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城市轨道交通禁止乘客携带的具体物品,包括但不仅限于以下物品:
一、枪支、子弹类(含主要零部件):
(一)公务用枪:手枪、步枪、冲锋枪、机枪、防暴枪等以及各类配用子弹;
(二)民用枪:气枪、猎枪、运动枪、麻醉注射枪等以及各类配用子弹;
(三)其他枪支:钢珠枪、道具枪、发令枪等;
(四)上述物品的样品、仿制品。
二、爆炸物品类:
(一)弹药:各种炸弹、炮弹、地雷、手雷、手榴弹等;
(二)爆破器材:各种火药、炸药、雷管、导火索、导爆索及含有炸药的成品、半成品装置等;
(三)烟火制品:各种烟花爆竹、发令纸,各种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各种含有焰火药的玩具等;
(四)上述物品的仿制品。
三、管制器具:
(一)管制刀具:匕首、三棱刀(包括机械加工用的三棱刮刀)、带有自锁装置的弹簧刀、符合《管制刀具认定标准》的单(双)刃刀及其他刀具;
(二)其他器具:警棍、催泪器、催泪枪、电击器、电击枪、弓、弩、防卫喷雾器等。
四、易燃易爆物品:
(一)高压气体容器:各种用于盛装高压气体的气瓶。包括氢气瓶、氧气瓶、氮气瓶、氦气瓶等;
(二)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氢气、甲烷、乙烷、丁烷、天然气、乙烯、丙烯、乙炔(溶于介质的)、一氧化碳、液化石油气、氟利昂、氧气(供病人吸氧的袋装医用氧气除外)、水煤气等;
(三)易燃液体:汽油、煤油、柴油、苯、乙醇(酒精)、丙酮、乙醚、油漆、稀料、松香油及含易燃溶剂的制品等;
(四)易燃固体:红磷、闪光粉、固体酒精、赛璐珞、发泡剂H等;
(五)自燃物品:黄磷、白磷、硝化纤维(含胶片)、油纸及其制品等;
(六)遇湿易燃物品:金属钾、钠、锂、碳化钙(电石)、镁铝粉等;
(七)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高锰酸钾、氯酸钾、过氧化钠、过氧化钾、过氧化铅、过醋酸、双氧水等。
五、毒害品:氰化物、砒霜、剧毒农药等剧毒化学品以及硒粉、苯酚、生漆等具有可燃、助燃特性的毒害品。
六、腐蚀性物品:盐酸、氢氧化钠、汞(水银)、氢氧化钾、硫酸、硝酸、蓄电池(含氢氧化钾固体或注有碱液的)等具有可燃、助燃特性的腐蚀品。
七、放射性物品:放射性同位素等。
八、传染病病原体:乙肝病毒、炭疽杆菌、结核杆菌、艾滋病病毒等。
九、其他危害列车运行安全的物品,如可能干扰列车信号的强磁化物、有强烈刺激性气味的物品、不能判明性质可能具有危险性的物品等。
十、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禁止持有、携带、运输的物品。
反恐怖防范管理 第24部分:城市轨道交通 附录B 限制携带物品目录
B.1 非管制类的生活、生产类刀器具:
a) 未包装完好的各类生活、生产类刀器具;
b) 刀刃部分超过20 cm的菜刀;
c) 刀刃部分超过15 cm的水果刀、餐刀、剪刀、工艺刀、工具刀、陶瓷刀等;
d) 铁器总长超过25 cm的斧头、锤子、铜(铁)挫、锥子(尖锐物)等金属利器、钝器。
B.2 酒类:
a) 未包装完好的各类白酒;
b) 重量超过3 kg的白酒。
B.3 含有易燃易爆物质的生活物品类:
a) 单品超过700 ml的摩丝、发胶、染发剂、指甲油、香水、卫生杀虫剂、自喷漆等;
b) 单品700 ml(含)以下的摩丝、发胶、染发剂、指甲油、香水、卫生杀虫剂、自喷漆等,数量超过5瓶(支)的。
B.4 其它各类物品:
a) 锂电池超过5块的(单个电池额定容量值不大于20000mAh);
b) 打火机超过5个的;
c) 安全火柴超过20小盒的;
d) 其它可能影响运营安全的物品。
B.5 广州市城市轨道交通限制携带的具体物品,包括但不仅限于以上物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