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番禺府行复〔2022〕388号行政复议决定书

来源: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22-10-18 15:13:29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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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番禺府行复〔2022〕388号

  申请人:陈某某。


  被申请人: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南村派出所。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于2022年7月26日作出的《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答复》,向番禺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一案,番禺区人民政府已依法立案受理,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请求:

  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答复》,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处理。


  申请人称:

  我承包的土地位于广州市番禺区南*镇板*村南*路旁(以下简称涉案地块),因涉案地块的地上物被强行清理,我分别于2020年5月21日、6月26日报警,在此后两年多的时间里,被申请人仅对我出具了两份《报警回执》,但并未向我告知上述警情的处理结果。近日,我了解到涉案地块未有国家的征地行为,为知晓涉案地块地上物被毁行为的性质及被申请人的报警处理结果,遂以书面方式向被申请人申请公开“我所报警情的处警情况及结果,包括案件性质、调查情况、处警结果”的信息。2022年7月28日,我收到被申请人于7月26日作出的《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答复》,其并未对我所报警情的处警结果进行公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公安机关执法公开规定》,我认为被申请人有义务对我所申请的报警处理结果进行明确公开,不论我所报警情属于何种性质,被申请人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的要求,也应将案件的处理结果告知我,被申请人作出的上述答复,侵害了我的合法权益。

  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答复》错误,请求区人民政府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答复》,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处理。


  被申请人答复称:

  申请人于2022年7月4日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向我所申请公开警情回执号分别为:J440113610000202005002***、J440113610000202006002***两宗警情的处理情况及结果。我所于7月8日收到该申请,经审查及检索后,认为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属于我所制作或获取的政府信息,但其中《受理报警登记表》等含有过程性信息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于7月26日作出《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答复》,并将公开的内容以附件形式,于7月27日邮寄送达给申请人。

  综上,我所作出的《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答复》程序合法,内容适当,请求区人民政府维持我所作出的《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答复》。


  本府查明:

  2022年7月4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公开“申请人所报警情的处警情况及结果,包括案件性质、调查情况、处警结果(警情回执号:J440113610000202005002***、J440113610000202006002***)”。7月26日,被申请人作出《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答复》,答复申请人:“……经研究,您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属于本机关制作或者获取的政府信息,但其中受理报警登记表等含有过程性信息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六条、第三十七条规定,本机关同意作区分处理后予以提供。……”7月27日,被申请人通过邮寄方式将《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答复》及附件,包括:1.受理报警登记表2份,共2页;2.报警回执存根2份,共2页;3.询问笔录材料2份,共11页;4.接受证据材料1份,共8页;5.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政府关于番禺区南*干线建设的通告(番府〔2016〕6*号),共2页;6.通知(南*镇人民政府规划国土建设办公室2020年4月16日),共1页,送达给申请人。

  另查明,2020年5月21日14时40分,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报案称其承包的涉案地块有恶霸破坏其树木,没有作出补偿,被申请人作出《受理报警登记表》(警情受理号:J440113610000202005002***)。5月22日,申请人到被申请人处询问报警情况时其明确表示知道南*干线征地情况,被申请人向申请人现场送达《报警回执》。6月26日9时54分,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报案称其承包的涉案地块征地,补偿协议没向其公开,其果树被砍,现又被人用钩机填埋耕地,被申请人的执法人员到达现场了解情况后,认为该案是征地纠纷,建议申请人与村委会协商解决,遂作出《受理报警登记表》(警情受理号:J440113610000202006002***),被申请人并现场向申请人送达《报警回执》。

