姓名:冯建华
证件类型及号码:居民身份证:44010419541******X
住所(地址):广州市越秀区维新横4号2楼
本单位于2024年9月23日对冯建华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立案调查。经调查,你(单位)于2017年至2022年期间,在广州市番禺区大石街礼村西路18号之三西侧搭建砖墙结构锌铁棚,已建成并投入使用,面积为37.42平方米。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现场照片、《调查笔录》、《询问笔录》等证据证实。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9年修正)第四十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提交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等材料。需要建设单位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建设项目,还应当提交修建性详细规划。对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和规划条件的,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该建筑物未办理规划报建手续,已构成违法建设,属于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违法建设。
本单位于2024年11月29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了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对此,你(单位)未作陈述申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9年修正)第六十四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责令你(单位)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自行拆除在广州市番禺区大石街礼村西路18号之三西侧搭建的违法建设。
如你(单位)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番禺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本单位将依法申请强制执行。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政府大石街道办事处
2024年12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