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番禺府行复[2023]586号 行政复议决定书公告

来源: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23-10-23 11:24:20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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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番禺府行复[2023]586号 


  行政复议决定书公告

  刘辉敏:

  你不服被申请人广州市番禺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3年7月20日作出的穗番市监大龙复〔2023〕2201-0720号《关于刘辉敏投诉举报广州九州通商务有限公司事项的回复》,经本府审查,《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规定,被申请人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投诉举报处理工作。

《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等有关规定处理举报。举报人实名举报的,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在本案中,被申请人于2023年6月21日收到申请人的举报材料,于6月27日受理申请人的投诉事项,于7月7日前往被举报人的经营场所进行调查,于7月11日延长案件核查期限,于7月18日决定不予立案,于7月20日作出《回复》,并于同日将《回复》寄送给申请人,程序合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规定:“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规定:“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经核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予立案:(一)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二)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三)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四)依法可以不予立案的其他情形。”《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第八条规定:“获得举报奖励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有明确的被举报对象和具体违法事实或者违法犯罪线索,并提供了关键证据;(二)举报内容事先未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掌握;(三)举报内容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查处结案并被行政处罚,或者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被追究刑事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调解:……(三)投诉人或者被投诉人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调解,或者被投诉人明确拒绝调解的;……终止调解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作出终止调解决定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告知投诉人和被投诉人。”在本案中,被申请人在收到申请人的投诉举报材料后经检查,现场未发现涉案食品,被举报人确认曾在涉案食品销售页面使用“无糖”字样,但发现问题后已主动整改并下架涉案产品。鉴于被举报人能提供生产厂商的相关证照、产品检验报告等资料备查,且能主动改正违法行为,被申请人据此认为被举报人已履行进货查验义务,违法情节轻微并及时改正,且被举报人已明确表示拒绝调解,遂决定不予立案、不予奖励及终止调解的做法符合上述规定,本府予以支持。申请人提出的复议请求理据不足,本府不予支持。本府在法定期限内通过中国邮政特快专递向你邮寄的法律文书因查无此人未领取被退回。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番禺府行[2023]586号《行政复议决定书》,请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前往本府领取行政复议决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联系地址:广州市番禺区市桥街捷进中路9号3座行政复议办公室。


  联系方式:020-84636756。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政府

  二〇二三年十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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