  再查明,(一)2022年6月30日,番禺区人民政府办公室作出〔2022〕第1*号《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答复》,载明:“一、……经查询,本机关的档案资料中无以本机关名义制作的您所申请公开的位于广州市番禺区南*镇板*村南*路旁(板*地铁站以西,南*港快速路以东,南*干线建设用地范围内)承包地块的《征收土地方案公告》信息存档。二、……关于您所申请公开的穗番府征前公〔2022〕1*号《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政府关于征地补偿安置的公告》对应的公示张贴情况,番禺区人民政府已于2022年3月22日印发《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政府关于征地补偿安置的公告》(穗番府征前公〔2022〕1*号),并通过广州市番禺区政府门户网站向社会主动公开(网址:http://www.panyu.gov.cn/zwgk/zdlyxxgkml/zd/pchddxzxmydmc/zdtzxx/content/post_8157801.html,栏目:首页>政务公开>重点领域信息公开目录>征地>批次(或单独选址项目)用地名称>征地听证信息,您可自行查阅。上述公告对应的公示张贴情况涉及番禺区南村镇人民政府职责,如有需要,请您向番禺区南*镇人民政府咨询了解(办公地址:广州市番禺区南*镇政*路1号;联系电话:020-847682**、847600**、347622**) 。三、……现将《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番禺区土地征收中青苗及地上附着物包干补偿办法的通知》(番府〔2015〕1*号)向您公开(见附件)。……”

  (二)2016年6月21日,《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政府关于番禺区南*干线工程建设的通告》(番府〔2016〕6*号)载明:“……南*干线起点位于石*街钟*路,自西向东经大*街、南*镇、新*镇、化*镇至石*镇莲*大道止,全长30.3公里。……二、……工程用地涉及的征收与补偿工作由沿线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照国家、省和市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执行。三、番禺区南*干线工程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顾全大局,积极支持和配合国家建设,不得阻挠工程的测量、钻探、施工以及征收与补偿工作。……”

  (三)2020年4月16日,南*镇政府规划办在涉案地块张贴《通知》,载明:“……区政府已于2016年6月发出《关于番禺区南*干线工程建设的通告》(番府〔2016〕6*号),各耕户的用地在南*干线征地红线范围,请你结合实际情况和政府征地拆迁工作,延期到2020年4月27日前搬离。……”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答复》,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


  本府认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条规定:“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获取的其他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由制作或者最初获取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行政机关设立的派出机构、内设机构依照法律、法规对外以自己名义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可以由该派出机构、内设机构负责与所履行行政管理职能有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制作的政府信息,由牵头制作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公安机关执法公开规定》第二条第二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获取执法信息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办理。”《公安部关于印发修订后的<公安机关办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第八条第二款规定:“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与公安机关设立的派出机构、内设机构依照法律、法规对外以自己名义履行行政管理职能有关的,由收到申请的公安机关或者派出机构、内设机构负责公开。”据此,被申请人具有受理并处理向其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法定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行政机关的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可以不予公开。”第三十六条规定:“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一)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二)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三)行政机关依据本条例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第三十七条规定:“申请公开的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或者不属于政府信息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行政机关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并对不予公开的内容说明理由。”在本案中,申请人于2022年7月4日向被申请人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被申请人于7月26日作出《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答复》,并于7月27日以邮寄方式送达给申请人,程序合法。对于申请人申请公开“申请人所报警情(警情回执号:J440113610000202005002***、J440113610000202006002***)的处警情况及结果,包括案件性质、调查情况、处警结果”的政府信息,被申请人经审查后认为,“1.受理报警登记表2份;2.报警回执存根2份;3.询问笔录材料2份”的信息中领导意见、执法人员姓名属于不应当公开的内部事务信息,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被申请人遂将该部分信息予以隐藏,并将其他可以公开的信息提供给申请人,符合上述规定。对于“4.接受证据材料1份;5.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政府关于番禺区南*干线建设的通告(番府〔2016〕6*号);6.通知(南*镇人民政府规划国土建设办公室2020年4月16日)”的信息,属于主动公开或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被申请人遂将该部分信息公开给申请人的做法,并无不妥,本府予以支持。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的主张理据不足,本府不予支持。


  本府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维持被申请人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南村派出所于2022年7月26日作出的《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答复》。

  申请人如不服本府复议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


  二○二二年九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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