番禺府行复[2023]172号
行政复议决定书公告
魏捷:
申请人彭丽君不服被申请人于2023年2月16日作出的番住建罚〔2023〕4号《番禺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经本府审查,《广州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五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区房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具体履行下列职责:依法开展物业管理行政执法工作。”据此,被申请人具有对辖区内物业管理中公有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督和处罚的法定职权。《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规定:“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第四十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必须查明事实;违法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广州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规定:“违反本条例第九十五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九十六条第三款、第九十七条第一款和第二款规定,未按照规定开立共有资金账户或者存放共有资金,未经业主共同决定擅自使用共有资金,未按照规定公开共有资金收支情况,未按照规定答复异议,或者未依法配合审计的,由区房屋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未改的,处以十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给业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业主委员会的罚款由直接负责的业主委员会委员分摊。”本案中,被申请人认定申请人等11人对未经业主共同决定擅自使用共有资金的违法行为负直接责任,但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以上事实,其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属于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府不予支持。申请人申请复议有理,本府予以支持。本府在法定期限内通过中国邮政特快专递向你邮寄的法律文书因你拒收被退回。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番禺府行复[2023]172号《行政复议决定书》,请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前往本府领取行政复议决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联系地址:广州市番禺区市桥街捷进中路9号3座行政复议办公室。
联系方式:020-84636756。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政府
二〇二四年一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