番禺府行复[2024]769号
行政复议决定书公告
刘海波:
你不服被申请人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于2024年8月2日作出的穗公番行罚决字〔2024〕32297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向番禺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一案,本府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查终结。经本府审查,《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条规定:“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的治安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治安管理工作。”据此,被申请人具有对辖区内治安案件进行调查处理的职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吸食、注射毒品的。”本案中,有被申请人提交的《询问笔录》《鉴定意见书》《情况说明》、前科情况说明、药物明细清单等证据,证实你存在吸食毒品的违法行为,被申请人据此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本府予以支持。你申请行政复议的主张理据不足,本府不予支持。本府在法定期限内通过中国邮政特快专递向你邮寄的法律文书因你手机关机后被退回。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番禺府行复[2024]769号《行政复议决定书》,请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前往本府领取行政复议决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联系地址:广州市番禺区市桥街捷进中路9号3座行政复议办公室。
联系方式:020-84636756。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政府
二〇二四年九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