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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 规章库

广州市生态环境局番禺分局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11440113MB2C92958W/2023-00382 分类:
发布机构: 广州市生态环境局番禺分局 成文日期: 2023-08-15
名称: 广州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穗环(番)责改〔2023〕08001号)
文号: 发布日期: 2023-08-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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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穗环(番)责改〔2023〕08001号)

发布日期:2023-08-15  浏览次数:-

  当事人: 广州市番禺伟城制衣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0113618721918C                  

  登记地址:广州市番禺区南村镇坑头村                  

  法定代表人:陈米城                                     

  一、环境违法事实及证据

  2023年7月20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存在以下事实情形:根据当事人排污许可证(副本)第六点第一项的环境管理要求,当事人按照排污许可证(副本)相关规定对生产废水中的总氮(每日一次)、总磷(每月一次)及雨水进行手工监测,经查,当事人现场未能提供自行监测方案,仅能提供2023年生产废水中悬浮物、色度、五日生化需氧量的手工监测记录,与排污许可证要求不符,属于未按排污许可证规定制定自行监测方案并开展自行监测。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排污许可证等证据材料予以证实。

  二、法律法规规章或政策文件依据及给予执法观察期内容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我局经研究决定:

  责令当事人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立即停止实施上述违法行为,限当事人于2023年9月10日前完成整改,按排污许可证规定制定自行监测方案并开展自行监测,并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完成材料。

  上述整改期限为我局给予当事人的执法观察期。请当事人收到本决定书后立即停止实施违法行为,并在观察期内配合我局采取的说服教育、劝导示范、警示告诫、指导约谈等柔性执法工作,主动完成整改,减少或消除违法行为的危害后果,且未出现新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我局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不予行政处罚,否则我局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书,可在收到文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机构广州市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窗口(地址:广州市越秀区小北路183号金和大厦2楼,电话:020-83555988)或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地址:天河区龙口西路213号,电话:020-87533928、87531656)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文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行使行政复议职责有关事项的通告》(粤府函〔2021〕99号)的规定,自2021年6月1日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行使行政复议职责,建议向广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机构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广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8月10日

  联系地址:广州市番禺区市桥街盛兴大街33号

  联系电话:39997038

  邮政编码:5114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