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悦涵服饰有限公司:
申请人陈红玉诉你方、广州未若服饰有限公司因解除劳动关系等而引发的劳动争议一案,现已审理完结。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本委向你方公告送达穗番劳人仲案〔2025〕1718号《仲裁裁决书》,裁决内容如下:一、确认申请人陈红玉与被申请人广州未若服饰有限公司于2023年12月5日至2024年11月21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确认申请人陈红玉与被申请人广州市悦涵服饰有限公司于2024年7月1日至2024年11月21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二、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申请人广州未若服饰有限公司、广州市悦涵服饰有限公司一次性共同支付申请人陈红玉工资差额34363元、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13785.78元。三、驳回申请人陈红玉的其它仲裁请求。本裁决为非终局裁决。一方或双方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决的,可在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一方期满不起诉又不履行本裁决的,另一方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广州市番禺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五年四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