番禺府行复[2024]1264号
行政复议决定书公告
肖文君:
你不服被申请人广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番禺大队于2024年12月14日作出的编号:4401131601324394《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本府已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查终结。 经本府审查,《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条规定:“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被申请人具有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职责,有权对辖区内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进行查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第三十九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道路和交通流量的具体情况,可以对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采取疏导、限制通行、禁止通行等措施。遇有大型群众性活动、大范围施工等情况,需要采取限制交通的措施,或者作出与公众的道路交通活动直接有关的决定,应当提前向社会公告。”第九十条规定:“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机动车、非机动车限制、禁止通行区域或者道路作出规定,应当提前十五个工作日向社会公告,必要时公开征求意见。”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十三)项规定:“驾驶机动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警告或者二百元罚款:违反禁令标志、禁止标线指示的;”《广州市非机动车和摩托车管理规定》第九条规定:“本市行政区域内禁止下列车辆、滑行工具上道路行驶:……(三)未在本市注册登记的摩托车,但特定时间在划定区域过境通行的除外;……前款第二项规定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临时通行标识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第三项规定的通行时间和区域由市公安机关提前十五日向社会公布。”《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继续实施限制摩托车行驶措施的通告》第二条规定:“全天24小时禁止外市籍摩托车在广州市行政区域内行驶,特定时间在划定区域过境通行的除外。相关时间、区域另行发布。”本案中,有被申请人的现场执法视频、现场照片、执勤经过等证据,证实申请人在涉案路段实施驾驶机动车违反禁令标志指示(外市籍摩托车违反禁令标志在广州市行政区域内行驶)的违法行为,被申请人已在番禺辖区各大出入口分别设立全天24小时禁止外籍摩托车进入广州市行政区的道路行驶的标志牌,根据2022年1月22日起施行的《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继续实施限制摩托车行驶措施的通告》规定,明确了全天24小时禁止外市籍摩托车在广州市行政区域内行驶,被申请人据此对你作出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本府予以支持。你申请行政复议的主张理据不足,本府不予支持。本府在法定期限内通过中国邮政特快专递向你邮寄的法律文书因你电话无法拨通无法联系后被退回。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番禺府行复[2024]1264号《行政复议决定书》,请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前往本府领取行政复议决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联系地址:广州市番禺区市桥街捷进中路9号3座行政复议办公室。
联系方式:020-84636756。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政府
二〇二五年二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