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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决定书 番禺府行复〔2024〕423号

来源:广州市番禺区政府 发布时间:2024-10-29 09:48:37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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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番禺府行复〔2024〕423号

  申请人:吴某某。

  被申请人:广州市番禺区交通运输局。

  申请人吴某某不服被申请人广州市番禺区交通运输局于2024年5月22日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告知书》(以下简称《告知书》),向番禺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番禺区人民政府已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请求:

  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告知书》。

  申请人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公路工作,我申请公开的路段属于一般道路。因此应当由被申请人属于县级交通运输局。其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认为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被申请人没有这么做明显损害了我的知情权。信息公开必须是60天内复议,不服决定,在收到复议决定书15天向有权人民法院起诉。

  综上, 被申请人作出的《告知书》错误,请求区人民政府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告知书》。

  被申请人答复称:

  第一,我局作出的《告知书》事实清楚,依据充分。申请人申请的政府信息文件名为“道路规划图”,其他特征描述为“市桥街**中路的道路规划图”。收到该《申请表》后,经认真梳理,我局制定或获取的资料中未查询到“道路规划图”、“市桥街**中路的道路规划图”相关信息,《告知书》中已告知申请人其申请的政府信息非我局制定,不属于我局公开范围。同时,由于我局不了解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信息是否由其他职能部门(单位)制定或掌握,无法确定可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无法告知申请人相关行政机关的名称和联系方式。因此,我局作出的《告知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条和第三十六条第(五)项规定。

  第二,《告知书》为我局对申请人作出的行政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告知书》中“如您对本答复不服,可以自收到本答复之日起60日内向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答复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广州市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规定。

  第三,行政复议申请对有关法律条文引用有误,根据广州市“交通养护管理平台”查询,番禺区市桥街**中路(大*路至光明*路)道路类别为城市道路,具体道路等级为次干路,不属于公路,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有关条文规定,因此申请人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八条的引用有误。

  综上,我局作出的《告知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不存在损害申请人合法权益的情形,请求区人民政府维持我局作出的《告知书》。

  本府查明:

  2024年5月18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通过广州市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系统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公开“道路规划图(市桥街**中路的道路规划图)”。5月22日,被申请人作出《告知书》,载明:您申请公开的《道路规划图(市桥街**中路的道路规划图)》非我局制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条和第三十六条第(五)项规定,不属于我局公开范围。同日,被申请人将《告知书》通过电子邮件送达给申请人。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告知书》,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2014年7月26日,本府作出番禺府行复〔2024〕423号《延长行政复议审查期限通知书》,并分别送达给申请人和被申请人。

  本府认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条规定:“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获取的其他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由制作或者最初获取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据此,被申请人广州市番禺区交通运输局具有受理并处理向其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法定职责。《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第三十六条规定:“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四)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五)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第二十三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人应当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再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四)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机关不予公开;……对前款规定的情形,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行为时应当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本案中,申请人于2024年5月18日向被申请人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被申请人于5月22日作出《告知书》,并于同日送达给申请人,程序合法。对于申请人申请公开的“道路规划图(市桥街**中路的道路规划图)”,被申请人经检索后发现制作或获取的资料中未查询到“市桥街**中路的道路规划图”相关信息,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告知申请人该信息不存在,被申请人引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作出《告知书》,属于适用法律错误,应当予以撤销。另外,对于申请人在行政复议申请时提出的“信息公开必须是60天内复议,不服决定,在收到复议决定书15天向有权人民法院起诉”,因涉案《告知书》不属于“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机关不予公开”应当复议前置的情形,《告知书》告知诉权部分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规定。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有理,本府予以支持。

  本府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撤销被申请人广州市番禺区交通运输局于2024年5月22日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告知书》,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处理。

  申请人如不服本府复议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

  二○二四年八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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