条关于“拥堵时段高于空闲时段”的要求,结合交通拥堵情况、市民出行习惯等因素,并参考市中心六区做法,计费周期内的收费时段为:工作日:7:30:00~21:30:00;非工作日:10:00:00~21:30:00,而其它时段则不收费。
六、计费方式
(一)本收费标准收费计时单位为半小时。停车后,停车时长在15分钟(含15分钟)以内的,免于支付停车费。停车时长超出15分钟的,前15分钟纳入计费停车时长,这也是促使车辆快停快走目的的体现。
(二)同一车辆在同一路段连续发生2次及以上停放行为的,若相邻两次停放的时间间隔低于半小时,则延续前一次停车时长进行计费,这主要是避免出现有的车主通过频繁挪车以规避或减少缴纳泊位停车费的目的。
七、收费对象说明
在收费时段内,除说明给予免费或享受收费优惠政策的车型外,在全天准停临时泊位停放的机动车,须支付停车费。
八、免费或享受收费优惠政策情况
(一)消防车、救护车、应急抢险车、军警车辆以及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免收机动车停放服务费的车辆使用临时泊位的,免于支付停车费。
(二)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在残疾人机动轮椅车专用泊位停放的,免予支付停车费。若停放在非残疾人机动轮椅车专用泊位上的,停车费按规定标准减半支付。
(三)发生火灾等紧急突发情况,需强制要求机动车驶离临时泊位的,相关机动车可免于支付当次停车费。
九、最高限价的说明
重点区域侧重于加快泊位周转、减少长期停车。目前我区城市道路临时泊位停车白天收费时段按现有收费标准最高限价为96元,当采取累进式加价的阶梯式收费方式后,若完全参照广州市中心六区最高限价的计费方式(即工作日计足14小时,非工作日计足11.5小时),工作日最高限价为252元,非工作日最高限价为202元,将会出现新标准较原标准跳跃式上涨,导致周边的居民车主刚性停车经济负担有较大增幅。因此每个计费周期收费总额以收费时段内连续停放8小时的收费总额为限,最高限价为132元,有利于提高群众的接受度,减少社会舆论风险。
非重点区域的临时泊位主要是为缓解周边居民停车刚需而设置,为避免“累进式加价的阶梯式收费方式”给停车刚需居民增加大幅经济负担,因此每个计费周期收费总额以收费时段内连续停放4小时的收费总额为限,最高限价为24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