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最低生活保障办事指南
一、办理对象
申请人或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具有本市户籍。
二、申请材料
(一)身份证、户口簿
(二)《广州市社会救助申请及授权书》
三、认定条件
(一)收入条件:家庭人均月收入在本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以下。
(二)财产条件:
1.核对发生时,家庭成员名下金融资产的人均金额(市值)不超过当地24个月低保标准。
2.名下的居住用途不动产(含住宅、公寓)总计不超过1套(栋),且名下无非居住用途不动产(含商铺、车库(位)等)。其中,家庭已拥有1套(栋)居住用途不动产,且拥有泥砖房、父辈以上留下祖屋且申请家庭成员不作居住的,不认定为超过住房标准。
3.名下均无机动车辆(残疾人代步车、燃油摩托车、电瓶车除外)。
4.名下无商事登记信息。其中,申请家庭成员名下查询到商事登记信息,属于无雇员的夫妻小作坊、小卖部(专营高档烟酒和奢侈品的除外),以及属建档立卡贫困户统一参加当地合作社、集体所有制公司等经济组织的,可申请复核,经工作人员调查核实后,视为无商事登记。
四、其他说明
(一)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单独申请低保:
1.申请人户籍属于在广州市内可迁移的工作单位集体户口、人力资源市场集体户口、政府公共集体户口之一的,且本人无其他在本市共同生活家庭成员的人员。
2.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中符合条件的重病人员以及重残人员。
3.脱离家庭在宗教场所居住3年以上的生活困难的宗教教职人员。
4.父母不能履行抚养义务的儿童等特殊人员。5.民政部以及省民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人员。
(二)已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孤儿基本生活保障范围的,不适用最低生活保障政策。
广州市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认定办事指南
一、办理对象
申请人或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具有本市户籍。
二、申请材料
(一)身份证、户口簿
(二)《广州市社会救助申请及授权书》
三、认定条件
(一)收入条件:家庭人均月收入在本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5倍以下。
(二)财产条件:参照本市最低生活保障相关规定执行。
四、其他说明
(一)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成员中一级、二级残疾人,三级、四级智力残疾人和精神残疾人以及重特大疾病患者,可以单独纳入最低生活保障,享受全额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重特大疾病患者包括:
1. 符合《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和生活状况评估认定办法>的通知》(粤民规字〔2019〕9号)中《申请家庭生活状况综合评估指标》规定重病病种的人员。
2. 持广州市内指定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有效《门诊特定病种待遇认定表》的二类“门特”人员。
3. 达到本市城乡居民大病医疗保险条件的人员。
(二)已纳入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孤儿基本生活保障范围的,不适用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救助政策。
广州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办事指南
一、办理对象
本市户籍60周岁以上老年人、残疾人、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
二、申请材料
(一)身份证、户口簿
(二)《广州市社会救助申请及授权书》
三、认定条件
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
四、其他说明
(一)无劳动能力指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残疾等级为一、二级的残疾人及三级智力、精神残疾人,经本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以及省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无生活来源指收入低于本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财产符合本市特困人员财产状况认定的。
(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无履行义务能力:全日制在校学生;特困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成员;残疾等级被评定为重度残疾(一、二级)的残疾人;70周岁以上老年人、残疾等级为三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本人收入低于本市上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且其财产符合本市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无民事行为能力、被宣告失踪或者在监狱服刑的人员,且其财产符合本市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
(四)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同时符合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条件和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认定条件的,选择申请纳入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保障范围内的,不再认定为特困人员。纳入特困人员供养范围的,不再适用最低生活保障政策。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的残疾人,不再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广州市支出型困难家庭认定办事指南
一、办理对象
申请人或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具有本市户籍。
二、申请材料
(一)身份证、户口簿
(二)《广州市社会救助申请及授权书》
(三)刚性支出有效证明材料
三、认定条件
(一)收入条件: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上年度本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二)刚性支出条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经认定的医疗、教育、残疾康复或因灾、因意外事故等刚性支出达到或超过其家庭年收入的60%。
(三)财产条件:参照本市最低生活保障相关规定执行。
四、其他说明
(一)支出型困难家庭的刚性支出按照申请人提出申请前12个月的支出总额计算,主要包括:
1.医疗费用支出。指家庭成员患病在医疗机构发生的,扣除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其他补充医疗保险、商业健康保险、医疗救助、慈善救助部分后,个人实际支付的医疗费用,原则上依据票据认定;
2.教育费用支出。指家庭成员就读于境内幼儿园和全日制学历教育阶段个人负担的保教费或学费、住宿费,原则上按就读学校教育主管部门提供的基准定额认定。就读民办学校(幼儿园)的,按当地同类公办学校(幼儿园)费用标准认定;
3.残疾康复等费用支出。指残疾人用于基本康复训练、护理、辅助器具适配,在扣除政府补助、慈善救助和商业保险补偿部分后,个人实际支付的费用,原则上依据票据认定;
4.县级以上相关部门认定的因灾、因意外事故等家庭刚性支出以及其他可以认定为刚性支出的费用。
(二)已纳入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孤儿基本生活保障范围的,不适用支出型困难家庭救助政策。
广州市临时救助办事指南
一、办理对象
(一)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
(二)遭遇突发困难的在穗居住的港澳台居民。
二、申请材料
(一)身份证、户口簿
(二)《广州市社会救助申请及授权书》
(三)有效居住材料
(四)佐证材料
三、认定条件
(一)申请支出型临时救助,需同时符合以下两个条件:
1.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本市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家庭财产状况符合本市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财产认定有关规定;
2.申请日前12个月内的教育、医疗等生活必需支出,经教育部门救助或经医疗保险、医疗救助后家庭负担仍然过重,导致基本生活一定时期内出现严重困难的。
(二)申请急难型临时救助,需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1.申请日前1个月内突发急病,遭遇火灾、交通事故、意外伤害、受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影响等,导致基本生活暂时陷入困境的;
2.遭受家庭暴力或监护侵害,需要庇护救助和临时监护的;
3.其他特殊原因造成基本生活陷入困境,需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
4.在申请其他社会救助或慈善救助的过程中,存在重大困难,基本生活难以为继的。
四、其他说明
(一)佐证材料
1.申请支出型临时救助:需提供申请日前12个月内有效的教育支出缴费凭据(单据)、定点医疗机构的医疗支出缴费凭据(单据)或住院照料支出凭据(单据)。
2.申请急难型临时救助:突发重大疾病的,应当提供申请日前1个月内有效的定点医疗机构的疾病诊断书;遭遇火灾、交通事故、意外伤害、受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影响等意外事件的,应提供相关佐证材料。
(二)有效居住材料
在向经常居住地(非户籍地)申请时,才需提供至少一种有效居住材料。包括居住证、纳税/社保信息打印单、与工作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登记备案的租房合同及其他能证明该家庭成员申请日前已在本市连续居住1年以上的有效居住材料。
咨询电话
石壁街公共服务办(社会事务):020-39906659
石壁街石壁一村:020-84778998
石壁街石壁二村:020-23831833
石壁街石壁三村:020-34714733
石壁街石壁四村:020-84515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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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壁街屏山二村:020-84771179
石壁街都那村:020-84771514
石壁街南站社区居委会:020-39909371