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番禺府行复[2019]143号
申请人:广州市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广州市公安消防支队番禺区大队。
申请人广州市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不服被申请人广州市公安消防支队番禺区大队作出的穗应急番(消)行罚决字[2019]09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向番禺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番禺区人民政府已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请求:
撤销穗应急番(消)行罚决字[2019]09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称:
第一,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不清。我司自2017年1月1日接管XX小区的物业管理服务工作后,就已经在消防安全隐患方面做了很多工作,但消防设施一直未全面整改是有客观原因的,具体如下:我司自接管小区物业服务管理工作后,对小区原有公共设施、公用设备进行了全面检查。2017年5月,我司对小区的机房进行全面检查,并以知会函的形式将检查结果告知业主委员会。2017年8月,东环街消防中队对小区进行消防检查,随后我司将该检查结果汇报给小区业委会。在2017年9月至10月期间,我司与居委及小区业委会成员多次召开协调会,但由于小区没有资金,部分业主及业委会成员不同意使用物业维修基金,业主签名表决一事也不了了之。2018年7月19日,东环街城管中心联同东环街消防中队工作人员再次对小区消防系统进行安全检查,对存在问题要求落实整改,以保障居民生命财产安全。我司对此高度重视,并于8月20日召开小区消防设施整改协调会议,以商讨解决小区消防隐患问题,并做了会议记录。10月16日,小区业主委员以书面形式向东环街道办事处提交情况报告,称小区的原有消防设施如果需全面整改所需资金比较大,申请东环街道办事处给予最少30万元的资金扶持,但一直没有收到回复。12月18日,小区业委会任届期满,原有业委会成员以书面形式告知东环居委会后,在小区张贴业委会任期届满后所有成员将不再负责小区事务,有关消防整改事宜被搁置。2019年1月至3月期间,我司一直与有关部门沟通协调。4月,我司确定供应商单位,相关资料随后上传到维修基金网上申请立项,待全部资料上传且网上审核通过后才可继续下一步工作。我司在有条不紊地开展相关工作,被申请人在无视这些客观事实的情况下片面对我司进行处罚,显然不合理。
第二,被申请人的行政处罚决定严重违反法定程序。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之前,应对事实情况进行核实。但被申请人没有全面审查清楚事实,也没有全面细致调查,对我司提供的材料和努力置之不理,在忽略客观事实的情况下便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小区的消防整改工作存在多方面的困难,被申请人单凭主观臆断就机械性地作出处罚决定,严重违反法定程序。
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错误,请求区人民政府撤销穗应急番(消)行罚决字[2019]09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被申请人答复称:
第一,我大队的职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四条第一款规定:“国务院公安部门对全国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由本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实施。军事设施的消防工作,由其主管单位监督管理,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协助;矿井地下部分、核电厂、海上石油天然气设施的消防工作,由其主管单位监督管理”。《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第五条第一款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由本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实施”。
第二,我大队作出的穗应急番(消)行罚决字[2019]09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2019年4月4日,我大队收到上级转来的文件,反映小区存在消防栓长期无水、消防设施破损等问题。同日,我大队立即派员会同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东环派出所民警到小区进行消防检查。经调查,小区物业管理服务由申请人负责提供,小区存在消防公共设施损坏、消防系统未保持完好有效的消防违法行为。我大队进行现场检查记录并拍照保存,向申请人作出《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因申请人不予签收,我大队进行现场留置送达。4月9日,我大队分别向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李某及员工陈某某进行询问并制作《询问笔录》,其均予以确认小区消防自动系统失效停用,消防控制值班室堆放杂物并用作保安休息室,并核实申请人承接管理小区的面积为37749平方米等事实。同时,我大队将4月4日现场照片交由李某进行签名确认,均无异议。同日,申请人向我大队提交《关于对XX的消防验收合格意见》及营业执照。
4月10日,申请人向我大队提交《关于小区的消防整改计划报告》。4月12日,我大队根据查明的事实依法作出穗应急番(消)行罚决字[2019]09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因申请人不予签收,我大队现场留置送达。
