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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余华华、向娟、邹慧群等16人诉你方因劳动报酬问题而引发的劳动争议一案,现已审理完结。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的规定,本委向你方公告送达穗番劳人仲案〔2024〕5319-5334号《仲裁裁决书》,裁决内容如下:一、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余华华等15人2024年3月至5月的工资,分别为:余华华7800元、向娟6500元、谭玉凤12000元、汪缘凤3467元、刘全发18600元、莫欣婷15086元、江勋利10300元、刘群英3792元、陈元红15000元、谢月红7800元、唐国勇8400元、肖九娥6000元、蒋美宏7800元、张柏林780元、段建民9000元。二、驳回申请人邹慧群的仲裁请求。本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如劳动者不服本裁决,可以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裁决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一)至(六)项情形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该项裁决。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自本公告张贴之日起经过三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广州市番禺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四年九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