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番禺府行复〔2025〕503号
谢浩良:
你于2025年4月25日通过邮寄方式向本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相关材料已收悉。本府查明,你于2025年3月1日通过广州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平台向被申请人广州市番禺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举报某某优品超市(化龙店)销售的“花王牙膏”存在标签不符合规定等问题,要求被申请人进行查处、责令退款及赔偿等。被申请人于2025年3月11日通过广州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平台对上述举报事项作出不予立案的回复。你不服该不予立案回复,向本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府认为,你的行政复议请求实质上是申请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被申请人收到你的举报事项后,已进行调查并予以答复,已经履行了相应的职责,其作出的不予立案行为与你没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对你的实体权利和义务亦不产生实际影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你的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受理条件,本府现决定不予受理。如你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本府在法定期限内通过中国邮政特快专递向你邮寄《不予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番禺府行复〔2025〕503号),因你电话无法接通后被退回。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番禺府行复[2025]503号《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请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前往本府领取《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联系地址:广州市番禺区市桥街捷进中路9号3座行政复议办公室。
联系方式:020-84636756。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政府
二〇二五年五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