第三,我大队作出的穗应急番(消)行罚决字[2019]09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适用法律正确,量刑恰当。《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在服务区域内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责任:(一)保障公共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二)负责管理、维护、保养公共消防设施和器材,确保公共消防设施和器材完好、有效;(三)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定期组织有关人员参加消防安全培训和进行消防演练;(四)根据需要建立志愿消防队,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开展日常的火灾防范和扑救工作;(五)对妨碍公共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以及破坏公共消防设施、器材的行为,及时制止;制止无效的,及时报告当地公安派出所”。第六十条规定:“物业服务企业不履行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责任,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二)对公共消防设施、器材未进行管理、维护、保养或者对破坏公共消防设施、器材的行为未及时制止和报告的”。《广东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对公共消防设施、器材未进行管理、维护、保养或对破坏公共消防设施、器材的行为未及时制止和报告的,面积在3万平方米以上、4万平方米以下的,处罚金额量刑幅度为2.5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因小区面积为37749平方米,考虑到申请人属于首次违法,并承诺于2019年9月底整改完毕。综合以上情况,我大队决定处以其2.5万元罚款。
第四,申请人在《行政复议申请书》中主张我大队认定事实不清,其已多次协调业主委员会、街道办事处等部门努力推进对已失效多年的消防自动系统进行修护,导致不能整改的原因和责任不在申请人等。我大队认为:申请人成立于1994年6月20日,经营范围为物业管理,其是一家专门从事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的公司,对于物业管理的相关规定应知晓和严格遵守执行。《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对物业服务企业在服务区域内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责任已作出了详细规定,申请人作为物业管理服务企业,对该项法定义务和职责不可推卸及转移。此外,申请人在2016年底参与小区物业管理服务资格招投标前,应详细了解小区的配套设施、设备和现状情况(包括消防设施、设备),并作对应的风险评估。在充分了解情况后才参与投标。其以不知道小区存在着诸多问题等为理由推搪或搪塞,是不负责任的表现。根据申请人与小区业委会签订的《委托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第四条规定,申请人应依合同约定切实履行义务。再者,责令改正与处以罚款是并存的,行政处罚不以责令改正的效果确定罚款金额。申请人认为应以责令改正在前、处罚在后作为处罚的先后顺序,这是对法律规定的错误解读。
综上,我大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申请人的申诉理由不成立,请求区人民政府维持我大队作出的穗应急番(消)行罚决字[2019]09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本府查明:
2019年4月4日,被申请人会同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东环派出所民警到XX小区进行消防检查。经检查发现,小区物业管理服务由申请人负责提供,小区存在消防公共设施损坏、消防系统未保持完好有效的消防违法行为。同日,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东环派出所作出番公消即字[2019]第0004号《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并留置送达给申请人。4月9日,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李某及员工陈某某进行询问调查。同日,被申请人书面告知申请人享有提出陈述申辩及申请听证的权利,申请人表示不提出陈述申辩,也不要求听证。4月12日,被申请人作出穗应急番(消)行罚决字[2019]09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为申请人违反了《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遂根据该办法第六十条第(二)项的规定对申请人作出罚款贰万伍仟元的决定。
2019年5月29日,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穗应急番(消)行罚决字[2019]09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
2019年7月26日,因案情复杂,本府作出番禺府行复[2019]143号《延长行政复议审查期限通知书》,并送达给申请人和被申请人。
本府认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四条及《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第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被申请人广州市公安消防支队番禺区大队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在本案中,有消防监督检查记录、行政处罚告知笔录、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材料,证实申请人作为向小区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的单位,在其服务合同有效期内该小区存在消防公共设施损坏、消防系统未保持完好有效的消防违法行为,违反了《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被申请人经检查发现申请人的违法行为后,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依照该办法第六十条第(二)项的规定对申请人作出处罚款贰万伍仟元的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适用法律依据正确,本府予以支持。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的主张依据不足,本府不予支持。
本府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维持被申请人广州市公安消防支队番禺区大队作出的穗应急番(消)行罚决字[2019]09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如不服本府复议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
二○一九年八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