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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蔡燕清、黎佩敏诉你方因终止劳动合同等问题而引发的劳动争议一案,现已审理完结。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办法》第五十八条、《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的规定,本委向你方公告送达穗番劳人仲案〔2024〕7206-7207号(与穗番劳人仲案〔2024〕7319-7488号为同一系列案件)《仲裁裁决书》,裁决内容如下:一、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蔡燕清2024年未休带薪年假工资3267.80元、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62191.50元。二、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黎佩敏2024年未休带薪年假工资4246.76元、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62678.34元。本裁决为非终局裁决。一方或双方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决的,可自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方当事人期满不起诉又不履行本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申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自本公告张贴之日起经过三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广州市番禺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四年十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