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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刘双喜、胡雨程诉你方因解除劳动关系等而引发的劳动争议一案,现已审理完结。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本委向你方公告送达穗番劳人仲案〔2025〕318-319号《仲裁裁决书》,裁决内容如下:一、确认申请人刘双喜与被申请人于2023年10月30日至2024年6月11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确认申请人胡雨程与被申请人于2024年2月27日至6月11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二、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刘双喜2024年4月1日至6月11日工资8500元、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5850元。三、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胡雨程2024年4月1日至6月11日工资8400元、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1950元、2024年4月1日至6月11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9300元。本仲裁裁决为非终局裁决。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决的,可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的,本裁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一方不执行本裁决的,另一方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广州市番禺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五年三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